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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指控法務部長曾勇夫介入立委關說,大動作將自己的長官移送監察院。曾勇夫見過行政院長江宜樺之後請辭,表示「不齒自家人羅織罪名」,並誓言以平民身份為自己的清白奮戰;而黃世銘也在見過總統及閣揆後召開記者會,對於曾勇夫及相關檢察官接受關說表示「深感痛心」,並誓為「國家的檢察總長、人民的檢察總長」。 我們知道,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由於司法部門庇蔭於三權分立,一直躲在司法獨立的後面睥睨自雄,未能洗刷民間「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污名。在美國,檢察總長是內閣的成員,我國則在法務部長下面另設檢察總長,分掌司法行政、以及檢調專業。然而,也因為二元化的安排,表面上是內部相互制衡,如果不是官僚體系出身的部長,往往叫不動基層爬起來的檢察總長;即使兩人都是司法圈內人,難免瑜亮情節,互別苗頭、相互掣肘難免,這是制度設計的先天致命傷。 在過去,檢察總長由法務部長提名、總統任命;民進黨執政後,在野黨聯手修改『法院組織法』,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希望透過民意的加持,檢察總長能夠放膽打老虎。然而,由於國會朝小野大,陳水扁總統原先所提名的謝文定被否決,最後,八面玲瓏的陳聰明才過關。由於檢察總長有固定任期(四年),馬英九政府以陳聰明偵辦扁案不力、必欲除之而後快,法務部長王清峰屢次催促下台,最後是由監察院出手,以違法失職理由遭到彈劾下台。 黃世銘當年以偵辦民進黨籍澎湖縣長高植澎出名,專辦「政治人物」,被機為沽名釣譽,甚至於辦綠認真、辦藍敷衍,馬英九譽為「司法鐵漢」,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拔擢為檢察總長。曾勇夫也是檢察官出身,司法科層經歷完整,出任法務部長主要是在對抗廢除死刑的過內外壓力,這次中箭下馬,外人百思不解。由於此案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關說,外人霧裡看花,真相如何、孰是孰非,有待澄清。 就制度面來看,由於法務部長必須到立法院接受質詢,與國會議員互動頻繁,當然是執政黨的代言人。相對之下,檢察總長雖然經過國會同意,卻只需針對預算案、及法律案到立法院備詢,邏輯上而言,應該可以也可以避免朝野之爭,這也是當年民進黨執政時期法務部長陳定南的堅持。然而,檢察總長對提名者多少還有知遇之恩,又能維持多少獨立性?其實,更基本的問題是台灣官場用人的習慣,事務官與政務官之間轉來轉去,人事鬥爭難免;而檢察總長更是妾身不明,表面上是司法專業,卻又儼然政務官,當然難逃看臉色辦案的質疑。 令人好奇的是,如果檢察總長掌有確切的違法證據,為何只是移送監察院?難道有其他不可告人之處,彷彿監察院是總統府整肅司法的東廠一樣?二十年前,馬英九出任法務部長,後來「辭官退隱」;總統任內,先後有檢察總長、以及法務部長被迫下台,可見司法還是與政治糾纏不清。正值民間不滿政府作為,高聲疾呼喊出「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之際,不容懷疑貞操的司法內部相互傾軋,在外人看來,這是政府部門崩潰的第一塊牆角,令人憂心。 *《台灣時報》社論,2013/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