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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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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的政黨:私人俱樂部、還是公共個體?*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在這回九月政爭中,立法院長王金平要求法院假處分,國民黨則向高院提出抗告。王陣營的戰術是以權益受損為由,以時間換取空間。相對地,馬英九方面依據『選罷法』、大法官會釋憲、以及各黨已有的作法,希望速戰速決。由於我國沒有『政黨法』,因此,目前的焦點之一是司法部門是否應該介入人民團體的內部紛爭。

        就世界各國的實際作法來看,由消極到積極,可以由光譜來呈現。美國憲法並未提到政黨,除了說因為鄙夷政黨、視為派系而不願意處理外,主要是政黨在開國之際並非關鍵的政治行為者;其實,老牌民主國家的憲法鮮有規範政黨,譬如比利時、丹麥、以及荷蘭,應該是早期的政黨起源於政治人物的結盟,沒有被當作公共個體。

        相對地,戰後的義大利、及德國因為有法西斯政黨的陰影,在新憲法(19471949)裡頭嚴格規範政黨,包括黨內民主、甚至於禁止反民主的政黨,特別是德國憲法(稱為『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同樣地,在新興民主國家,充分體會到政黨已經不是單純的人民與政府的中介、也不是中立的社會與國家之間的裁判,而是國家機器的部份,也就是儼然成為公共個體,因此,絕大多數會(85%以上)會在新憲之中加以規範、甚至於另外訂定『政黨法』來約束。

        以英國、澳洲、紐西蘭、以及加拿大的經驗來看,在過去一二十年來,由於公費補助的走向,國會開始立法管制政黨的登記等事宜,譬如英國的『政黨登記法』(1998)、『政黨、選舉、暨公投法』(2000)。另外,雖然加拿大、以及紐西蘭都並沒有政黨法,不過,兩國的『選舉法』(19701993)相繼正式承認政黨;特別是後者,要求政黨以民主方式產生候選人。

        其實,連一向不願意碰觸政黨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沒有『政黨法』的情況下,也漸漸傾向於介入政黨內部組織、以及運作的程序。換句話說,大家已經體會到,政黨對於民主政治太重要了,不是私人的俱樂部,不可以放手讓政黨門關起來自己去玩。同樣地,英國的法院也體會到,如果以自願結社來看政黨,很可能無法保障黨員的權利。因此,司法是防止黨魁或是主流派系假公濟私、利益衝突的最後一道防線。

        換句話說,司法部門或許不該介入政黨之間、或是政黨內部的爭執,然而,並不意味著本身應該規避政治場域所出現的法律問題。特別是政黨活動對公共利益有深遠的影響,並不因為自願結社就可以免除司法的規範,特別是行政法。一般而言,司法會尊重政黨的內,尤其是當爭議出現時,是否能有起碼的程序正義,包括適時通知、充分答辯等等民主程序。

        當然,在維護政黨自主性、以及捍衛黨員權利(參與)之間的抉擇(圖1),端賴各國的政治文化、以及社會氛圍。大體而言,英加澳比較強調政黨的自主,認為政黨提名等是家務事。相對地,紐西蘭則強調政黨內部的課責,嚴格規定政黨提名必須遵守民主程序,不管是透過黨員、黨代表、還是採用混和方式;或許,這是因應選舉制度改德國式的政黨比例代表制(所謂的「聯立式」),選民擔心政客在政黨名單的排行上私心自用。

        以這回國民黨的爭議來看,主要涉及國會議員被開除黨籍之後,是否失去不分區立委的資格?以行政黨比例的民主國家來看,譬如德國、紐西蘭、或是荷蘭,不管是被開除黨籍、走人(變成無黨無派)、或是加入其他政黨,基本上是可以維持原有的國會議員資格。也就是說,一旦選上國會議員就獲得選民的授權,不受到黨籍影響;特別是透過政黨比例所產生的國會議員,除了代表政黨、更代表所有選民,以免被政黨綁死了、或是為了效忠/回報黨魁而忘了良知良能。

        德國憲政法庭在1989年的Wüppesahl判例中,針對綠黨眾議院議員Thomas Wüppesahl的退黨,判定他並未失去國會議員資格、只是不能參與黨團運作。其他歐洲的作法大體相同,基本上是政黨如果想要剝奪脫黨者的國會議員身份,還必須經過繁瑣的司法、或是立法途徑。當然,各國的作法稍有不同,譬如葡萄牙的規定比較中庸,如果國會議員離開政黨後成為無黨籍,還是可以繼續保有席位;要是進而加入其他的政黨,就會失去國會議員身份;在紐西蘭,也有人不以為然,希望修法取消這種人的議員資格,不過,並未說服大多數的人。

        另外,亞非國家的作法比較像台灣,譬如蓋亞那、納、維德角、肯亞、奈及利亞、馬拉威、津巴布威、喀麥隆、那密比亞、獅子山、桑比亞、不丹、高棉、哈薩克、吉爾吉斯、印度、以及泰國。

 

參考文獻

ACE Facilitators.  2011.  Elected Member of Parliament not allowed to stay on as independent MP after leaving party: Examples?” (http://aceproject.org/electoral-advice/archive/questions/replies/576224281#.UjwvAdqRnwE.facebook) (20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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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üppesahl-Urteil, 1989 (http://www.wahlrecht.de/wahlpruefung/19890613.htm) (2013/9/21)

 


*臉書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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