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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所以會引起社會的公憤,主要是因為無視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讓一般老百姓人人自危,不知何時會禍從天降,建商的怪手拆到我家。針對人民財產一再被豪奪巧取,台北市政府日前透過國民黨籍立委提案修訂都市更新條例,重點在於提高住戶同意門檻、以及由法院執行強制拆屋;相對地,不過,內政部長李鴻源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都更條例是執行的問題,不是法律面的問題」,顯然看法不同。儘管如此,中央與地方政府隱約有都更條例並未違憲的共識。 其實,類似不可思議的「都更霸凌」案例層出不窮。譬如台中南屯天主教堂多年向教友募款改建,不料,竟然被建商強行納入「民間自辦」重劃,完整的一千三百多坪堂區被硬生生劃掉一半,不要說沒有分配到半間房子,連想要取回局部的建地,竟然還要拿兩千八百萬現金贖地。同樣的是木柵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台北市政府的土地重劃案已經完成,才接到拆除執行的掛號通知,一百坪的土地只能拿回半數,被政政府評為優等的幼兒園面臨停辦。 我們必須質疑,這些修法能避免「毀民屋、建豪宅」的王家第二再度發生嗎?把拆屋的工作交給司法單位,除了說地方政府可以避免淪為建商打手的污名,更重要的是突顯人民對於立法、以及行政部門的不信任。因此,除了確保人民的程序正義權(建照取得、預售時機),修法的重點應該是增加事先司法審查的機制,一旦地主、或是住戶表達反對的立場,就讓民事法庭來裁決徵收民地有其必要性,而非被動地向政治部門臣服,在最後階段介入已經無法亡羊補牢。 基本上,內政部的修法原則是「分類分級」,也就是針對都更的對象採取不同的門檻。譬如說,所謂「民間主導」的建商都更,應該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住戶自力都更,只要大家歡喜甘願,政府樂觀其成,門檻可以降低;至於具有危險性、或是妨礙公共利益者,應該由政府主導,門檻應該更地(圖1)。乍看之下,因事制宜的作法,當然比現有的一體適用規定合理一點。不過,我們認為這是零或一的判斷,而不是漸近式的光譜。如果真的有立即的危險,還需要住戶同意嗎?相對地,不管是建商(民間)、還是自力(住戶),與公共利益沒有立即的關聯,那麼,如果有人反對,不是協商收購、或是補償金價格,就只能加以排除,黑白分明(圖2),沒有門檻的問題。 其實,不管是提高啟動、或是同意的門檻,都沒有辦法面對一個顛簸不破的道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能以政治的程序剝奪,包括我們一般所理解的代議式民主下的多數決。因此,如果我們無法接受郝龍斌市長「拆與不拆是95%比5%權益評量」,即使按照目前專家學者的建議,把門檻由80%拉高到90%,王家還是無法逃避拆屋的命運,更不用說建商可以使用臨時跑出來的人頭戶,以南屯天主教堂的例子來看,就難逃螞蟻雄兵的魔掌。 關鍵在於都更是否構成公共利益。如果是為了立即的公共安全的考量,譬如有倒塌威脅的危樓、或是消防疑慮的窄巷,那麼,政府的徵收改建才師出有名,再頑強的抗爭也不會獲得大眾的同情。相對地,如果只是含糊地以改進市容來推動都更,實際上覬覦的是增值潛力高的土地,那麼,即使99%的門檻,也沒有任何正當性可言。郝市長說的沒錯,「不能讓少數人的堅持犧牲多數人權益」,問題是,36戶與建商的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既然如此,即使是再高的補償金,也不能強迫沒有意願的2戶交出土地。 令人擔心的是,在淮陰街發生火災悲劇以後,立委順勢以房屋老舊為由督促政府加速都更,而營建署也表示全國有三百萬三十年的老屋,附和一些媒體的危言聳聽,以無法抵擋地震為由來推銷都更。不過,老舊公寓未必就是危樓,如果要以屋齡作為標準,那麼,總統府應該是列為優先拆除的對象。政府真的關心迫切需要老舊社區的改建,應該主導通盤的規劃,而不是柿子撿軟的吃,假藉都市更新之名、行建商圈地之實。 總之,不管是王家、天主教堂、還是基督教會,對於社會並不構成任何威脅,因此,我們看不到都更的正當性何在,政治人物不應該只看選票的多少、不顧社會正義。如果立委關心人民的權利,應該在都更條例明文禁止以改建來強徵民宅;要是有為難之處,那就採取釋憲方式,交給大法官會議處理吧!對了,民進黨立委哪裡去了? *
《臉書》2012/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