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消費者基金會日前正式宣佈所推動的美國牛肉進口公投案失敗。儘管美牛公投案先前通過第一階段的提案連署門檻,也就是收到超過八萬六千份連署書,不過,經過半年的努力,消基會承認無法達到第二階段的連署目標,也就是八十六萬六千份,不啻宣告「公民投票法」的門檻是阻擋老百姓啟動公投的最大障礙。
就民主國家而言,公民投票是一種彌補代議政治的不可或缺機制,也就是說,當政治惡鬥造成政策無法推動、或是朝野政黨沆瀣一氣之際,選民可以透過公投的方式,包括創制、或是複決,來表達自己的心聲,不用受制於政黨、或是政客的鉗制。公投法在2003年公佈,除了表示我國加入民主國家之林的企圖心,也顯示人民體會到選舉並非民主的萬靈丹。然而,自從立法院通過該法以來,爭議不斷,甚至於被譏為「鳥籠公投法」,而當時的民進黨政府甚至於打算提案降低兩個階段的門檻,終究因為朝小野大而作罷。
盱衡各國有關公投的規範,不外包含適用事項(國家前途定位、修憲、以及重大政策)、時機(是否與選舉合併舉行)、發動者(執政黨、在野黨、百姓)、提案程序(連署門檻)、審議機制、以及計算公式(是否採取特別多數)。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朝野之間爾虞我詐,斤斤計較的是大選綁公投是否對自己有利;台聯黨所提的ECFA公投,面對的是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的合理性。目前的爭端則在於提案的門檻是否過高,以至於造成如果沒有政黨的奧援,民間根本就無法發動公投。
誠然,國家舉辦公投,往往必需投下相當的人力、物力,茲事體大,因此,為了避免無謂的公投被不負責任的好事者一再發動、或是大選的選票加掛太多公投議題,起碼的門檻規範,應該是理想的公投制度必須關照的面向。只不過,究竟甚麼是合理的連署門檻,還是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未必要從朝野政黨你死我活的角度來看。
大體而言,公投提案可以採取起碼的絕對連署人數、或是規定相當的人口數百分比;另外,也要依據公投的性質是否為一般政策案、或是修憲案,採取鬆緊不同的門檻。根據公投,在第一階段必須獲得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人數的千分之五連署提案,才可以進行第二階段的連署,亦即最近一次總統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五;光是提案就必須經過兩度連署,過程繁瑣、形同刁難。
以一般政策公投的門檻來看,瑞士的規定是五萬人就可以成案,至於修憲的公投案,也只需要十萬人提案;以瑞士人口七百八十萬是台灣的三分之一來等比計算,即使是修憲案也只要三十萬人連署。再看規定較嚴的西班牙,門檻也不過是五十萬人,只佔總人口四千七百萬的百分之一;如果以七成的投票率來看,頂多也只有百分之一點五左右。由此可見,台灣採取百分之五的門檻過高。
在國民黨在野時期,馬英九抨擊民進黨的公投作為,認為公投不應該由政府啟動、而是應該交給公民來推動。如果馬總統還是相信老百姓應該有公投的基本權利的話,那麼,既然國民黨在國會掌有四分之三席次的優勢,應該趕緊推動公投法的修正,將行使直接民主的權利歸還給人民。
*《台灣時報》2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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