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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流離失所者(displaced person),一般分為國際、以及國內兩大類。前者稱為難民,後者則包括因為天災、公共建設、或是都市更新而被強迫遷徙者(forced eviction)。戰後的台灣,除了戰敗的日本人被遣返、以及來自中國的政治難民,最引人注目的是泰雅族人因為國家興建石門水庫而被集體遷村、以及舊好茶村的魯凱族人被政府以安全理由移到新好茶村。同樣地,八八風災以後,政府的永久屋政策實際上就是強制驅離原鄉的作法。 當然,人們最常見的是因為道路拓寬而被拆屋讓地,包括西螺的天主教堂在1995年被迫拆堂闢路。在政治民主化以後,由於老百姓的權利意識提高,如此為了建設而不惜毀屋驅民的作法,應該是逐漸銷聲匿跡才對。實則不然,取而代之地是地方政府往往以都市更新為名,公然與建設商人攜手,意欲假藉執行公權力而代為強制拆遷。 根據馬英九政府所誓言推動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國際公約』(1976),人民享有起碼的居住權,而締約國更有戮力保障的責任。針對發展是否會造成老百姓的權益受損,聯合國先後通過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導原則,其中,最關鍵的判準就是拆遷是否因為公共利益而不可避免,因此,如果還有其他可行的方式,即使是貧民窟,只要不是岌岌可危,儘量不要毀人住屋。 政府在1998年制定『都市更新條例』,經過歷年修訂,不斷降低強制徵收的標準,甚至於賦予政府強制拆除的公權力,嚴重侵犯人民的財產權。根據目前的辦法,只要建商想辦法擁有百分之十的土地,就可以發動都更的申請;只要五分之三的所有人同意、面積超過三分之二,政府就可以核准都更案。基本上,這項規定的精神是以民主的多數決來決定,因此,針對士林文林苑的都更爭議,台北市長郝隆斌才會說「不能讓少數人的堅持犧牲多數人的權益」,而市府發言人也強調,「在5%和95%的民意間必須有所選擇」。 問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天賦的,不管是政府、還是其他人,不能用任何理由來加以限制、或是剝奪,包括所謂的民主程序,也就是使用投票的方式。否則,只要多數人的利益被定義為國家的利益,少數族群的權利豈不沒有保障,隨時可以被要求「犧牲小我、完成大我」?難道這只是多數族群的國家,而少數族群只是多元文化口號的點綴品? 原本,都更的對象應該是以老舊殘破社區為主,特別是在居住上有安全之虞者。然而,近年內建商所覬覦者,竟然是房價增值潛力最高的台北市中正區、或是大安區,連十多年的公寓都被強迫都更,完全背離當年國會立法的美意。試想,更新的單元有若圍棋般蠶食鯨吞,甚至於像癌細胞一樣無限擴張,只要比鄰而不小心被劃在一起,沒事在家、禍患無端找上門來,屋主沒有說不的權利,難道升斗小民沒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戰前,在霧社事件後,賽德克族人被日本人強迫遷往川中島,也就是現在的清流部落;那是殖民政府,面對槍砲,原住民只認命的餘地。戰後,國民黨政府以土地改革為由,強行重新分配農地,多少人一輩子的血汗一夕付諸流水;那是外來政權,望著放在調解桌上的手槍,大家只能乖乖地簽同意書。然而,在民主時代,老百姓在睡夢中還要飽受怪手、推土機摧殘的威脅,政府豈不是最大的幫兇? *
《台灣時報》2012/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