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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內政部正在研議如何放寬特定農業區變更,行文農委會、以及地方政府徵詢意見,尋求如何幫助佔用農地的寺廟補辦登記解套,據估計,全台灣有四千五百間違建寺廟將可以就地合法。法律規定農地農用,佔用農地的寺廟當然違法,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卻說:「如果它是一個存在很久的建築,而且它有公益的效能的話,我們會尊重內政部的意見。況且這些佔用的土地,它對於我們整個農業經營的影響是有限的。」曲意護航之意甚明。 其實,多年來宗教界對於草擬中的『宗教團體法』就不斷遊說立委,希望佔有國有非公用土地五年的宗教違建就可以合法向國家購地;另外,初審通過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也打算進行宗教違建特赦,規定寺廟蓋的靈骨塔只要超過十年年就可以就地合法。由於此路不通,遊說者轉而從『森林法』著手,希望修法讓長期違法開發國有林地的宗教團體能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還好未能過關。然而,這些團體仍然不死心,轉而由農委會變更『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土地財產處理要點』,經立委抗議才撤銷。 長期以來,我們可以在人煙罕至的山林發現各種宗教建築,依照傳統的觀念,「有山則名、有水則靈」,名山就要配合古剎。更何況,在沒有現代道路的情況下,重山巍峨中能篳路藍縷、以啟山林,不管是華麗藻飾的廟宇、莊嚴靜肅的佛寺,總象徵著人定勝天的開發精神,不禁讓人拱手膜拜、垂首頂禮,頓時讓人忘了這些建築可能違法、甚至於破獲水土保持,更不用說在風災時造成嚴重的土石流及水患。 不過,偶而在山間發現庸俗不堪、醜陋無比的宗教建築,不免會讓人陷入沈思,究竟用途為何?當宗教信仰與商業利益結合,開始對朝野國會議員展開綿密的遊說,終究目的就是立法、或是修法來加以鬆綁;在選票至上的考量下,不管立法還是行政部門,沒有人膽敢跟神明開玩笑。隨著農場、遊樂區、球場、甚至於住宅相繼出現,美麗山河臭頭爛耳,我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違反濫建濫墾的開路先鋒,一旦法律破了口,官員往往不敢取締,其他原本不應該進行的開發案接踵而至,真是一本萬利。 信仰自由是人們應有的基本人權,然而,打著宗教之名、行營利之實,已經背離與人為善、慰藉心靈、以及關懷生命的存在意義;此外,如果公然違法在先,卻又動輒以宗教迫害來訴諸社會同情,那是對社會作最不好的示範,不足為訓。如果隨便起個神壇、升上黑令旗,就可以招搖撞騙,也未免褻瀆信仰、玷污;只不過,當名門宗派也知法玩法,那就跟利益團體沒有多少差別。 在戒嚴時代,宗教團體是國民黨組工會、以及內政部的禁臠,也就是社會控制的工具;在民主化之後,對於媚俗的政治人物來說,宗教團體則是選票的肉粽串,有拜未必有票、沒有拜絕對沒有票,民代跟首長都不敢輕忽。更何況,宗教涉及神明鬼靈,不管有無、姑妄信之,沒有必要鐵齒,大家才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我們必須指出,法律是一般性的規範,同樣的情況必須有相同的待遇,否則就是特權跟歧視。不管是為了選票、靈修、還是金錢,如果硬要破壞環境生態、讓法律急轉彎,都不能接受。
*《台灣時報》社論
2015/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