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流失與客語政策的關係──從語言人權著手*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一、客家人作為少數族群

所謂「少數族群」(ethnic minority),是指在政治權力、經濟資源、社會地位、或是文化文化認同上被支配者。由於歷史的發展,客家人來台稍晚,除了南部下淡水溪流域以外,所開發的土地比較適合經濟作物、而非傳統的水稻,因此,經濟條件相對不利。在清治時代,由於現代國家尚未形成,民間的齟齬缺乏衝突解決的機制,只好以族群作為自保的最後堡壘,加上外來統治者刻意操弄閩客之間的歷史競爭,客家族群的集體認同就在這樣的集體記憶下出現。客家族群的尷尬,除了在人數上遠少於閩南人,在政治上不像外省族群具有國家機器的護佑,在社會上又不如原住民、或是婚姻移民(外籍新娘)的絕對弱勢。

二、少數族群的權利

「少數族群的人權」(minority right) 是指少數族群所應該享有的「集體人權/權利」(group rights),是屬於所謂的第三代人權。一般而言,人權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所有住民的生存權、以及自由權,(二)所有國民的公民權/政治權、以及平等權/反歧視,以及(三)少數族群的認同權/文化權;前兩種權利的出發點是消極的保障,大致可以由個人的公民身分取得,而後者則是因為個人隸屬於少數族群的身分而取得,算是正面推動的權利。在多數國家是多元族群的情況下,少數族群的人權保障,被當作是實現國內民主、以及促進國際和平的先決條件;譬如歐洲理事會在1995年通過的『保障少數族群架構條約』,便把對於少數族群的保護,當作是歐洲穩定、民主安全、以及和平的前提。

三、作為基本人權的語言人權

Will Kymlicka (1995) 將「少數族群權利」分為文化權、自治權、以及政治參與權三大類。「語言權」(language rights)是文化權的一種,也就是「語言人權」(linguistic human rights),是一種文化權。就族群的成員而言,語言不只是一種溝通的工具,也是個人出人頭地的能力/資產,更是負載族群的文化基礎;國家而言,不管任何語言使用人數的多寡,都是獨一無二的文化資產。從人權的角度來看,不管族群的相對政治經濟力量強弱,其母語都應該享有同等的地位、必須獲得國家的保障。國家之所以要保障少數族群的語言人權,主要的目的是用來確保其社會地位的平等,一方面防止其繼續遭受污名化,另一方面要補償其自來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四、實踐語言人權的四個面向

根據Pattenu以及Kymlicka2003),語言人權的實踐可以從四個面向來看:

(一)究竟政府要採取消極地包容、或是避免打壓少數族群的語言,還是邀積極地加以復育、或是推動,特別是想辦法增加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共領域的能見度;

(二)究竟是要重視語言的溝通功能、輔助不懂通用語言者的方式,還是要強調語言地位的平等,也就是說,不管是支配性族群、還是少數族群,所有族群的語言都是官方語言、或是國家語言;

(三)究竟是要採取因地制宜(territorial)的方式,也就是制定區域性通用語言,還是採取屬人(personality)的語言權原則,也就是不管公民身在何處,其語言都可以行得通;

(四)究竟語言權的所有者(bearer)是個人、還是集體,也就是說,是否要考慮少數族群的人數多寡(viability)、以及提供服務的可行性(feasibility),或是要不要考量少數族群本身的意願。

 

* 引言於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主辦「從公共場域看客語政策研討會──留給客語一個完整的空間」,台北,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國際會議廳,2004/1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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