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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來,民間一直有制訂台灣新憲的呼聲,主要的理由有二。首先是中華民國憲法當年在中國南京制訂之際,台灣還在日本統治之下,儘管有少數台籍人士參與,畢竟不是台灣人推出來的代表,正當性不足。那麼,即使這部憲法再怎麼完善,終究還是別人的衣服,二手貨穿起來總是不舒服,更何況可能是來自往生者,心裡總是毛毛的;如果有能力,當然是要想辦法設計一套自己的憲法。 另一種普遍的感覺是,這部憲法的架構有其歷史脈絡,即使去掉臨時條款,文本未必適用民主化的台灣。我們過去二十年來的增修條款,主要的目的是促成民主轉型,重點在於國會全面改選、以及總統直選,只能算是騎驢找馬的權宜之計,並未真正有機會對於憲政體制有通盤的規劃,特別是中央政府體制。由於行政院長不再有任何民意基礎,雖然目前的九七體制遠離雙首長制、傾向於總統制,然而,國會並未相對調整職權及組織架構,當然無力對抗總統的霸凌。另外,既然憲法不再是僅供參考用,中央與地方頭重腳輕的關係也有待釐清,否則,行政區域再如行何整併,也無法處理財政劃分及治理效率的問題。 從九月政爭到太陽花學運,引爆點是百姓不滿服貿協議的黑箱作業,癥結則在於總統的行政權凌越國會的立法權;另外,對於國會要求參與對外經貿談判,馬英九政府以破壞三權分立悍然拒絕。這裡就牽涉到憲政體系的最基本課題,也就是到底行政與立法之間到底是要分來是合:如果是要分立,那就是總統制的精神,讓兩個部門相互制衡;如果是合而為一,就是內閣制的本質,把內閣當作國會派去掌管行政的代表;至於雙首長制,必須調和總統與總理之間的關係,治絲益棼。 根據傳統的憲政主義,憲法的用意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這樣的立意稍嫌消極,因此,新憲政主義強調憲法就是要來解決重大問題、或是達成特定目標用的。譬如南非的民主化,憲政設計的關鍵在於如何調和種族關係,特別是安撫原本支配的少數白人;同樣地,在中歐、東歐的民主化過程,對於憲政體制也是相當用心。烏克蘭獨立以來的政爭,除了內憂外患,總統與總理相互傾軋,追根究底,還是權責的劃分不清。 從海外的台灣憲草到民進黨主導的各種倡議,憲政體制包括總統制、內閣制、以及雙首長制,林林總總,有些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山寨版,有些是人權補強版,也有一些是從零基開始,各有特色。從台獨聯盟的黃昭堂到民進黨在2006年推動的第二階段憲政改造工程,無獨有偶,都是以總統制、以及內閣制兩案並呈的方式對外交代。表面上,這樣的作法是表示客觀公正、沒有既定立場,讓人民來決定採取哪一個版本,不過,我們認為這種作法稍嫌保守,因為,如果政治菁英都沒有辦法相互說服,又如何期待一般選民會有周延的討論及決策? 這次太陽花運動的訴求是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不過,要如何具體落實,有志之士還在研議之中。我們不希望只是一場大拜拜般的制憲會議,老百姓覺得事不關己,就讓政治人物及專家學者來決定。我們也不願意看到那種外包拼場數的下鄉座談會,政令宣導的作法應付了事,大概只能動員支持者、或是大學生,不會有實質的關懷,於事無補。如何把憲政議題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結合在一起,那是制憲的第一步。 *《民報》2014/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