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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前日悍然拆除不願意加入「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的王家,出動千人鎮暴警察對付手無寸鐵的聲援學生,台北市長郝龍斌還沾沾自喜。不過,經過二十四小時的發酵,民意普遍不贊同政府強拆民宅的作法,官員們的態度才略有收斂,譬如說行政院長陳沖承認,經過多次修訂的『都更條例』立法邏輯已經不完整。內政部長李鴻源更坦承,這個事件是「居住不正義的表象」,連郝龍斌也改口「痛苦依法行政」。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我們到底學到甚麼? 首先,我們還是要再度強調,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使用任何方式剝奪,包括以多數決來決定。因此,『都更條例』不僅是違憲,也違背聯合國『人權宣言』、以及馬英九總統津津樂道的『政治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公約』,把台灣的國際形象拉低到諸如菲律賓、印度、奈及利亞、或是哈薩克,讓世人以為台北是一個充滿貧民窟的國度,必須政府施以鐵腕來達成整頓市容的目標。 再來,我們應該回頭檢視『都更條例』歷次修訂的立法紀錄,找出究竟當初是誰主導議程,不能輕易放過跟財團勾結的民意代表。雖然選民無法洞悉政治人物的金錢關係,而且,立法過程也因為相當專業而難以了解,不過,透過抽絲剝繭,即使立委可以使用冠冕堂皇的說詞來加以合理化,只要看看現在誰得到好處,作為幫兇、甚至於被豢養的國會議員將無所遁形,必須有人出來承認錯誤,不能船過水無痕。 我們最無法接受的是「惡法亦法」的說法,讓無能、甚至於與民為敵的官僚有推託責任的藉口。既然連中央部會都認為還有協調的空間,為何台北市政府還要一意孤行,連行政法院都沆瀣一氣,讓老百姓覺得哭訴無門?在民主國家,只要牽涉到人民的權益,不管是法規、還是行政措施,法院多半會同意發布假處分的強制令,暫時禁止公家的作為,等待後續的司法程序。有時釋憲過程曠費時日,長達一二十年之久,大家習以為常,最基本的道理,就是人權的爭議不能有絲毫閃失,更不可以效率為由先下手為強。好端端的房子拆了,永遠無法恢復原狀,再來提補償都是多餘的。 在西方國家,如果明明知道現行法規有必要改弦更張,再尚未獲得正式調整之前,也大致會依據合乎修法精神的大方向來施政、或是判決;另外,如果在詮釋上還有模棱兩可的空間時,一般也會以弱勢者的觀點來看,而非粗暴地倚多為勝。顯然,我們的政府不願意站在保護小老百姓權利的立場來著想、或是費心思考是否有解套的方式。 我們可以看到,主事的市府官員除了自認滿腹委屈,還是指責老百姓對於相關法規認識不足。其實,關鍵在於資訊獲得的不對稱,因此,政府即使不是人權利的捍衛者,至少也要扮演中立的橋樑,讓市民在充分了解後,可以作「優先告知允諾」(prior informed consent),這是國際社會所堅持的基本原則。 最後,各方似乎強調,不願意參與都更的住戶為了自保,除了再三口頭聲明反對,必須使用雙掛號、或是存證信函來表達,令人費解。難道面對性騷擾、或是強暴的人,光說不還不夠?難道總統的競選承諾可以不算數?看到政府想盡辦法幫建商掃除障礙、對市民捍衛家園卻百般阻撓,要這種土匪政府幹甚麼? *
《台灣時報》2012/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