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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本會期結束之前,以「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修訂,增列第二條之一,賦予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的地位,增設部落會議。由於『原基法』原本就有部落的定義,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的主委瓦歷斯·貝林積極推動部落會議,而且通過了『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2006),此番能進一步規範,表面上看起來是方向正確,實質上卻未必如此,甚至於暗藏玄機,是用來破壞『原基法』的其他條文。 根據我們所看到的論述,略謂一旦原住民族部落取得公法人地位,未來,屬於部落的祭祀廣場、及聚會所等土地,部落都可以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另外,部落可以作為傳統智慧創作的申請人,進而取得專用權、並收費,並成為部落傳統文化祭儀的保存者。聽起來利多常紅,難怪,一些團體及部落工作者相當興奮,認為未來就可以取回部落自己的土地了,企盼族人趕緊推動。 其實,原民會早在今年五月將『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修訂,由10條擴增為32條。當時,儘管修正說明宣示是為了「自主營運及凝聚原住民族集體意識」,實際上是要透過部落會議的召開,來行使『原基法』第21、22條有關於限制原住民族土地及資源利用、以及設置國家公園等資源治理機關的同意權。也就是說,在『原基法』於2005年通過後,相關部會視之為毒蛇猛獸、卻又不敢公然修法,原民會又不敢提出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只好藏在『部落會議實施要點』,明眼的人可以看出來,這是掛羊頭賣狗肉。 我們知道,原住民族大致上有三個層級,從部落(800多)、族群(目前政府承認16族)、到所有原住民族整體的集合,對於不同事務的參與、或是權利的行使,有不同的主體,未必只有部落而已。根據原民會的說法,原住民族之同意建立在組成份子之同意,而部落形成意思有賴成員以會議體表徵,試圖將民族議會矮化為部落會議,就是要將族人的集體意志零碎化,以達到各個擊破的目的。國民黨政府其心可誅,原民會主事者其心可議。 細讀『部落會議實施要點』,部落成員限定必須是設籍於部落者,排除被迫離開原鄉前往都會區工作的族人,擺明的就是剝奪他們參與部落事務的權利。試想,難道只有留在偏鄉者,才可以享有由原住民族身分而來的既有權利?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豈不只有住在部落者才有資格接受一般教育以外的民族教育?只有留在部落的老幼婦孺才可以參與民族自治?這樣的作法,承續統治者自來使用人口分化的手段,讓可以享有原住民族權利的人數越來越少。 所謂的公法人,不外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加上形形色色的行政法人,我們唯一可以想像的,不外就是馬英九政府這幾年所推動的所謂「空間合一」式的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沒有任何土地可以管轄,地位跟農田水利會差不多。因此,這些以家戶為單位的部落會議,只不過是國民黨想要控制原住民族的另一種工具;特別是部落的定位在市鎮區之下,擺明的就只有村里的位階,上面公公婆婆一大串,與實踐自決的民族自治簡直是天壤之別。 事實上,目前的24個山地原住民鄉鎮就有公法人身分,如果可以因此取回土地,豈不早就可以進行了,何必如此迂迴,還要透過部落做拼圖式的努力?我們必須指出,原住民族要取回土地,並不一定要透過部落、或是公法人,而是要求轉型正義,把政府暫時託管的土地交回,也就是原住民族土地權的釐清,跟枝枝節節的法律程序無關。一言蔽之,部落公法人既不是自治或是取回土地的必要,也不是充分條件(不會水到渠成)。只要成立自治區,自然取得公法人身分;至於現在,又不要有具有公法人的部落會議才能行使同意權、或是自治權。
*《民報》 2015/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