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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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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此番蘇格蘭進行獨立公投,依據的是民族自決權。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開宗明義揭示「所有民族都有自決權」。這兩公約這已經在2010年由馬英九總統所簽署,不過,國人對於自決權的適用,還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或許可以由國際上的案例來考察。

行使自決權的前提是民族,不管是鬆散地稱為people、還是嚴謹的nation。對於統派來說,聯合王國是由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以及北愛爾蘭所組成,蘇格蘭人只是諸多族群之一,談不上是民族。相對地,對於獨派而言,不管蘇格蘭過去是在威脅、還是利誘之下與英格蘭結合,他們現在想要有一個自己的國家,那麼,在那一剎那,已經由人口普查、以及社會政策的族群,提升為一個有機的生命共同體。

當然,一些國際法學者不免會定下一些門檻,特別是主張只有被殖民者才可以要求行使自決權;至於是不是被殖民者,有所謂的「藍海」、或是「鹹海」規則,意思是說,殖民者必須渡海而來,被統治者才可以稱為被殖民者。這樣的解釋,基本上是否決美澳加等國內部原住民族的自決權,換句話說,墾殖者已經回不去了,不再是殖民者。如果這樣的道理說得通,不管是蘇格蘭、或是魁北克,豈沒有自決的權利?

其實,自決權的行使未必一定要透過公投來表達,譬如捷克斯伐克在1993年解體為兩個國家,雙邊意向清楚、內部各自沒有太大爭議,自然不需多此一舉。挪威經過百年的努力,終於在1905年先由挪威議會著手與瑞典分手,再經過公投確認,99.95%支持獨立,瑞典自知無法挽回。波羅的海三國在1990年舉辦民主選舉,立陶宛、愛沙尼亞、以及拉脫維亞相繼宣佈恢復獨立,並未透過公投來宣示。烏克蘭先由國會宣布自決的原則、再宣佈獨立,獲得90%選民公投支持,算是補辦手續。蘇聯自知大勢已去,放手讓加盟共和國獨立。

愛爾蘭在16世紀被英國征服後,一直努力掙脫殖民地的桎梏,以戰逼,先在1922年取得實質獨立,終於在1937年公投正名。阿爾及利亞在19世紀被法國征服,戰後展開長達八年的獨立游擊戰爭,戴高樂政府被迫讓步,650萬阿爾及利亞人公投,99.72%支持獨立。東帝汶先是被葡萄牙殖民450年,在1975年宣佈獨立後被印尼軍事佔領24年,最後才在聯合國的監督下於1999年公投,78.5%支持獨立,經濟惡化的印尼無力阻擋。孟加拉在1971年宣布獨立,由於美國在南亞支持巴基斯坦對抗印度,背後又有聯合中國制衡蘇聯的大戰略,表面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開派遣航空母艦示威,私底下空運武器幫助鎮壓屠殺。最後是印度出兵義助,孟加拉才得以擺脫現實的強權政治。

美國的外交有點像是微積分函數,在不同的時空有相對的極大值,表面上看來似乎未必有一致性,最終的判就是國家利益至上。因此,當年印度、以及菲律賓還沒有獨立就被允許加入聯合國,是被認為投票的潛在幫手。其實,美國也未必反對盟邦公投,譬如在1978年建議尼加拉瓜公投決定蘇慕總統去留,又在1987年嘉許菲律賓憲法公投。因此,美國不敢反對公投,只是支持蘇格蘭獨立。

總之,儘管公投不是獨立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倒是展現民心向背的手段之。只不過,有公投的權利未必有獨立的意願。波多黎各是美國當年打敗西班牙取得的戰利品,目前的地位是海外領土,老是被聯合國打槍剝奪波多黎各人的自決權,終於在2012年舉辦前途公投;當然,儘管六成支持建州,不過,至少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民報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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