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時候(或往往),我們從作者甲的論文讀到乙的研究,有可能我們拿不到原始的論文,特別是未經出版的研究專論(monograph),也可能是外文,我們看不懂(譬如日文、或是法文),當然,或許是沒有時間去閱讀。如果我們覺得乙的觀點很重要,實在捨不得遺珠,那麼,要如何處理?有兩種方式。我們以出問題的這段來說明。 自從『卡爾德案』(Calder v. Attorney-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1973)以後,加拿大政府透過Comprehensive Claims Process的簽約過程,開始承認原住民的土地權、資源權/地下的採礦權、以及漁獵權(Behrendt, 2000; Magallanes, 1999: 256)。不過,加拿大法院不太願意介入土地爭議,建議以政治方式解決,也就是說,由政府透過土地協定的方式來處理;究竟原住民可以取得多少權限,還是端賴個案談判的結果,譬如說在1984年的『克里內斯卡比法』(Cree-Naskapi (of Quebec) Act),原住民還是要放棄一大片土地,以交換保留區、自治權、漁獵權、以及現金補償(Fleras & Elliott, 1992: 60)。 最簡單的方式是明白說:「根據施××整理Behrend以及 Magallanes的研究,加拿大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卡爾德案』判例後,開始跟原住民族簽訂Comprehensive Claims Process,承認他們權利,包括土地權、資源權、以及漁獵權等等」。 因為沒有真正閱讀Behrend以及 Magallanes的論文,就不用畫蛇添足,在文末的參考文獻把這兩個作者的來源條列出來,否則,會讓人誤以為你唸過了,除非你想誤導讀者。 如果覺得Behrend以及 Magallanes的論文太重要了,一時又找不到原文、卻又想要分享給讀者,這時候,我們可以這樣作:「根據Behrend(2000)以及 Magallanes(1999: 256)的觀察,加拿大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卡爾德案』判例後,開始跟原住民族簽訂Comprehensive Claims Process,承認他們權利,包括土地權、資源權、以及漁獵權等等(轉引自施××,2005)」。 這時候,我們應該在參考文獻把Behrend以及 Magallanes的論文列出來。譬如說: Bahrendt, Larissa.2000.“The Protection of Indigenous
Rights: Contemporary Canadian Comparisos.”Research
Paper, No. 27, Parliament of Australia,Parliamentary Library.
(http://www.aph.gov.au/About_Parliament/Parliamentary_Departments/Parliamentary_Library/pubs/rp/rp9900/2000rp27)
轉引自施正鋒,2005。〈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國際觀〉發表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原住民知識經濟發展協會承辦「原住民族與國土規劃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7月21-22日。 如果嫌太麻煩,也可以這樣處理:「根據Behrend以及 Magallanes的觀察,加拿大政府在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卡爾德案』判例後,開始跟原住民族簽訂Comprehensive Claims Process,承認他們權利,包括土地權、資源權、以及漁獵權等等(施××,2005)」。 也就是說,把Behrend以及 Magallanes名字後面的年份拿掉,表示說,我們想說這是施××引用這兩人的話,卻又認為沒有必要去強調來源,也就是相信前者的整理應該可以信任。這時候再參考文獻只要列出施××,不用列Behrend以及 Magallanes的論文。 施正鋒,2005。〈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國際觀〉發表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原住民知識經濟發展協會承辦「原住民族與國土規劃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7月21-22日。 *《臉書》2012/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