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以來,台灣長期就是國際社會的孤兒,在中國的蠻橫封鎖之下,相關的周邊組織根本無法正式進門,除非是更改國名,譬如使用「台澎金馬」(TPGM)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再不就是拜託國際友人護航,比如以NGO亞洲原住民族聯盟(AIPP)會員身份,偷渡參加聯合國「原住民議題常設論壇」(UN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會議。
近來,台灣平埔權益促進會寫了一封信給聯合國大會所轄人權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聘任的原住民族基本人權特別調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f Indigenous Peoples)James
Anaya,控訴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吳敦義、以及前後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章仁香與孫大川,未能積極處理其被剝奪的原住民族身分。鼎鼎大名的Anaya是亞歷桑納大學的人權法教授,在其名著《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不只探討原住民族的人權,還花了相當篇幅說明如何告政府。
相關媒體報導,台灣平埔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潘紀揚表示,Anaya已經正式簽名回函表示受理:「我們會遵照聯合國內部作業程序,以保密及安全為優先之考量,有可能將你們的資料,傳遞給其他負責這領域議題的相關聯合國官員,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部門裡,有專屬責任的相關聯合國官員。」原民會則表示,透過外交管道求證,聯合國並未受理。所謂的「外交管道」,耐人尋味?究竟是否因為中國介入,就不得而知,因為對於中國而言,漢人就是中國的原住民族,而台灣的原住民族是屬於中國55個少數民族之一,沒有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問題,因此,對於聯合國的相關規約十分豪爽就答應;此刻,不知國、民兩黨會不會隔海對唱?
根據民間「有唐山公、沒唐山母」的說法,意思是說,台灣的漢人祖先當年來台,大部分是單身的羅漢腳,理所當然要與在地的原住民族女性通婚,也就是居於西部平原的平埔族,包括台南的西拉雅族、嘉義的洪雅族、彰化的巴布薩族、以及台中的拍瀑拉族等等。在清朝時陣,由於統治者的同化政策,平埔族陸續被迫接受漢人文化;到了1930年代。因為日本殖民者不准漢人婦女綁腳,平埔族與漢人最後的文化差異被強行抹除。目前,只剩台南、以及埔里有明顯的平埔聚落,另外,長老教會的信仰,也是平埔族用來隱藏認同的一種委婉符碼。
原本,日本人在戶口調查簿的種族欄有「平」(平埔族)、或是「熟」(熟番)的註記,只不過,在戰後,省政府以平埔族過於漢化為由,以行政命令硬生生地取消他們的原住民族身分。近年來,由於原住民族的意識大為抬頭,平埔族除了參加原住民族人權運動,也開始希望政府能恢復他們的身分。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歷任的原民會主委大致支持平埔族的訴求,特別是山地原住民籍者;在林萬億擔任政務委員之際,苦心設計雙贏的配套設施,可惜,因為內閣改組頻繁、功虧一簣。
在國民黨政府上台之後,一切歸零。儘管在總統大選之際,馬英九在埔里簽署了一份「支持平埔族復振大業約定書」,答應幫助平埔族正名;只不過,他加注了「願在文化、歷史層面,全力支持推動」,增加是否跳票的詮釋空間。兩年多來,原民會的官員傾向於採取消極以待的態度;近幾個月以來,要不是巴宰海族頭目潘大和的公子潘紀揚告上聯合國,事情鬧大了,原民會才匆匆成立規劃已久的「平埔族群事務推動小組」。
大體而言,或許是因為擔心有限資源的排擠,包括考試加分、工作權保障、敬老津貼、土地登記、以及立委/議員保留席次,目前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仍有相當疑慮,尤其是如果大部分的漢人(福佬人)都有平埔血統的話,豈不大軍壓境?不過,如果原住民族的人口數因為平埔族身分恢復而增加,原民會的預算當然應該等比例調整;更何況,平埔族一般社會經濟條件優於部落,應該可以設計排富條款,而現有的保留地並非平埔族的傳統領域,也可以立法設限,美國、以及加拿大都有細膩的安排。
事實上,並非想像中的平埔血統,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平埔族。根據台南縣政府去年清查日本時代戶口名簿,不管縣民具有平埔身分者有5,788人;如果加上平埔族的大本營埔里,令人懷疑是否總數會超過兩萬人。實事求是,內政部應該立即要求各地戶政人員著手清查,作為原民會、以及立法院的決策依據。明眼人知道,關鍵在於一席平地原住民立委,只是大家都不願意點出來罷了。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們也必須承認,統治者一向以夷制夷,因此,平埔族(熟番)與高砂族(生番)難免有不愉快的歷史記憶,這是政府必須出面來調解的要務。從二二八事件的經驗來看,唯有真相,才可能有真正的和解,否則,表面上的一團和氣,隱藏不了心中化不開的陰霾。
當年國民政府因為行政方便,沒有經過正當程序(due
process)、以及當事人的同意,剝奪平埔族的身分、以及相關的權利,由人權的角度來看,特別是聯合國在2007年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恐怕在國際上是站不住腳的。另外,聯合國在1965年通過的『消除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也會是檢驗的標準。如果行政、或是立法部門有難言之隱,或許是大法官會議出面的時候了。
*《玉山周報》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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