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政府在二○○五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然而,相關的『原住民族自區法』草案卻一直還在行性政院、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間公文往返,遲遲無法送到立法院審查。
民進黨執政時期,由於朝小野大,在野的泛藍陣營不願意陳水扁政府有任何政績,刻意杯葛,讓原本經過政務委員陳其南好不容易排除萬難協調而成的自治區法草案功虧一簣。然而,當前的國民黨政府在國會擁有四分之三的絕對優勢,而馬英九總統在就職後也重申「試辦自治」的大選承諾,為何就是無法讓自治的法源拍板定案?
根據主政的政務委員高思博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的說法,主要的原因在於該法「太複雜」;同樣地,面對各相關部會消極以對的態度,原民會主委孫大川也坦承「相當複雜」,甚至於有大嘆不如歸去的傳言。我們的質疑是,究竟是主事的高官看不懂草案?不用心?沒有力量?還是根本就缺乏意願?如果真的有障礙的話,到底石頭是在哪裡?
其實,原住民族自治的內涵很簡單,就是原住民族希望能決定自己在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上的安排,具體的內容是立法權、司法權、以及行政權的落實,而自治權的核心則在於取回傳統領域的土地權。這些理念明載於聯合國在二○○七年通過的『原住民族人權宣言』,對於講究人權保障的台灣而言,自然不能忽視這股世界潮流;而前述原基法也要求在三年內必須制定配套法令,因此,前後任政府已經明顯立法怠惰。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立法院表示,自治區的財源是基本課題。誠然,原住民族目前最擔心的是,未來在實施自治以後,政府會不會讓族人自生自滅。不過,如果政府真的有決心開辦原住民族自治,就有義務去籌措財源,尤其是統籌款分配公式的重新調整,除了人口數,若再加上以原住民族地區所涵蓋的五十五個鄉鎮市面積來看,絕對可以分配到比目前的一百二十八億財政總收入十倍以上,更不用說水保造林保育的規費收取、以及禁止土地使用的歷史補償,豈有要原民會想辦法去自籌財源的道理?更何況,原基法要求「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只要一日沒有經過修法,政府就沒有帶頭違法的理由。
對於實施自治區的可行性,自認為熟悉原住民事務的吳院長反問:未來如果自治區內的道路、或是橋樑毀壞,應該是由誰來維修?言下之意,是自治區絕對沒有能力來做起碼的基層建設維護,更不用說其他繁多的事務性工作。我們必須指出,吳院長完全誤解自治的意義、甚至於有威脅的嫌疑,因為,原民自治不等於地方自治,前者源自既有的(inherent)主權、後者則由中央政府授與(delegated);此外,作為國家的公民,原住民的基本權利仍然必須受到國家保護,包括教育、健保、或是社會福利,政府不可以視為包袱而恣意拋棄。
大家都知道,馬英九總統一向尊奉憲法、講求守法,甚至於被譏為「法匠」而不以為忤。如果行政院長談三道四、部會首長推三堵四,把自治區法當作是原民會自己的事,那麼,擺明了就是把原住民排除於日常立法運作的化外之民。盼望馬總統對閣揆耳提面命,指派一個能貫徹層峰意志的人配合原民會,否則,不要說等著監察院的彈劾,國際社會還要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