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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賴清德先前因為拒絕進入議會備詢,遭到台南市議會移送監察院彈劾,昨天被監察院「約詢」。賴市長表示,前來說明是出自對監委的基本尊重、而非認同監察院的做法;他指出,個人不計毀譽,就是要捍衛民主的價值、還給台南市民尊嚴;他同時呼籲,監察院應有道德勇氣,不要為虎作倀。 基本上,這是台南市長與市議會之間的政治僵局,既不是法律問題、更不是行政問題,因此,賴清德市長說得沒有錯,這不是監察院應該監理的範圍。其實,當他選擇在賄選司法未確定前不進議會,就是直接訴諸民意,立意要由台南市民來論斷是非;所以,他說會扛下所有責任,就是跟自己的政治生命進行豪賭,看看司法能否還給他的政治判斷、以及市民的智慧一個公道。 就民主憲政的三權而言,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各有所司、各盡其份,簡而言之,就是分別負責法案的正當化、政策的執行、以及法律的裁決。不說司法必須獨立行使,端賴憲政體制的性質,也就是首長制還是議會制,行政與立法部門的關係有不同的負責機制:在首長制之下,行政首長直接對選民負責、而非對議會負責,因此只能相互制衡,首長不用到議會接受質詢;相對地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首長既然由會議推舉產生,當然必須對議會負責,而備詢是取得信任的起碼要求。 在戒嚴時代,我們的憲法只是參考用,等到真正運作之際,備而不用的條文便開始出現左支右絀的窘狀。以中央政府體制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文本是權責不清的雙首長制,在民主化的過程充滿爭議,直到幾次憲法增修條文,才逐漸走向總統制,只不過,還是有一個尾巴不掉的「最高行政首長」閣揆。同樣地,從過去的省政府、到現在的縣市鄉鎮政府,明明首長與議會分別由選民選出,前者卻必須接受後者質詢,讓一般人誤以為首長必須向議會負責,完全背離最基本的憲政原理。 誠然,行政與立法分立,並不意味兩者老死不相往來,而是議會必須充分發揮監督的功能,包括法案的審查、以及預算的核准。換句話說,在首長制之下,僅管首長不用前往議會接受質詢,除了一般法案、以及預算案,議會還可以透過聽證會來進行監督,並非莫可奈何。話又說回來,以美國的經驗來看,即使議會硬是不通過預算,讓整個行政部門停擺,對峙的結果,往往是選民會出面向議會抗議,畢竟,選民就是使用選票要首長做事,議會只能挑三揀四、不能綁手綁腳。 司法過程曠日廢時,一時可能無法撥雲見日。然而,由於市政府目前所執行的預算,是在去年底選舉之前就已經通過,現任的議會只能望洋興嘆,這也是選舉時程調整與會計年度改革未能通盤考量的結果。如此的憲政、以及行政上的漏洞,應該分別由大法官會議釋憲、或是立法院修法來解決,不應該有勞負責糾正、糾舉、及彈劾公務員的監察院。 眾所周知,民主國家的監察權放在國會,然而,中華民國憲法卻與人不同、另外創設監察院,實質上是剝奪立法院的權力,特別是調查權。近年來,監察院不僅只辦蒼蠅、不打老虎,還被質疑不務正業、飛象過河,現在又讓人質疑是國民黨的打手,凸顯修憲廢除的必要性。一個無牙、一個無齒,人民徒呼奈何。
*《台灣時報》社論
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