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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華大學原住民族民族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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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的遷村、或是重建*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這次「八八大水災」給南部帶來嚴重損傷,八成以上是原住民族的部落,也就是說,除了林邊、以及佳冬鄉是漢人鄉鎮,高雄縣的桃源鄉為布農族聚居處、那瑪夏鄉包含布農族、以及卡那卡那富族(鄒族的一支),屏東縣的霧台鄉為魯凱族的原鄉、瑪家鄉以及三地門以排灣族為主,台東縣的金峰鄉、以及太麻里鄉的住民多屬於排灣族,至於慘遭滅村的台南縣甲仙鄉小林村,則是平埔族的聚落。

立法院日前快馬加鞭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編列了一千兩百億預算,應允在三年內完成災後重建,不過,不論是原住民族、還是人權工作者,對於特別條例的內容普遍不滿,尤其是有關「強制遷村」的條文;其實,「緊急撤村」未必等同於「永久遷村」。在朝野急就章、相互加碼的情況下,接下來的人禍極可能甚於天災,令人憂心不已。

從歷史的經驗來看,台灣原住民族的顛沛流離,往往是在被統治者征服後,不得已遠離家園。譬如花蓮的加禮宛人,在抗清戰役失敗之後,整個族被打散,只好南遷藏身阿美族人的村落;同樣地,在霧社事件後,日本殖民政府出於管理方便,強迫賽德克族人離開祖居地。戰後,國民政府為了興建石門水庫,集體遷移當地世居的泰雅族嘎拉賀部落,終究,造成族人流離失所、淪為平地的邊緣人。

命運最為坎坷的是小林村的平埔族後裔,屬於西拉雅族的大滿亞族(舊稱「大武壟社」、又稱「四社平埔」),原本居住台南平原地區,在明鄭、滿清入主之後,面對漢人開墾的壓力,只好往玉井、楠西、以及南化等內陸丘陵地遷徙;在「噍吧哖事件」(又稱「西來庵事件」、或「余清芳事件」)之後,再度被迫東移甲仙、杉林、六龜等內山地方。百年之後,造化弄人,族人又要面臨是否遷離的痛苦抉擇。

對於主政者來說,假如山上不適人居,為了一勞永逸,最好是乾脆把災區的住民全數搬到平地來;宗教慈善團體也有類似的構思,透過永久屋的提供(只有使用權、不能買賣),希望原住民能答應不再回去原鄉。這些做法或許出自好意、用心良苦,卻不能了解原住民族以山林為家、與土地結合的生活哲學,也就是說,一旦與大自然切割,原住民的文化就無從紮根、原住民的認同就消失無存;簡而言之,遷村就是一種文化滅種(cultural genocide)的作為。

這裡,漢人主流社會隱藏著一項未經證實的認知,以為原住民族與環境生態的保護無法相容,因此,為了捍衛國家的整體利益,勢必要犧牲原住民族的權益。然而,明眼人都知道,今天對於國土最大的傷害,其實是等公家單位佔據原住民的保留地,以各種誘因吸引財團大興土木,包括休閒農場、森林遊樂區、以及溫泉旅館,而原住民頂多只是資本主義的幫兇,不能視之為罪魁禍首。如今,如果以「休養山林」為由,竟然把國家失能的責任歸咎社會上最弱勢者,委實不公。

在三十年前,國民政府不顧部落耆老的警告,軟硬兼施,把霧台鄉好茶村的魯凱族人遷到北大武山背側隘寮南溪的行水區。歷經賀伯颱風(1996)、聖帕颱風(2007)、以及今年的莫拉克颱風,「新好茶村」一再被土石流吞噬,反倒是「舊好茶村」迄今安然無恙。過去兩年來,族人對於是否遷往位於瑪家鄉台糖農場的「新新好茶村」,仍然有相當的保留。同樣地,太麻里嘉蘭村的排灣族人,也是在多年前被政府從山上驅策到當地人不敢居住的河川沖積地,日後當然會飽受水害。

當前的國際潮流強調原住民的傳統智慧如何貢獻生態保護,因此,主張原住民參與相關的政策制定。然而,我們的政府往往站在牧民的立場,由「為原住民好」到「把你們當做人看」,不脫由上而下所做的「山地平地化」決策。其實,山下所謂的「安全的地方」,未必真的有利原住民的長治久安;為何「只能往山下遷、不能往山上搬」(阿女烏語),為何不能取回退輔會、或是林務局等單位在山上所接收「安全的傳統領域」,仍然是原住民心中最大的疑點。

即使現居部落有立即的危險,暫時「安置」的組合屋未必就等於永久性的遷村;在緊急救難之後,由三、五年的「中繼」安排、到長期回到部落去「重建」永久屋,如果真的有必要遷離,國際上合乎人道的做法,是必須尋覓環境相近、距離最近的地方,也就是符合「遷村不離鄉」的基本原則。屏東縣政府目前重新分配,將排灣族安頓到瑪家農場,魯凱族則安置到中央廣播電台長治分台用地,對於後者來說,距祖居地要四十分鐘車程、離屏東市太近,最擔心的還是永遠回不到「埋葬肚臍的地方」(台邦•撒沙勒的用字)。

近日立法院倉促通過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最大的詬病是未能徵詢原住民族的意見,特別是強制遷村的部份。『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第21條明文規定,「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特別條例的文字是「經與原居住者諮商取得『共識』」,明顯是一種便宜行事的倒退。

另外,原基法第32條也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前項強制行為,致原住民受有損失時,應予合理安置及補償。」而聯合國在2007年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8條),也對於土地補償的品質、面積、以及法律地位有所規範,然而,特別條例只重政府徵收土地、強制遷居的「權力」(powers)、枉顧原住民族的「權利」(rights),當然會引起眾人譁然。

我們要提醒政府,由於原住民族至少有十四族,每個民族有其特殊的文化特色、歷史傳統、以及社會結構,不能一體適用,因此,重建推動委員會必須兼顧各個民族的代表。此外,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有相當程度的差異,平地原住民出身的原民會主委對於山地原住民的苦痛,未必能有同理心。由於原住民族普遍習於以部落為生活的基本單位,因此,不管是短中長期的安置,不應該將單一部落打散,也不宜多族安排混居一處,以免破壞原有的共同體經驗。

最後,由於平埔族在戰後被政府剝奪原住民族身分,原民會一向擺出一付事不關己的態度。在爹不疼、娘不愛的情況下,社會應該對小林村民特別付出關注。

                                                                                                                                                 

 

*玉山周報》20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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