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權協會原住民委員會主委蔡志偉說,綜合原住民族在台灣的發展現況,可以看到許多問題。但原住民族的問題並非單一獨立於台灣各族群之外,必須看到台灣的整體發展來探討。
蔡志偉認為,包括國土計畫法、東發條例等,最被直接衝擊到的雖然是原住民族的生存權,但以台灣長遠發展來看,卻是不利於所有國人。
從許多調查報告與研究都明確指出,原住民族的傳統慣習和生活智慧、對待土地的方式,都是對土地永續發展最友善的方式。
但如何將這套友善的永續發展方式真正落實在法制面,成為可行性的做法,更進一步成為政府施政時的指導原則?蔡志偉說,這要靠立法。
在相關法規立法時就要納入原住民族精神、讓原住民族共同討論參政,並讓族人加入自然資源共管機關,成為夠管理自然資源使用者。這些在現階段的政府施政措施中,都還看不到具體作法。
關於院版自治與民間真實自治對立的言論,蔡志偉說,原基法早應立相關子法,但自治法並非二選一的選項,施政者要顧及民意支持度高、可行性高,更要列出讓人信服的階段性施政方針,自治法才有可能成為落實「原住民族人權宣言」的一部分。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施正鋒說,政府不能只有口號喊人權治國,卻無具體作為。
簽署兩公約的國家每年都要寫報告交給聯合國審查,但台灣並非會員國,「沒人審查監督就作作樣子,這無法說服國人。」施正鋒說,原基法精神不能被子法架空,原住民人權也不能只是競選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