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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召開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社運人士針對行政院送來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發表意見,這是行政院從2000年以來,第四度正式將相關草案送請國會審議。在民進黨時期,先後兩次提出「實質版」、以及「程序版」,不過,都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慘遭封殺。由於在2005年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明文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迄今立法十年,原住民族望穿秋水。 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上台,由於國民黨在國會具有絕對優勢,而且原住民族的投票行為比較傾向藍營,族人寄予厚望。然而,馬英九對於原住民族自治似乎相當有疑慮,因此只同意試辦,先在2011年意欲強行通過所謂的「空間合一版」,也就是將自治區矮化為沒有土地的公法人,位階形同水利會一般的人民團體,當然鎩羽而歸。此番以暫行條例捲土重來,把自治區定位為在行政院指揮監督下的機關,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將「自治權利」(rights to self-rule)曲解為「自治事務」(self-administration affairs),完全談不上是自治。 首先就大方向而言,「原住民族自治」與「地方自治」的最大差異,在於前者的權利是既有的、先於後來的墾殖政府,而後者的權力是中央政府為了行政方便所授與的。因此,在所謂「可操作性」的框架下,把原住民族的自治權限縮解釋為執行管理的任務,實際上只是把漁獵採集、以及資源利用審核的業務移轉給空殼的自治政府,卻掩飾不了由漢人的牛軛轉為原住民的牛軛的事實,比縣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還不如。 檢視一般多元族群國家自治政府的權限,不外有多少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權,譬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以及加泰隆尼亞的自治區、英國蘇格蘭以及威爾斯的權力下放、或是加拿大的諸多原住民族自治,這是起碼的要求。因此,如果只是盧列憲法增修條文的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事項,其實是閹割『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承認的各種自治權利;一言蔽之,這些只是行政院交辦的一些瑣碎的業務,在現行的體制下就可以進行,根本不用自治區。因此,表面上看來一堆繁瑣的代議式程序,說穿了也不過就是間接統治的工具。 由於國民黨政府不願意處理原住民族的土地權,草案的自治區是沒有空間土地、也沒有範圍的,因此,這基本上是屬人的文化自治,適用於遠離原鄉、或是混居的都會區,譬如法國的布魯塞爾、或是厄圖曼土耳其帝國的millet制度。令人不解的是,拋開平地原住民族25個鄉鎮市不說,現有30個山地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相當清楚而完整,自治只不過是要由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或是退輔會等單位物歸原主,特別是日本殖民統治以無主之地(terra nullius, vacant land)強制收歸國有的土地,這是轉型正義所必須面對的歷史共業。如今,國民黨政府推出一些平地原住民族菁英護航損人不利己的草案,特別是卑南、阿美族,依然不脫中國統治者自來喜歡使用的以夷制夷手段。 更可惡的是草案暗藏病毒。根據『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或是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並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第二十二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 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然而,行政院不走公投正途,試圖以零碎的部落會議各個擊破,以子法否定母法,居心叵測。 最可議的是暫行條例的正當性,強調所謂的「階段性」、「過渡性」,堅持在個族有共識,等到社會大眾有可以接受後,才會推出「最終版」自治區法。這樣的作法,其實是公然違反國會所通過的『原基法』、也與國際原權保障的潮流相背離;換句話說,權利保障可以試辦的嗎?這背後,完全是馬英九的扈從恩寵主義作祟,不信任原住民族有自治的能力跟人才,其心可誅。
*《民報》專論 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