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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華大學原住民族民族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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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不是有權有勢者的工具*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就最基本的功能而言,司法判決與處罰,可以消極地防止違反亂紀的行為出現。當然,透過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機制,司法也有積極促進社會合諧的作用。另外,司法權又被稱為「第三權」,是指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發生扞格不入之際,最高司法機構(大法官會議)有化解政治衝突的機制。

在封建時代,縣太爺同時擁有司法權與行政權,是老百姓眼中的官府,最好敬而遠之,以免有事呼天不應、叫地不響,只能祈求青天大老爺出現。在殖民時期,嚴峻的司法是進行社會控制不可缺少的手段;被統治者立志當辯護士,上焉者打抱不平、下焉者趁火打劫,只不過,都是在鳥籠內掙扎生存。

在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黨政軍特集於一身,當然會毫不靦腆地表示,法院是他們家開的,也就是說,檢警調一家親,從逮捕、起訴、到判決,都是自己人。因此,凡是有黨政關係的人,就不用擔心官司上身;相對地,尋常老百姓即使脫身,終究要賠上大筆金錢,所謂的「越律越輸」是也。

民進黨領導階層多律師出身,尤其是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因此,熟知如何在籓籠之下閃躲法律漏洞。不過,一旦取得政權,或許是專業的訓練使然,習於在多如牛毛的法條中搜尋取巧的捷徑,視灰色地帶的慣習陋規為常態,未能用心改弦更張,終於被所謂的「歷史共業」法網罩身,後悔已晚。

媒體又被美稱為「第四權」,意思是說,當司法、行政、立法頏一氣之際,唯有威武不能屈的新聞工作者,可以向人民揭發前三者的醜態。當年,在黨國體制之下,絕大多數的媒體自甘淪為統治者的鷹犬,我們自然知道如何顛倒閱報;換句話說,國民黨所褒獎的好人,不是奴才、就是幫兇,相對地,如果是他們口中十惡不赦的大壞人,一定是替台灣人做了些外來政權不容許的事。

台灣的民主幼苗在威權的夾縫中發芽成長,從黨外雜誌到地下電台,小額捐款、功不可沒,背後代表的是小老百姓的殷切期待。然而,在實施總統直選以來,媒體儼然成為新的霸權,特別是昂貴的電子媒體。在新聞台供過於求的情況下,彼此競相以聳動的言語吸引觀眾、以提高尼爾森收視率為唯一的目標,忘掉的真相、平衡、以及公平等專業道德。

在這同時,第四台也造就了一些速成的名嘴。一字排開的萬事通,如果只是當作如夢般的演藝人員,作戲瘋、看戲笨,戲散了,腦筋空空,不傷大雅。偏偏,一些名嘴不只是做不負責任的爆料、樂此不疲,甚至於談三道四、指揮司法辦案。說穿了,所謂的「資深媒體人」,也就是靠遊走電視謀生的僱傭兵,只要價碼談得攏,任何政治打手的戲碼都可以演。

最令人搖頭的,是媒政兩棲的名嘴。他們的起家主要是扣應節目,曝光多了而有知名度。比較有雄心大志者,除了口袋飽飽的通告費,媒而優則仕,順勢把收視率轉換為選票。然而,這些人又不甘於寂寞的國會議事殿堂,除了說仗著言論免責權,在SNG的鏡頭下忘情演出,甚至於忘了我是誰,認為自己可以呼風喚雨、介入政治鬥爭。

誠然,行政權獨大是民主政治的大忌。然而,當立法權與媒體權結合為一,已經衍生成一種政治怪獸,那些名嘴兼國會議員應該告訴我們,自己到底是媒體人、還是政治人。如果是媒體人,就應該放棄言論免責權;如果是政治人物,就不要在裝神弄鬼、把自己包裝為清高的媒體工作者。

不管如何,司法體系應該是捍衛社會公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台灣時報》200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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