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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 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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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在西方國家,財產權(property rights)在本質上有其道德上價值,也就是作為人們享有自由權所必須。根據自然法(natural law),不管是政府、還是老百姓,都不可以恣意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當然,這項規範並非無限上綱,問題在於甚麼是政府取用人民的財產的必要性,也就是有沒有符合公共利益。大體而言,政府徵用老百姓土地的時機有三種情況(圖2),包括行進公共建設、公共安全、以及振興經濟/經濟發展。

一般而言,人民對政府基於公共建設所進行的土地徵收,譬如道路/鐵路、水庫/發電廠等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s)、或是軍事基地,雖然大家不一定心甘情願,卻比較沒有反對的道理,畢竟,這是有利於社會大眾福祉的事,所有人都可以有機會直接享受到好處。事實上,強制徵收之所以出現,是因為國家為了提供公共財(public goods)所必須,由於老百姓多半不會自願獻出私有的土地,政府只好採取強制的手段,特別是對付那些頑強抗拒的所謂「釘子戶」(holdout)。

再來,政府進一步以公共安全有虞為由,強制拆除在消防、或是衛生上力立即造成公共危險的民宅,尤其是建物殘破的貧民窟,不僅對住戶有生命上的威脅,也被視為造成社會問題的溫床。這是西方國家著手都更的濫觴,特別是政府為了推動大規模的都市計劃、及市容整建,不惜以巨摧毀整棟建築、以推土機平整街廓,取之以代的是整齊的街道、以及劃一的住宅。不過,由於被更新的區段往往是少數族群聚居的社區,他們通常無力購買新蓋的公寓,只好領了補償金後往其他邊陲地帶搬遷,整個地區的住民膚色變,因此,原本立意良好的都更,在美國淪為惡意逼迫有色人種退出市區的手段。

在冷戰結束後,都更被政府賦予新的任務,也就是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因此,只要是被認定為老舊的社區,即使是生活機能良好的建物,不管是住宅、商店、甚至於百貨公司,難逃都更的命運,因而引起相當的民怨。為了避免老百姓有「政府專門對付貧民窟」的印象,政府官員想出新的名詞「枯萎」(blight),問題在於定義過於含糊,讓執法者有太大的裁量空間,爭議不斷。另外,由於地方政府寄望想像中的歲收、以及就業機會,樂意授權民間執行都更,難免讓人有「以振興經濟之名、行強徵民地之實」的想像。政府原本應該捍衛社會正義、或是至少扮演中立裁判的角色的,竟然淪為開發商的打手,也就是說,政府的權力與建商的利益結合,聯手打壓人民的權利的三角關係(圖3),正好印證「國家是有權有勢者控制弱者的工具」的印象。

 


* 臉書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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