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ome.gif 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

東華大學 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mail.gif E-mailcfshih@mail.ndhu.edu.tw

信箱106台北市郵政26-447

 

「橫向協調不足」的病在於「缺乏垂直統御」*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教授

就政治人物的作為而言,不論是政策的制訂、還是執行,從前因到後果,最後還是要經過評估來決定功勞與責任,這是這基本的民主課責要求。也就是說,透過課責這個機制來控制政府,我們可以防止權力的集中,並且強化學習的能力、及管理的效能。

不管是責任、還是課責,大體有主體、以及形式兩個面向。一般而言,負責的主體包括主官、集體、以及個人,而負責的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政治,甚至於可以要求道德上的責任。首先,如果以決策或是監督的權力來看,既然是「人人為我」,主官理當負起全部的責任。

不過,決策往往是經過很多階段、不同政府累積的結果,而且有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垂直分野、以及決策與執行的時間差距,既然是「我為人」,自然應該集體負責;然而,集體分攤責任往往就是沒有人負責,而且會鼓勵盲目的從眾決策模式。因此,目前學術上的共識是,個人負責是相對上比較合理的方式,也就是看職位的高低、跟影響有多重大。

就負責的形式而言,法律的責任是最起碼的,最大的限制是有追訴年限、以及相關人員身故的問題。行政責任主要是針對公務人員在執行上的缺失,這是司法的處置,一般是調離行政主管職務,包括監察院的彈劾,有點人肉鹹鹹的感覺。至於政治人物,政治責任是一定要有的,不管是道歉、下台、還是退出政壇,最後還是由選民來作定奪;至若於被要求道德責任,不是指政治專業的倫理、而是論斷道德的問題,也就是有沒有良知。

不管是天災還是人禍,一定要進行檢討,一來是為了究責、二來是防止悲劇再出現,絕對不是事後諸葛亮。我們由災害爆發的時間點往前推,可以把造成的因素分為觸發、以及潛在兩大類。前者比較容易辨認,譬如颱風地震、飛行員誤判、火車道岔轉轍器故障,如果不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那就是一般所謂的元兇;比較難以確認的是政策的對錯、以及執行的效率。

政策執行屬於中介變數,也就是行政效率是強化、或是弱化政策的有效性;好的政策可以因為執行不力而錯失美意,不對的政策再怎麼努力推動也是枉然。官僚惰性國內外皆然,如果監督不,不是政務人員的無能、就是縱容;如果是現有法令不足,那是國會立法的怠惰。

政策的優劣比較難以追究責任,除了有前述集體決策的難題,主要是國家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總體目標,昨是今非,到底是宏觀遠見、還是急功近利,只有歷史評價了。除非是不可回復性的歷史共業、或是執政時間太短,否則,自己就必須勇敢負起未能改弦更張的責任。最困難的是政策背後的發展優先價值、以及馬虎的文化,誰來執政都一樣。

即使是天災,如果能有起碼的警覺性,也可以讓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那麼,捫心自問,氣爆是否可以避免?三十條人命是否可以不用犧牲?為何沒有斷氣、疏散、交管?四個事務官下台只是行政責任而已,而陳菊的道歉並非負起政治責任;「橫向協調不足」的病在於「缺乏垂直統御」,至於要不要下台,那是高雄人的決定,護短不一定對民進黨有利。再怎麼不休不眠救災,也無法逃避終要面對的政治責任。

 


*台灣時報》專論,2014/08/1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