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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制度是直接民主的一種機制,用來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特別是在民選的首長或是代表怠惰、食言而肥、或是違反民意,而司法程序又不能解決之際。因此,罷免可以說是一種信任投票,當選民覺得所託非人的時候、又等不及在下回改選之際加以唾棄,可以提前收回成命;即使罷免不能成功,也可以政客有所警惕,甚至於有嚇阻作用,讓無心問政者放棄連任。譬如美國亞利桑納州參議員Russell K. Pearcey在2011年當上議長,大嘴巴的他老是出言不遜,讓少數族群相當反彈,終於在年底被罷免下台,大快人心。 然而,藥跟毒藥畢竟只有一線之隔,選民可以使用罷免來懲罰政客,然而,有財力的利益團體、或是有組織的政黨也可以把它當作鬥爭的工具,也就是說,罷免淪為定期選舉的延長賽,不服輸的人希望能敗部復活,讓贏得選舉的人疲於奔命。另外,面對局部選民的可能反對、尤其是具有動員能力者,政客如果不願意自找麻煩,在寒蟬效應下,乾脆避免有爭議性的作為、或是立法,大家做太平公、集中選民服務就好。 美國威斯康州在2011-12年出現罷免潮流,剛上台的共和黨籍州長Scott Walker、以及九名州參議員面對罷免。癥結在於州長提案刪減預算、提議立法限制州政府公務人員的罷工權,工會抗議之聲四起、民主黨的支持者發動罷免案,想要拉下州長、以及支持預算案的共和黨籍的八名州參議員;共和黨的支持者不甘示弱展開報復,也提議罷免故意離州三週以杯葛預算案的共和黨籍的八名州參議員。終究,總共有六名共和黨籍、及三名民主黨籍州參議員在2011年夏相繼面對罷免。接下來,州長Walker在2012年6月跟先前的手下敗將民主黨籍Tom Barrett再度對決,在罷免與改選合併選舉中,以53%比46%逃過下台的命運。 回顧這一波的罷免熱,勞民傷財,據估總共花了美金1.2億,其實是2010州長及議會選舉的延續,同時,也是為了2012年總統大選進行暖身。雙方費盡心思搶州議會的主黨權,結果是兩名共和黨籍州參議員被罷免,不過,共和黨還是成功維持議會的優勢,民主黨未能如願搶回大選前的過半席次,而付出的代價卻是罷免的常態化、以及政黨競爭的兩極化。引人深思的是,如果只是政策立場不同,當朝野實力不相上下之下,罷免被政黨當作政治對決的手段,特別是輸不起的人有心操弄,意義何在? 在2013年,有四名民主黨籍科羅拉多州參議員因為支持槍械管制法案而被政敵盯上,其中兩名在罷免連署成案(分別是52%比49%、以及56%比44%),被憤怒的選民在補選中被共和黨及的挑戰者取代,包括現任議長John Morse在內。另外一名民主黨籍州參議員因為罷免人數達到門檻,乖乖的自動下台而不用面對罷免的羞辱,由民主黨派人取代(這是該州比較特別的規定),否則,應該是由共和黨的候選人在補選中勝出。只不過,在13個月後,前兩名英雄又被民主黨籍的候選人以相當大的差距拉下來,近乎兒戲。 其實,如果是政客的操守有問題,司法或是監察途徑應該會比較有效;如果是不滿政策,即使把特定政客罷免,並不能實質影響法案,畢竟,那是集體決策的結果,處罰政黨可能比較有用。話又說回來,儘管民意如流水,就民主政治而言,選民是永遠不會錯的,套句加州前州長Hiram Johnson的話:「如果老百姓有選舉的權利、能力、跟智慧,當然也有同樣的權利、能力、跟智慧來罷免」。為了避免罷免被濫用,起碼的連署門檻是必要的,在美國,有州級罷免的19個州,門檻大致規定25%的選民、或是上回投票數。加拿大卑詩省規定40%高門檻,只要連署成案就逕行補選,算是比較特別;相對地,加州雖然同舉行罷免投票及補選,連署只要上回投票數的12%,也是異數。
*《民報》 201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