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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賴清德在年初以議長李全教因賄選遭南檢偵辦,宣布司法未釐清當選無效之訴前不會進入議會,因而遭到議會移送監察院。監察院日前提出所謂的五大違失,包括傷害民主法治、逾越行政權、架空立法權、動搖社會核心價值、以及悖離對憲法效忠義務,以「官員集體不進議會」為由彈劾拒絕列席議會接受質詢的賴清德。 賴清德舉大法官會議釋憲文指出,地方府會之間的爭議應該由上級政府出面調解,監察院不應該越俎代庖;民進黨也表示,地方府會相互制衡,中央機關應予尊重。究竟公懲會將做出何種議處,由過去的經驗來看,由申誡、記過、到休職都有可能。當年,台中市長林柏榕因為衛爾康大火案被休職半年,爭議不大。至於桃園縣長許信良因為前往橋頭鄉聲援余登發父子,被監察院彈劾休職兩年,社會的看法則是秋後算帳。 在西方民主國家,如果有監察使的設置,起源於老百姓跟公家機關接觸有冤屈之際,在司法途徑之外,由國會出面聘律師處理;換句話說,監察權可以視為廣義的國會監督行政權。然而「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憲法將監察權獨立出來,那是在封建時代缺乏民意的背景下所設計的,妾身未明,說司法又不像司法,卻硬是剝奪了國會的調查權、削弱了對行政權的監督。 如果不談監察院的憲政定位,純粹以任命的方式來看,也就是總統提名、國會同意,最被人非難的是被提名人覺得欠總統人情、或是擔心不再被提名續任,難免辦案察言觀色。另外,不論是人品、或是專業來看,也難逃雞犬升天的政治酬庸質疑。最嚴重的指控則是淪為政治打手,譬如監察院先前兩次彈劾基隆市長張榮通未果、調查苗栗縣長劉政鴻不了了之,顯然是高度選擇辦案。 一般而言,不論是獨立行政機構、或是準司法單位,如果是在成熟的民主國家,大多可以信任行政首長的用人;假使朝野互信不足、相持不下,只好由國會出面來處理,說好聽是順應名義,其實就是根據政治實力分配;當然,也可以交給應該是超越政黨的最高法院。我們增修條文以來的作法仿效美國的相互制衡,以免行政、或是立法獨大,只不過,橘逾淮為枳,令人相當納悶。 以美國聯邦大法官的任命來看,共和黨的艾森豪總統任命了四名共和黨、以及一名民主黨大法官,其中最另人刮目相看的是首席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任內通過相當多改善人權的重大判例,包括廢除種族隔離、言論自由、以及隱私權等等。共和黨籍總統尼克森任命的保守派伯格(Warren Burger),希望能扭轉乾坤,不過,他也做了不少比較自由的判例;其實,尼克森曾經考慮找他當副手、甚至於接手選總統,然而,在水門案爆發後,伯格親自撰判決文命令總統交出秘密錄音帶全文,這是壓倒尼克森的最後一根稻草。如此不顧黨派私情的作法,應該是我們的文化匪夷所思。 以九月政爭來看,基本上是總統的行政權試圖淩越國會的立法權,既然對大法官會議沒有信心,由民意來判決,也就是國民黨在九合一選舉的挫敗。有關於高中歷史課綱「微調」,馬英九政府堅持這是行政特權,不理會國會議長出來當和事佬,終究要在大選定生死。賴清德的彈劾案,又何嘗不是。
*《台灣時報》社論 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