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禮拜起,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開始逐條審查行政院送過來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在這同時,原住民籍立委也整合了立委本身所提的四個相對案、以及『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可以想見,將會有一番激烈的辯論。我們既喜又憂。一方面,我們相當高興,經過原住民族運動二十多年來的努力,設置自治區的法源終於似乎有所著落;另一方面,我們也十分擔憂,原民會所提的自治法草案原本就相當空泛,現在,行政院又硬塞了一些不合理的條款,除了要把現有其他部會令人詬病的措施就地合法,甚至於公然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定。
首先,我們不厭其煩指出,依據行政院吳敦義院長所揭示的「對現況影響最小化」,有所謂的「三不政策」,也就是不變動現有行政區域、不更動地方機關權限、以及不影響非原住民族權益。在這樣的框架下,未來的自治區其實只是沒有土地管轄的公法人,位階形同農田水利會,連鄉鎮市政府都不如,與當初原住民族所爭取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起碼要有縣市政府的位階,簡直是天壤之別。如果沒有土地,就沒有原住民,還談甚麼自治?
再者,一般而言,自治政府的權限除了行政權,應該還要包含立法權、以及司法權,然而,我們看到政院的草案,只有一些行政權,換句話說,並未嘗試著賦予自治議會特別立法的權限,以排除現有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以及水資源法等等)對於原住民權利的種種不合理限制,那麼,自治豈不是空談?此外,如果沒有像美國、加拿大的的原住民政府有相當的司法權,自治政府又如何來約束族人、以及外人?
其次,政院版的最大讓步,是放棄自治政府對於統籌款的分配。根據原民會的說法,一來是原民鄉鎮上繳的稅原本就少,因此,可能分不到多少錢;另一方面,也擔心與縣市搶錢,恐怕會造成爭議。其實,統籌款的設計,有相當強烈的收入劃一(equalizing)用意,也就是劫富濟貧;此外,統籌款是由中央政府根據地方政府的需求再作分配,而非任憑兄弟之間拳頭大小決定,否則,政府豈不是弱肉強食的幫兇?
我們知道,目前的統籌款分配,是根據定固定比例分給地方政府;由於獨厚直轄市(61%),引起公憤,政府又無法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大家吵翻天,才讓聲音比較大的縣市獨自、或是合併升格。粥少僧多,中央政府只能把原來的補助款調整項目來應付,還是沒有解決「富者越富、貧者恆貧」的問題。解決之道在於分配公式,就看政府有沒有魄力。其實,如果以原住民族自治區的範圍(至少包括現有30個山地原住民鄉鎮)、以及治理項目(自然保育、以及資源管理)來看,應該會有合理的分配。
最後,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政務委員高思博強力主導的政院版,除了大幅縮限自治政府的權限,還規避『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規範,針對在原住民族土地開發案件的同意權、以及相關資源治理機構的共管權,試圖就地合法,這樣的作法,簡直就是政府帶頭違法。此外,草案還以「國家重大利益」為由,排除原住民族的同意權,形同以子法廢除母法,令人瞠目咋舌。
如果馬英九總統真的有心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想要,讓台灣原住民族的人權保障跟得上國際潮流,應該對於黨籍立委曉以大義。如果是目前政院的版本,割地賠款,不要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