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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在世的時候,往往會夾雞屁股給父親說,這是你最愛吃的。父親往往會抗議說,當年是因為兄弟姊妹多,吃不到雞腿,只好撿沒人要的雞屁股,怎麼會變成自己得最愛,真是冤枉。還好,我們只有兩兄弟,客人來了殺雞,只要不是喝到太茫,多半會讓望穿秋水的我們如願。 在成功領受訓時,一定會行軍一遍大度山到東海大學附近。還記得蹲在相思林中吃中飯,伙頭兵剛把飯菜攤在地上,一名班友搶著出筷子,撕下雞的大腿,一斤多的雞,頓時失去四分之一。這位仁兄毫不靦腆地說,「我只要吃這支雞腿就好」,好像很委屈的樣子,經過三十年,那一幕迄今仍然印象深刻。 在『原住民族基本法』草擬之際,高金委員問我,如果只能有兩三條,應該堅持哪些基本的原住民族權利。我說,如果只有一條,譬如憲法增修條文,我會主張主權、自決權、或是,再不然就是再爭取條約權。最後,自治權有了白紙黑字,自決權則化身為「原住民族意願」,主權及條約權因外交部反對而作罷。 從加拿大原住民族自治的經驗來看,聯邦及省政府存心丟包,希望原住民族在談判時列舉的事項越多越好,無事一身輕,也可以讓對方疲於奔命。站在原住民族的立場,一些基本的東西是政府應該提供的,包括交通水電等基礎建設、教育、以及健康福利,怎麼可以把政府的責任丟給原住民族? *《臉書》2013/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