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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被台北市政府強制拆除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除了大學生基於社會正義而展開護屋行動,一般老百姓也多因為人人自危而付諸同情。相對之下,也有人以有礙社會進步、依法行政為由,贊成公權力介入。由於郝龍斌市長已經表達相當程度的釋憲期待,而中央部會也有剋期改弦更張的承諾,接下來的關懷重點將是大法官會議的政治哲學辯論、以及國會如何在各方壓力下展開修法。 台灣大學城鄉所退休教授華昌宜日前投書,略謂文林苑的關鍵在於政府對於人民的財產權是否可以因為公共利益而加以徵收;此外,既然已經走過所有的法律過程,符合「國際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公約」依法拆遷的規定。另外,他也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所作的「凱洛女士告新倫敦市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為例,主張地方政府可以促進經濟發展來徵收民地。我們想要表達不同的看法,希望能讓真理越辯越明。 人民的財產權是不可剝奪的,這是自然法的最基本原則。當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加以徵收(eminent domain),這也是大家可以接受的。不過,聯合國針對基於發展所做的強制拆除,其實是有保留的,甚至於主張即使是貧民窟的房子,只要不是有立即安全顧慮的危樓,也儘量不要用推土機把貧窮的房客趕走,更何況王家是擁有合法的產權。此外,即使真的有必要拆遷,補償必須高於公平的市價,讓原住戶可以分享可能增加的財富。 沒有錯,聯合國的相關文件強調拆遷必須合法,不過,重點在於行政部門不可以便宜行事。要是法規侵犯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或是與憲法的保障相互牴觸,那就另當別論。表面上,五比四的「凱洛案」是不利原告,也就是康州的新倫敦市可以為了地方發展而徵收民地,然而,法官們的依據是因為美國在憲政體制上屬於聯邦制,都更條例是州政府的權限,因此,如果老百姓不滿意,應該要求各州議會趕快修改窒礙難行的條文。這是一個小蝦米「輸了戰役、贏得戰爭」的例子,也就是我們所謂的「輸了面子、贏了裡子」。 由於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墾殖社會,不像歐洲國家那麼珍惜歷史記憶,特別是在戰後,民選市長往往以更新為由來剷除老街社區,而小老百姓無力購買改建的住宅,實質上被趕出具有增值潛力的地段。前述判例引起美國社會公憤,保護財產權運動風起雲湧,在短短的五年內,超過四十個州從善如流,不是修改都更法規、就是在州憲明文規定,不再將發展列為公共利益的範疇。為了防止政府濫用徵收權,對於所謂的「枯萎」(blinded)做更嚴謹的定義,不能光以屋齡來論斷,也就是說,三十一年以上的住宅可以舒適安全,未必就是殘破。另外,在知識及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新法也多強化住戶表達同意的途徑,而非嚴以待民、寬以待商。 華教授認為王家阻礙了其他三十六家的權益、以及文林苑可能貢獻的外部效益,這頂帽子未免太重。後者願意將其將所屬的財產權移轉、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人之常情;同樣的道理,王家當然也可以對他們的財產作最佳的處置,不能多數決,這是財產權的真諦。按照華教授的邏輯,如果將圈地的範圍擴大,台北市大安區大多數居民豈不都是阻礙實現帝寶價值、或是成全一零一大樓外部效益的殺手,特別是靜巷裡頭的雅築小居? 從新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的積極介入是必要之惡。只不過,在效率至上的口號下,政府的權力與投機客的利益聯手對付人民的權利,恣意將老舊打為阻礙都市進步的絆腳石。如果只有功利、沒有正義,貪利的官員與一些覬覦民產的資本家執意就地分贓,我們看到的是赤裸裸的劫貧濟富,原來,政府是有牌照的土匪,難怪人民的褓母要淪為建商的保全。 * 《中國時報》2012/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