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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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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被判重刑的省思*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根據媒體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收賄有罪,被高等法院重判十三年半。受命法官認定林某犯案當時擔任立委、以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具有「實質影響力」,濫用職權干預中鋼及中聯,觸犯違背職務收賄重罪。由於台北地院先前以他的影響力來自黨政關係,與立法委員的法定職權無關,因此輕判七年四個月徒刑,引起社會輿論譁然,所以,高院的判決大快人心。

        前總統李登輝曾經表示,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任內未能完成改革的包括司法、教育、以及金融,相當扼腕。對於一般人來說,司法不公應該是一般老百姓最大的痛處,特別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可以由歷年的司法人權指數低落看出來。由於司法強調審判獨立,不應該受行政、或是立法部門的政治影響,更不用說社會壓力的左右;然而,法曹似乎有太多的裁量,與大眾的想法大相徑庭,自然就有所謂的「恐龍法官」。

        不過,最令人詬病的應該是法官的判決被認為有政黨的偏見,也就是由黨外到民進黨,從檢警調到法院被認為不過是國民黨威權統治的工具,「判綠、不判藍」,令人不齒。事實上,從美麗島事件以來的代夫出征,選民義憤,所表達的就是對於統治者的不滿;而反對力量多半是律師出身,扮演替被壓迫者發聲辯護的角色,與各國的反殖民經驗一樣。

        既然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是「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國民黨政治人物如果被定罪,不止選民很少會予以同情,當事人通常不敢訴諸「司法迫害」,而同志也多半保持距離。道理很簡單,那應該是罪證確鑿、已經沒有任何上下其手的空間,再不然就是眾曰可殺,沒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反正「紂王無道,其罪惡之多,擢髮難數」,那是咎由自取。

        然而,在前總統陳水扁承認「我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包括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以及夫人將部份選舉剩餘款到海外帳戶,進而被法院以國務機要費、以及海外洗錢等案被起訴,支持者相當錯。當他被特組傳喚之前召開記者會,認為馬英九總統為了向中國示好而計劃將他扣押,表示自己很榮幸進入台灣的「巴士底監獄」,相當悲壯;只不過,當他步出特組前往法院之際,特別高舉被雙手、高喊「政治迫害」,傳統綠營已經為他分裂。

        其實,所謂的「司法獨立」不止是指政治力量不應該介入司法審判,更包括司法判決不應迎合政治權勢。統治者想要掌控司法機構,那是民主政治所不容;然而,司法人員阿諛討好當權者,那更是自貶身價。坦誠而言,進入民主社會、經歷多次政權轉移,司法人員目睹人民望治心切,應該與時俱進,多少還是要反映社會現實,不應抱殘守缺、故步自封,甚至於睥睨一切、自詡為帝王式的第三權。

        相對地,人民應該讓司法有自主判決的空間,沒有必要使用政黨色彩來看待,尤其是綠色選民。以陳水扁所涉及的案件為例,容或有先羈押、再找證據的嫌疑,因此難免讓人家有羅織的質疑,另外,也有不少因為立法不周的灰色地帶、造成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然而,所謂的「台獨建國基金」說法,已經混淆是非。可惜,本土派因此造成對立,那些紛紛擾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時報》社論  20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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