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對法律、立法院、立法委員的基本期待,都是期望透過民主選舉,真正選賢與能,讓肯為人民服務的人進入立法院,制定對廣大人民有益、保障人民福祉的法律,並由相關部會徹底執行。
但近年來,為何民眾得要越來越頻繁地為了工作與居住、土地、農業、環境保護問題走上街頭,反對政府保護財團、保護工業金主?如果有一天,當民眾發現由立法院所通過、總統頒布的法律,其實並不能保障自身權益時,國家與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存在的目的,又是為了誰?為了人民或財團?
原住民代表19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譴責總統馬英九公然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內容沒辦法實踐」。總統馬英九在17日的總統候選人辯論會後記者會上回答原民台提問時,提到以上說法,並表示因原基法無法實踐,相較下現在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較務實可行。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施正鋒解釋,「基本法」的定義,雖然在法律意義上並非憲法,但用在「族群」的「基本法」,等同於該族群與國家之間所協商制訂出的對等法律,例如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總統竟帶頭違法
因無法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細項架構完全放置入憲法,所以另以法律定出原基法。若以意義和脈絡來看,原住民族基本法適用於原住民族人、原鄉地區,規範族群與國家之間可進行的事務,等於原住民族的憲法。
以總統位階,說出中華民國已經通過、並由總統頒布實施的法律「無法實踐」,換到漢人社會來比喻,就是說中華民國憲法沒辦法實踐的意思。
施正鋒說,原基法的重要意義也在於族群平等,要求國家不再用福利、恩給式同化政策殖民原住民族,歸還原住民族該擁有的自然資源與民族教育等各項權力,逐漸終止結構性弱勢的社會。這也是原住民族基本法重要的原因。
阿美族的馬躍•比吼說,17日記者會上馬英九曾表示自己長年「認養原住民朋友」,代表對原住民族相當關心。馬躍•比吼批評,總統的層級該做的事情,應該是關注「為何原住民需要被認養」?解開循環性的弱勢問題,是總統應該為人民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