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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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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動憲法文本的憲改途徑?*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國民黨在此回九合一地方選舉大敗,觸發憲政改造的契機。迄今,有關於憲改的各種主張,大致可以分為制憲、以及修憲兩大類;暫且不提制憲工程,針對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體制的改弦更張,大概可以歸納為國家定位、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三大類。

大家所關注的憲政體制改革是指中央政府體制,也就是到底要維持總統制、調回雙首長制、或是走向內閣制。如果要走真正的總統制,必須處理憲法文本有最高行政首長是閣揆的規定;如果要轉向為內閣制,最大的困難是如何說服百姓,為何民選的總統要變成虛位的國家元首;如果要採取雙首長制,就必須重回閣揆必須獲得國會同意的老路子。

對於憲政體制的偏好,背後都有一套學理、以及實務上的道理;如果修憲的程序也有一定的權重的話,又有到底要不要重新啟動國會增修條文機制、並經過公民投票確認的爭辯。假設不再增修條文,一種說法是,乾脆由總統兼任閣揆,就可以避免總統與閣揆權責不清的糾葛,大大方方實施總統制;另一種說法是由大法官會議宣布一九九七年的第四次增修條文無效,也就是恢復總統認命的閣揆必須經過國會同意。

由於憲法並未規定副總統能否兼任行政院長,前總統李登輝在一九九六年任命副手連戰兼任閣揆,引起相當大的憲政爭議;後來經過大法官會議判定兩個職務雖然並非不相容、卻不宜兼任,連戰只好黯然下台。因此,李前總統在次年的修憲聯手在野黨,乾脆中止閣揆必須國會同意的規定,把閣揆變為總統的幕僚長,也就是將近二十年來所運行的憲政體制。

照道理說,在總統制之下,民選的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長(chief executive),符合權責相符的原理,因此,是否抵觸增修條文前的大法官會議釋憲,還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也就是說在九七修憲之前,副總統的權力原本是隨總統的選民授權而來、卻又必須向國會負責,顯然權責錯亂,不像雙首長制的總理只需對國會負責;只不過,既然閣揆在九七修憲不再對國會負責,由總統一手承擔所有責任,倒也比較符合總統制的精神。

只不過,不管是憲法第五十七條、還是增修條文第三條,總統兼任的閣揆還是必須對國會負責,有違總統制之下行政與立法分立制衡的原則,尤其是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這是內閣制的特色。或許會有人指出,現行的民選縣市首長也是要接受地方議會質詢,中央層級為何不可?我們必須指出,民主國家的地方政府不外首長制、議會制、以及經理制,不像我們大雜燴般制度抄襲,那是威權體制下的歷史共業,惡紫奪朱,不能繼續因循苟且。

另外,憲法原本規定總統只要有三分之一的立委支持,就可以否決與其政見相左的法案,以確保總統直接對選民負責;然而,增修條文卻提高為二分之一,又朝內閣制調整。同樣地,不信任案也是內閣制的設計,是當年修憲是各方角力妥協的產物,就好像吃降血壓的藥會收縮支氣管、卻又服支氣管擴張劑治氣喘,作用相反,會出人命的。當年摸著石頭過河,爭議不斷,是民主轉型過程中的無奈,然而,如果便宜行事,還是進口底盤的拼裝車趴趴走,那是不負責任的。

 


*台灣時報 社論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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