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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華大學原住民族民族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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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投機制的思考*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由先前的ECFA到近日的美國牛肉進口,由於百姓對於政府的決策有所疑慮,民間對於啟動公投機制的呼聲再起。然而,由於先前兩回總統大選與公投議題掛鉤,軍購、以及入聯公投的結果未盡如意,加上朝野對於公投的運用各有盤算,藍綠對抗的結果,反倒是造成選民之間的對立,與制度設計背後的民主美意背道而馳。

如果我們將民主依程序分為間接民主、以及直接民主,一般人所熟悉的是間接民主者,也就是透過選舉來推派執政者,因此稱為代議式民主。相對之下,間接民主強調選民的參與,以免被政黨、或是其他政治組織壟斷,因此又稱為參與式民主。最常見的直接民主模式包括直選首長(包括總統)、罷免、創制、複決、以及黨內提名的初選制度。

我們一般所謂的公投,其實是包括前途地位的公投(plebiscite)、以及公共政策公投(referendum)兩大類。公投制度可以溯自羅馬時代,拉丁字plebiscitum的意思就是老百姓(plebs)的旨意(scire),基本上是用來表達住民的自決意識、以及解決國與國之間的領土紛爭;譬如在中世紀文藝復興時代,義大利城邦的統一是經過人民公投來決定的;挪威在1905年由瑞典分離出來,也是透過公投來定奪。

從十六世紀起,歐洲國家開始使用公投來核准憲法、以及政策。在第三波民主化過程,西班牙、以及希臘等國也以公投來決定新憲的制定。由歐洲共同市場到歐盟,成員國使用公投的頻率日益增加,主要是因為涉及部分主權讓渡(共享),茲事體大,各國政治人物不敢造次。

在西方民主國家當中,瑞士自從1980年以來,就舉辦了兩百多次全國性公投,直接民主彷彿已經成為其政治文化根深蒂固的一部份。相對之下,德國對於公投敬謝不敏,當然是對於戰前希特勒操弄公投的記憶猶新,包括公投退出國際聯盟(1933)、以及將總理與總統職權合併(1934);最讓世人難忘的是「慕尼黑事件」,他以捷克境內日耳曼裔的意願為藉口,以公投的手段強行併吞蘇德台地區。

美國的州、或是地方,每逢選舉就會順便舉辦公投,不過,對於全國性的公投卻一直是裹足不前,應該是擔心民粹風潮可能有礙理性對話。然而,對於盟邦,美國大致採取支持的態度,包括尼加拉瓜在1978年面對桑定游擊隊挑戰之際,建議蘇慕薩總統以公投決定去留;又如菲律賓在1987年舉辦憲法公投,美國也表示嘉許。

大體而言,公投的時機有三種情況。首先,當行政部門無法透過國會來立法的時候,比如朝小野大、或是國會立法怠惰,行政部門只好直接訴諸民意。當然,有時朝野政黨沆瀣一氣,不願意推動法案,此時,公投就是百姓約束政客的最佳利器。當然,面對重大國家內外議題,不管是否有爭議,政治人物還是把燙手山芋交給老百姓來,又可以沽名釣譽。最後是把公投當作政治鬥爭的策略性工具,明明可以不用勞師動眾,卻是硬要舉辦公投,擺明了,就是用來馴服不太聽話的國會。

坦承而言,公投只是一種備而不用的輔助性制度,在必要的時候,則可以祭出來壓制政客,不過,卻未必能完全取代一般的代議政治運作。首先,由於公投的選項不是贊成、就是反對,未免強人所難。接著,雖然是黑白分明,公投無法表達雙邊各自的強度,難免扭曲民意走向。另外,既然公投只有投票一途,不像國會有尋求妥協、或是整合的空間。

如果真的非進行公投不可,事前的準備工作不能輕忽,包括兩邊的政黨如何說服自的支持者、以及雙邊如何進行有意義的對話。以澳洲為例,為了要將體制改為共和國,正反兩邊至少花了十年的功夫做論述,最後才進行正式公投。另外,如果是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少數族群對於多數暴力戒慎小心,因此,必須用更多的心血說服對方,否則稍一不小心,公投反而成為國家的亂源。

由日本的經驗來看,在過去十年來,地方上就舉辦了三百多回公投。然而,日本政治界對於公投的適用範圍,還是採取保留的態度,特別是對於全國性的公投,究竟是只限於修憲、還是可以擴及其他議題,仍然有相當激烈的辯論。

就公投制度的設計而言,大體可以由啟動機制、以及過關門檻兩個層面來看。以光譜來安排,最嚴格的方式是限定由政府來啟動公投,譬如在內閣制之下,規定必須由國會過半議員支持。相對地,最寬鬆的是選民可以連署來發動(當然,還是有連署人數的差別)。如果是允許部分國會議員連署提案,譬如三分之一席次,意思就是願意開放給在野黨來發動公投。

在野時期的馬英九反對民進黨政府推動公投,認為應該由國會來啟動,這表示他見樹不見林。由於採行公投制度的國家多為內閣制,而執政黨必須掌有國會半數才能組閣(不管是獨自組閣、還是聯合內閣),因此,所謂的由國會發動公投,實際上就是由政府來啟動。

還是以鄰近的日本為例,公投可以分為政府推動、以及民間推動兩大類。一般而言,政府所支持的公投案傾向於保守,也就是希望透過公投來取得民意的背書;相對之下,由草根組織所推動的公投,往往是站在捍衛地方利益的出發點,尤其是環保議題。由此可見,公投本身是中性的,可以作為展現進步力量的利器,不過,也有可能淪為政客操弄的工具。

比較麻煩的是公投的門檻相對多數還是絕對多數,其他,還有一階段或是二階段、一機關或是二機關的考量。我們目前的公投法規定,可以說是某種形式的雙重多數決,也就是投票人數必須達具有投票權的人數過半,同時,贊成者必須投票數的過半。也因為我們的公投法採取特別多數決,不少人稱之為「鳥籠公投」。不過,公投的目的若只是機械性的投票,那就沒有必要設任何門檻,讓去投票的少數人來左右重大政策好了。

具體而言,民主國家在進行重大議案的公投複決之際,譬如修憲案、加入聯合國或是其他集體安全的組織,往往要求必須符合雙重絕對多數的條件。以瑞士為例,除了必須獲得過全國半的選民支持以外,還必須在過半的州贏得勝利。這種嚴格的程序,實質上是賦予少數族群否決的權利,也因此,為了要說服少數族群支持公投案,多數族群一定要絞盡腦汁來從事公投案的設計,以表達整合的最大誠意。由此可見,公投不只是可以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還可以藉此來整合國內的分歧、或是進行衝突的化解。

最後,究竟是公投是否要綁總統大選,藍綠陣營各自有所算計,因此,一直紛紛擾擾不已。一般而言,民主國家往往以公投綁大選,一方面是要提高公投的投票率,以增加政策法案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則是考慮降低成本,不要讓選民疲於奔命。然而,台灣則是大選綁公投,在預估彼此差距不大的情況下,兩大黨精算的結果是公投可能會帶動大選的投票率,當然要斤斤計較。

我們如果考察美國的選舉,由聯邦到地方,往往多種選舉同時進行,包括總統、參議員、眾議員、州長、州議員、以及五花八門的地方選舉,更不用說由各選區自行推動的公投案,選票林林總總。有些州政府為了選民,還事先挨家挨戶發放模擬選票,到了投票日,只要一樣畫葫蘆就好;如果要真的要一一分開階段來領票,工程浩大,根本不可能在一天之內完成選舉,更不用說加掛的公投。

不過,橘越淮而為枳,由我們兩次大選的公投經驗來看,公投與大選互綁的結果,除了加深政治猜忌,秘密投票的精神也被嚴重壞。在過去,國民黨在地方上再如何精明,頂多也只能從投票所的開票結果來猜誰是黨外、或是民進黨的同情者;現在,在泛藍杯葛公投的情況下,只要敢去另一張桌子領票的人,大概是打死不退的本土選民,選務工作人員一清二楚,公投反而是暴露政治立場的最佳試紙,難怪投票率一直無法拉抬。

令人好奇的是,美國為何對我們的公投實驗一直不敢苟同?反正,公投未過關,軍購還是要照常進行,頂多,只是增加喊價的籌碼。至於台灣的前途公投,恐怕是擔心台灣人的國家認同不如東帝汶人、還是科索沃人般一致,開票的結果過於難堪,還要有勞山姆叔叔出面善後吧!

 

 

 


 

 *玉山周報 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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