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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學生說,高中公民老師告訴她們,我們的憲政體制是雙首長制,因為同時有總統、又有行政院長。我反問:德國跟以色列都有總統跟總理,豈不也是雙首長制?當然不是,他們的憲政體制是如假包換的內閣制。 所謂的雙首長制,就是有一個民選的首長,同時又有一個由國會產生的總理。所以,不管是政客還是媒體,還在舉憲法文本說,我們目前是雙首長制,應該是忘了1997年的修憲,老早已經把國會的閣揆同意權拿掉了。同樣地,如果拿大法官會議釋憲喋喋不休,那是1997年以前的事了。 看到學者接受訪問,舉法國跟芬蘭的作法,要我們依樣畫葫蘆,就有點硬是要拿鴿子來跟斑鳩交配。退一百步,即使台灣目前是雙首長制,光譜上也有三大類,為何一定要依據法國的慣例? 最好笑的是,政客名嘴竟然把挪威(內閣制)當作芬蘭,就好像把張俊雄當作張俊宏。同樣地,青瞑牛不怕死,看到記者寫到,「多數黨組閣在國際上有許多國家的經驗可以參考」,也是道聽塗說;如果是內閣制,那是原本就是這樣的,如果是總統制,就是朝小野大;如果是雙首長制,要看國情。 很多東西都可以討論,然而,裝神弄鬼、道貌岸然,好像很有學問的樣子,很討厭。 『就形式而言,半總統制擁有總統制、以及內閣制的特色(未必是優點)。一方面,選民有票選總統、以及國會議員的權利;另一方面,國會所推舉的總理,必須由總統來任命。由於兩位首長都具有民意基礎,就可能出現究竟誰的行政權比較大的爭議;尤其是在野黨掌控國會的情況下,總統考慮立法運作上的順暢,往往會任命對手為總理,也就是法國人所謂的「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也因此有人主張半總統制的本質是「自動換軌」(alternation)。 目前,採取半總統制的國家,並非只有當前的法國第五共和國,除了新興的民主國家,包括芬蘭、奧地利、冰島、愛爾蘭、葡萄牙、甚至於戰前的德國威瑪共和國,都可以歸屬於廣義的(generic)半總統制範疇。端賴各國憲政傳統的遞嬗,以光譜方式來描繪總統相較於總理的權力,可以分為強勢總統的支配(法國、俄羅斯),兩者分享權力(波蘭、烏克蘭)、以及虛尊元首(保加利亞、愛爾蘭)(Elgie, 1999: 4)(圖1)。
*《臉書》2016/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