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
15日由立委孔文吉在立法院召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公聽會」,邀集政府相關部門和學者與會,發表對《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看法。包括行政院原民會、國有財產局、林務局、內政部、經濟部礦物局、交通部觀光局、公路總局、考選部都派代表到場。
政治壓縮原住民自治
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目前提出的《自治法》版本,是在各方協商下可行性最高、對現況影響最小的版本。
孫大川說,提出的《自治法》雖未完備,但歷史不能歸零,雖然希望在族人擁有傳統領域的情境下自治,但國土重劃短期之內不可行:「目前的原住民自治,要在不影響非原住民權益下進行,不能造成國土分裂。」
副主委林江義簡報實施自治原則與辦法,包括階段分工,由原民會籌備協助各地成立具公法人地位的自治團體。設籍在自治區的原住民才能成為自治區人民並接受民族教育,享有自治區主席、議員的罷免與選舉權;議會也應設置民族傳統領袖制度所推舉產生的議員,例如排灣或魯凱族的頭目可擔任議員。
用新法補舊法
林江義特別提到,草案中21、22條所訂包括自然資源的運用,只要是自治區民均可基於文化祭儀、非自用與營利獵捕野生動物或採集林木、礦物,這等於落實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無法顧及的現況。
至於財政部分,自治區不參與分配中央統籌分配款,不會影響地方政府收入;主要收入來源比照《地方制度法》64條規定,包括工程受益費、信託、規費、營業盈餘、補助捐贈,或者山坡地開發回饋金、國家公園風景區盈餘等。
多位與會學者都認為,「談自治卻無土地」以及「自治區層級」、「自治區財政」都是推行自治最大的困境。東華大學民族學院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蔡志偉呼籲,政院版自治草案應尊重自治精神,自治是將自我治理的權力還給原住民族,而非由政府來協助成立自治區「團體」。
地方政府大過天
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則表示,許多人認為原住民自治區圖無法在台灣地圖上畫出,他將圖畫出後,發現並不難畫,難的是地方政府有沒有意願把自治權力還給原住民族。夏鑄九說,最高層級的「自治區政府」層級應和五都相同,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款「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夏鑄九說,考量政治現實問題,目前政院版「空間合一」雖不完美,但不得不說是個可行的開始。依民族意願實施自治以及強制成立自治區,可以同時進行。
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施正鋒說,政院版《自治法》太過遷就於現實面,缺乏對未來的想像力。依政院版本看來,自治區位階太低、財源不足;如果從後法優於先法的角度來看,未來《自治法》通過,是否有架空《原基法》疑慮?
「區長由他人指派,但卻又於法中訂不在籍原住民或漢人沒有自治區政治權力。」施正鋒認為此點不合理,是「自治區的自我閹割」。他也特別批評教育部,並非只有自治區原住民需要民族教育,都會區原住民也同樣應享有受教權益。
另外還包括自治區權力幾乎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若財團開發山林,將原住民土地當作私有物品操作買賣;這在《自治法》之前早已經屢見不鮮,《自治法》通過之後,中央是否能擋得住財團和地方政府聯手入侵沒有實質權力的自治區?
太魯閣族自治籌備委員會委員帖喇•尤道說,花蓮太魯閣族早在1982年就在部落與族人之間宣導自治理念,地方報紙上也時常可以看到關於自治的相關資訊。但自從2008年將委原會擬好的《太魯閣自治法》送進立法院後至今無聲無息。
空間自主 為自治訴求
帖喇•尤道認為,自治區概念應為「空間自主」而非分裂國土。他也提到,地方政府在地方自治權限之大、不理會中央早就是不爭的事實,例如原住民地區的學校,應由原住民籍的校長優先服務,但地方政府完全無視,也有人會在此時和原住民嗆聲「各族群應平等」。
孔文吉回應,此次自治法立法已將「台灣原住民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一併提出。
花蓮縣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大學校長以撒克•阿復,以馬英九的原住民族政策中,「在條件成熟地區賦予人事財政等權限」此點為由,認為政院版《自治法》違反馬英九的原住民政策,無異打上司嘴巴。他也質疑,現行的五都以及未來的準直轄市,是否會讓更多原鄉喪失原住民鄉鎮的地位?原民會和立法院何時解決此迫切問題?
孫大川回應,地方政府施政多年,早已有根深蒂固的人際關係網絡;現在的諸多爭議不只是立法難、未來修法也難,期盼廣納各界對《原住民族自治法》意見,把握時機推動《自治法》立法與上路。
《立報》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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