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治哲學而言,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有三。首先是用來批判政府,以提昇民主治理的品質;再來是讓真理越辯越明;當然,言論的自由表達更是自我實現所必要。然而,一般人也多同意,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還是必須有所節制,以保障他人的自由、以及眾人的福祉。譬如髒話、譭謗、色情、以及廣告等,大致是被排除在外;至於偽證、威脅、或是鼓吹犯罪,更是沒有必要加以保護。
比較令人頭痛的是具有侮辱性的語言,雖然並未直接造成肢體的傷害,然而,經過撩撥,卻有可能導致族群之間的猜忌、衝突,甚至於流血,其殺傷力並不下於槍砲子彈。如果發生「草蜢弄雞公」之時,究竟要處罰被激怒而動手的人、還是動口不動手的「紳士」?這正是專家學者的最大難題。
根據國際上的相關人權保障規約,在揭櫫保障言論自由之際,同時訓令簽署國必須禁止攻擊性的言論。在一九七○、八○年代,西方民主國家紛紛做了相關的立法,包括加拿大、瑞典、丹麥、荷蘭、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以及以色列等等。
令人好奇的是,美國迄今沒有類似的全國性立法,而地方性的相關法案,也屢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判違憲,連民權團體也強烈反對。議者認為,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要鼓勵反思;在公共論壇上具有爭議性的語言,儘管讓人聽來覺得不舒服,卻表示有人對現行的制度、或是處境不滿。因此,即便是讓對方聽來或許是充滿挑釁的言論,不止是要包容、甚至於還要加以鼓勵,長久看來,應該是有助於社會的進步。
然而,法律終究還是應該有促成相互尊重、社會和諧、以及增進文明的功能,否則,在族群齟齬尚未化解之際,不管是無意、還是有意的偏見,星星之火都可能蔓延為族群仇視的危機。尤其是在族群媒體近用權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有人以論述為由、行搧風點火之實,國家卻依然假裝中立而充耳不聞,其實是強化既有的支配關係,特別是看不見的文化霸權場域。
誠然,一個尋常老百姓(who),如果是在沒有構成立即而明顯的情況下(when),於私領域(where)不經意、或是優雅地(how)表現出族群優越感(what),在程序上要做違法的操作性認定,的確是莫可奈何。
也有人認為法律規範治標不治本,主張還是回到教育層面,才能正本清源。不過,類似立法的用意是在於退燒、還是止血,畢竟,在進行電擊、搶救之後,如何用藥,才是考驗社會有無和解意願的開始。
真正的問題是,如果有人認為國家定位、民族認同的探討,是可忍、孰不可忍,聽到母語教學就咬牙切齒,難不成,為了尊重對方,大家都相互約束、絕口不提?作為鴕鳥,大家表面上客客氣氣,內心卻瞧不起對方,那麼,台灣的想像的共同體又如何塑造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