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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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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票、監票」之後*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立法院召開二度臨時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由於在野黨要求立委投票「亮票、監票」,執政黨被迫更改動線開放投票。一些藍營立委存心要讓跛腳的馬英九總統好看,配合綠營刷下十一名被認為是不適任者。王金平院長表示此舉彰顯國會自主,盼望能成為慣例。然而,我們認為這只是在朝野對峙、以及執政黨內訌下的過渡作法,未必真正符合對選民負責的民主價值,也就是民意代表的投票應該記名才對。

從民主投票的發展過程來看,隨著選民資格的漸次開放,買票的機會大為增加,秘密投票成為保護投票自主性、杜絕暴力脅迫、以及抗拒同儕壓力的機制;在不記名的情況下,讓選民可以安心地表達自己的真正偏好,不用擔心秋後算帳。不過,政治哲學家會告訴我們,秘密投票是特例、只適用於個別選民的投票,至於各種代表(包括民意、制憲、或是校務代表等等),為了向推舉他們的人交代,公開投票是必要的,不管是起立、舉手、唱名、記名、還是使用電子表決機。

換句話說,民代的辯論、或是投票的透明化是原則,應該讓選民、或是同僚可以清楚地觀察到自己的問政行為,也讓社會大眾對於他們的決策可以有更多的信心。因此,除非擔心資敵、或是傷及無辜,公開是必要的,以免秘密的過程被拿來當作政治權謀的遮羞布。我們可以看到,強制秘密投票是為了保障選民的權利,至於民代的公開投票則是一種責無旁貸的義務,以確保政治人物心口如一。

然而,歐美國家在十九世紀已經確定的投票原則,在台灣還停留在「對人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採取記名投票」的傳統,原本用於人民團體的議事規則被不加思索挪用到國會,在民主化的過程就會出現扞格不入的情況,卻很少被討論、或是挑戰到。首當其衝的就是議長的推選,大家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當年民進黨籍立委張晉城跑票,以致於施明德在「二月政改」以一票之差飲恨。此後,政黨無不挖空心思進行各種亮票及監票的技術,卻不去探討民意機構「對人採取無記名投票」是否違反民主。事實上,美國參議院的人事同意權行使,包括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等等,迄今都還是採用點名的方式來進行記票。

這裡牽涉到的是黨紀如何執行的課題。誠然,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政黨如果要貫徹黨魁的意志力、履行對支持者的承諾,勢必透過黨鞭來維持紀律;端賴法案的性質,政黨會採取不同程度的約束,最嚴重的處罰是禁止參加黨團、甚或開除黨籍。對於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歐陸國家而言,除籍的後果是下回大選不能被提名,無黨無派乏人問津;台灣的政黨擴大解釋,一旦被開除黨籍就立刻失去不分區立委資格,馬英九去年發動的九月政爭,就是以黨主席的身份對王金平殺雞儆猴。

不過,國會的人事同意權是總統制的特色,避免總統的行政權獨大;因此,當總統在提名之後還強力介入立委的投票,已經嚴重破壞三權分立的憲法精神。除了威權的遺、黨產、以及提名,馬英九能叫得動的就是不分區立委,那是內閣制之下的產物。正如禁止總統兼黨魁只是鋸箭法,亮票監票也是權宜,正本清源,應該是記名投票,讓選民來公決。

 


*台灣時報》專論,20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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