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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施正鋒政治學博士網站政治觀察/ 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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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賴保護原則」的討論 *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朝野政黨前些日子為了「十八趴」(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制度爭吵不已,最後,僅得以訂出上限來向社會大眾交代,還是無法消除廣大國人的相對剝奪感。追根究底,執政黨提出的癥結就是「信賴保護原則」,亦即政府對於人民所做的承諾,尤其是權益的提供,不能因為事後反悔而加以剝奪。針對這一點,在野黨似乎也是無計可施,只能提出枝枝節節的對案。既然這個議題已經造成社會的嚴重分歧,難道學理上完全沒有化解之道?

「信賴保護」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原文是legitimate expectations,意思是「正當的期待」,是指在合理的情況下,奉公守法的老百姓,對於政府的既定政策、或是措施有一貫性的期待,因此,一旦執政者有所改弦更張之際,特別是社會福利,便要考慮到是否會損及人民的權益。這個原則的背後,涉及法律的明確度、以及穩定性,以免政府濫權、朝令夕改,戕害統治的正當性,畢竟,民無信不立。

相對之下,反對信賴保護原則者以為,政府原本就應該保有相當大的決策自主性,尤其是在事過境遷、物換星移之際,既然執政黨獲得選民的授權,不只是有權力、更是有義務調過時的政策,不應受到過去的承諾所綁手綁腳。簡而言之,政治承諾應該是由政治程序解決,也就是在政治判斷之後,看選民在下回的投票來決定對錯。

一般而言,信賴保護原則包含程序性、以及實質兩大類。前者大體涉及政策調整是否善盡告知、或是聆聽當事者的意見,因此,就實質上而言,只是亡羊補牢,對於權益受損者於事無補。相對之下,後者則涉及實質權益的討論,尤其是具有公權力的國家與老百姓的不對稱關係,當然要引經據典、斤斤計較。具體而言,就是要如何平衡國家的整體利益、以及信守對於社會一部份人士的承諾;只不過,孰重孰輕,並非行政部門可以片面裁量,而是必須經過最高法院個案判決。

信賴保護原則可以說是始於德國,並且在目前的歐盟法律體系受到保護。另外,以英國為主的安格魯.薩克遜法系,包括澳洲、紐西蘭、以及加拿大,都有最高法院的判例。大體而言,歐陸、英國、以及紐西蘭比較尊重實質信賴保護,而澳洲、以及加拿大傾向於保障程序性信賴保護。至於美國,由於強調「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另外透過憲法修正案來保障程序正義。

值得探討的是,當信賴保護原則與其他規範相悖之際,譬如分配正義,究竟何者優先?如果國家資源無限,兩者當然可以未必相互排斥;然而,當國家財源出現困境之時,就會出現抉擇的困境。另外,以轉型正義的立場來看,如果這是威權體制之下所訂的政策,而且明顯偏袒特定族群,站在社會和諧、族群和解的角度,難道對於不公平的期待,國家就必須堅持保護到底,任憑道德上的盲點繼續存在?

以政權轉移的南非為例,其憲政法院針對白人種族隔離政權所做的政策承諾(優惠白人學校),拒絕提供信賴保護。大法官ORegan在判決書說,消除種族歧視是實質上的公平,而政府的程序正義是程序上的公平,也就是說,整體社會的利益應該是大於局部人的權益。她並特別提出歐盟法院,已經有回溯性終止一些老百姓應有權益的判例。由於我國的大法官會議並不主動進行違憲審查,或許朝野為了化解十八趴的爭端,不妨提請大法官會議進行判決。

 

 

* 台灣時報》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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