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娜、何哲欣、陳明旺╱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初審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未來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與司法、考試、監察院的行政人員,如未經准假而不列席會議者,經提報院會決議後,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也可移送監察院彈劾。新聞局長史亞平昨說,政院尊重立委的要求。
府院制衡
史亞平表示,行政院長劉兆玄及所有閣員都了解立院有監督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院成員對立院不會、也不可能藐視,她不認為這項提案對閣員會有影響。
蔡同榮提案求刑拘役
而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認為,只罰三萬元「不痛不癢」,因此加碼提案修改《刑法》,對於藐視國會的官員最高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金門技術學院國際事務系教授周陽山說,美國有藐視國會罪,無故不出席國會聽證會者將會被判刑,但這是美國的制度,台灣不見得適用,他認為政治的問題應以政治途徑解決,台灣可以訂定《政務免職條例》,讓立法院可以要求內閣中不適任的政務官下台,否則只要求罰鍰或是判刑,都不太合適。
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施正鋒也說,美國是總統制,有聽證會無質詢,所以可以定藐視國會罪,但台灣的官員要備詢這部分屬內閣制,內閣制還需要定法律要求官員列席就很奇怪,「修法前應該先把台灣的憲政制度搞清楚,不要都只抄人家的一部分」。他也反問:「官員無故不到要懲處,那立委無故不開會呢?立委要不要也應修個法規範自己?」
強化立法權監督機制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黃義交說,政府人員有到立法院列席備詢的憲政義務,但政府人員任意缺席規避質詢的情形日益浮濫嚴重,因此提案修法確立制度,強化立法權的監督機制。
不過,藍營內部對此仍有不同意見,國民黨立委周守訓認為,新政府還在磨合期,應給他們時間,貿然立法罰款,是開倒車的行為;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也說:「罰鍰要怎麼罰?罰個人還是公家機關?」這些問題恐怕都還需要進一步研商。
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說,若是能完成修法,也是法制面上的完備及對國會的尊重,但他也認為:「要罰也不是這麼簡單,畢竟還要院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