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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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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選舉亮票的司法見解之外*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高等法院近日先後針對四年前高雄、新北市議長選舉亮票案無罪定,判定無關刑法所規範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文書罪」,也認定這是屬於議會自律的範疇及個人自主的決定。不過,最高檢察署除了質疑「小民亮票有罪、民代亮票無罰」是脫離現實,還痛批高雄高分院咬文嚼字、違背法令,更認為各地判決歧異,因此決定提出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

        在現有的法律當中,憲法、公民投票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有「無記名投票」的文字,後三者還具體規定「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並有罰則。另外,有關於地方議長產生方式,地方制度法明文規定民代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同樣地,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有抄自憲法的「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文字,一般的解釋是「無記名投票」。當下,高院的看法傾向於「無記名投票」的程序不等於投票內容就是「秘密文書」,不應張冠李戴。

        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朝野為了議長推選是否可以亮票一直爭議不斷,大體而言,政黨為了貫徹黨紀、卻又不違背「無記名投票」的規定,只好遊走法律邊緣、要求黨籍民代技術性亮票。另外,在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以及獨立行政機構委員的同意權交給國會後,在野黨往往要求執政黨開放投票、讓立委能根據良知良能來表達獨立的意志,看法未必一致。未來,如果憲政體制調整為內閣制,包括總理、及虛位元首由國會產生,也會面對是否應該記名的問題。

        在過去,大家的看法是「對人投票不記名、對事投票記名」,前者用意是在保護選舉人的隱私權、以免遭受威脅或是利誘,後者則是要求代表對自己的立場負責。問題是,民代對於議長的推選就不用向政黨負責?在美國,眾議院的議長兵家必爭,當然是要唱名投票;儘管參議院對於總統所提名的司法人員及政務官大體言聽計從,也是採取唱名投票。相對地,歐陸內閣制國家的國會議長無傷大雅,主因執政黨必須掌有國會過半席次,不怕黨籍議員跑票,無記名投票方式只是形式;事實上,有些國家的議長如果不是由總理指定、至少也會協調內定資深的老政客擔任,希望他可以維持議事的中立,當然也就沒有秘密可言。

        不過,我們還是必須指出兩個無法解決的困境。首先,如果面對黨意與民意何者至上的抉擇,應該要採取記名、還是秘密投票比較好?特別是碰到無能而兼任黨魁的「民選獨裁者」,秘密投票是否為民代的最後一道防線?加拿大及英國的國會議長在過去一向公開推舉,卻不約而同改弦更張為不記名投票,主要的理由是認為議長屬於國會、而非執政黨的禁臠,希望讓議員有更多的自主性、而非黨的橡皮圖章,特別是初生之犢;另外,透過實力出線的議長也會比較有威望,而非笑罵由人的傀儡。

        最後,儘管輿論支持修法議長產生記名投票,高院與檢方也有建議修法、或是增訂罰則的共識,也就是說,在政黨政治之下,公開透明的用意是在杜絕黨內的政治投機份子,以免這些人吃裡扒外,然而不可諱言,在當前賄選風氣敗壞的情況下,記名投票還是最方便的貨銀兩訖的機制,開除黨籍又如何?

 


*台灣時報》社論  201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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