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族群與民族國家的建構--

多元文化主義、共和主義、以及憲政主義*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If the presence of state nation-building helps to justify minority rights, one could also turn the equation around, and say that the adoption of minority rights also has helped to justify sate nation-building.

Will Kymlicka (2001: 2)

 

A multiculturalism that denies the legitimacy or wisdom of a national idea is mistaken, but a multiculturalism that informs the national idea makes a valuable contribution.

T. Alexander Atleinikoff (1998)

 

Consequently, identity politics should not be seen as struggles for the definitive recognition of an authentic, autonomous or self-realizing identity, for, as this survey has shown, no such fixed identity exists.  Rather, because the identities in contention are modified in the course of the contests, the aim of identity politics is to ensure that any form of public recognition is not a fixed and unchangeable structure of domination,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contestation and change over time, as the identities of the participants change.

James Tully (2000: 232)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a country crystallizes around its constitution.  Each national culture develops a distinc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os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that are equally embodied in other republican institutionsuch as popular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sin light of its own national history.  A 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 based on these interpretations can take the place originally occupied by nationalism.

Jürgen Habermas (1999: 118)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o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 . . .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Thirteen Colonies (1776/7/4)


 

台灣的族群結構

台灣是一個墾殖社會(settlers society),也就是說,在漢人墾殖者還沒有前來之前,已經有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在此居住良久。在漢人之間,於明治、清治陸續前來的鶴人(福人、閩南人)、以及客家人,可以大體說是自願前來的經濟性移民,而戰後遷入的外省人,大致上是非自願性的政治性難民。由於我們並無正式的移民政策,不能與美澳加等移民國家(immigrant state)相提並論;不過,在過去十年來,已經有不少來自東南亞、以及中國的「婚姻移民」(marriage migrant)歸化,這些新移民為台灣的族群結構添加了一個面向(圖1)。

 

一般而言,族群競爭的場域外在政治權力、經濟資源、以及文化認同的分配/確認(圖2)。以客家人而言,最關心的就是文化的保存、以及語言的復育,因為語言文化關客家族群的集體認同,不像原住民族還有法律上的認定來保障。原住民族運動的三大訴求是正名、自治、以及還我土地,背後涉及原住民的定位、以及隨著原住民身分而來的權利,包括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以及補償權,不過整體來看,最迫切的還是如何提升其社會、經濟地位。外省族群則不論在是在政治、經濟、還是文化上的上的分配,似乎都有相當程度的焦慮。至於新近前來的移民,由於國家來源多元,尚未見到有明顯的集體動員,不過,在社會期待她們儘快同化的情況下,至少其文化特色是不被呈現的。

 

當前台灣在進行民主化的過程中,若要進一步尋求民主鞏固,必須面對三大挑戰,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也就是國家主權獨立的確立、住民/國民/公民的民族認同是否一致、以及國家體制/政治制度的建構。這三項任務在概念上雖然有別,不過,在實踐上卻是環環相扣,特別是三者與族群政治糾結不清的情況下,如果不能齊頭並進,深化民主的目標恐怕會功虧一簣。

就一個多元族群國家而言,族群之間的利益原本就很難一致,再加上菁英往往無力抗拒操弄的誘惑,特別是在選舉之際,族群衝突的管理治絲而。不過,即使在假設能控制政治運作的情況下,最大的障礙在於政治理念/政治哲學的支持不足,再加上對於關鍵性概念的認識錯誤,論述上自然左支右絀。在冷戰時代,政治哲學家於美蘇之間的意識形態之爭,習慣將族群現象視為不方便的歷史遺跡,因而因循坐等其逐漸消逝;此時,簡化的左、右二分法,也就是宣示平等的社會主義、強調自由的資本主義、或是標榜中道的福利國家藥方,並未正視蟄伏的族群張力Kymlicka, 2002: 2-3

 

在冷戰結束以後,長久被壓抑的族群齟齬紛紛浮現。面對族群、國家、以及民族之間的糾葛,政治哲學家所提出來的對策有自由主義(liberalism)/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以及共和主義(republicanism)。這些建議雖然嘗試去面對多元族群的現實,在理論的鋪陳上卻未免有敝帚自珍的嫌疑,也就是認為彼此無法相容,因而只能收頭痛頭、腳痛腳之效;事實上,這些政治哲學的流派雖然分屬不同的軸線,卻只是從不同的面向來考察相關的現象Kymlicka, 2002: 6,因此是有可能加以合成。具體而言,傳統的民族主義是在連結民族與國家,多元文化主義在調適族群與民族,而共和主義、以及憲政主義則在定位族群(個別成員、以及集體)與國家的關係(圖3)。我們甚至於認為,如果認同政治的整合是我們當前最迫切的議題的話,應該是以民族主義為綱舉目張的軸心,再搭配其他四種規範來分項思考解決之道(圖4)。我們分述如下。

 

民族主義

自從『西發里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1648)以來,現代主權國家(modern sovereign state)儼然成為國際體系的基本單位。緊接著在法國大革命以後(1776),國家的主權不再屬於專制王朝、而是屬於人民(peopleMayall, 1990; Miller, 1995; Oommen, 1997; Rae, 2002;這群人(population)不再是臣民(subject)、或是單純的老百姓(mass),而是由公民(citizen)所結合而成的「民族」(nation)。從此,具有正當性的國家必須是「民族國家」(nation-state),也就是說,國家是因為民族而存在的。

作為一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民族是用來整合國家內部多元認同的一種政治建構,而民族認同/民族意識(national consciousness)是一群未曾謀面的陌生人所共有的主觀意識。然而,不管是在政治學界、政治人物/媒體、還是一般人的思維中,民族這個概念卻被當作是一種以血緣作為結合基礎原生有機體來看待,因而跳不出中國傳統的純種漢民族(漢人/華人)的羈絆,不管是面對原住民(平埔族)、或是大和民族。在前總統李登輝提出「兩國論」以後,蘇起提出「一個民族、兩個國家」的論調,也就是血濃於水的所謂「德國模式」,在政治學上的詮釋,就是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屬於「中華民族」,希望未來生活在同一國度之下。其實,在民進黨執政以後,連陳水扁總統都不加思索而認為台灣是「華人國家」,大抵還是接受台灣與中國是「同文同種」的說法。

戰後,為了區隔追隨國民黨來台的外省人(內地人),流亡日本的廖文毅為了打破「台灣人是純種漢人」的迷思,倡言台灣人是漢人移民、原住民、以及荷西殖民者的混血後裔,卻依然擺脫不了原生式民族的想像。近年來,有人以生物學上的客觀證據,指出非原住民系的「本省人」(鶴人、客家人)具有相當的百越血統,大體符合民間口傳的「有唐山公、無唐山母」記憶,也就是平埔族後裔的說法。最嚴重的是,這種原本是要與中國人做區隔的「血緣/混血決定認同論」,本身就是一把雙刀,也就是對於戰後前來的外省族群而言,即使是來自閩粵者(福建人、外省客),根本沒有歷史機會與平埔族通婚,是否就比較沒有資格當台灣人的成員?

「混血論」的出發點不外是想要證明「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然而,相同的血緣/文化原本就可以變成不同的民族,也就是當他們彼此不想生活在同一國家之下;譬如當年在美洲十三民地的安格魯.薩克森墾殖者,當他們決定另外成立一個不受英國宰制的國家那一刻,就是告訴自己「美國人不是英國人」,此時,美國民族就已經開始昇華。由此可見,我們應該捫心自問的是「台灣人是不是有決心不當中國人?」、而非問別人「台灣人是不是中國人?」

國人對於民族/民族主義的裹足不前,多少於源自對於黨國教育中的「三民主義」的嫌惡;其實,對於中國人的國父孫中山所要形塑的「中華民族」,只要不是帝國主義式的、要將台灣納入其版圖,我們自然是樂觀其成。然而,萌芽中的「台灣民族」,就是要追求有別於中國的台灣國/台灣共和國,我們絕對有權利掌握自己的命運,並無任何擴張性的企圖心,沒有必要因為他人的污名化、或是以文害義,排拒以民族主義/政治民族整合內部所有「台灣之子」(native sons)的機會。

 

多元文化主義

對於多元族群所展現的多元文化現象,過去的做法是採取軟硬兼施的同化政策(譬如美國的「大鎔爐」、或是過去的「國語政策」),特別是在傳統的自由主義思維中,強調的是一般化的人權,頂多只願意接受反歧視式的包容,也就是少數族群的文化特色最好是限定在私人領域、或是有限的公共領域,譬如傳統所舉辦的嘉年華會。在如此以小伺大的支配關係下,即使社會在表面上能呈現著和諧共存的表象,卻掩飾不了少數/被支配族群在心理底層的失落。多元文化主義強調的是對於文化差異的尊重、相互承認彼此的文化認同,也就是將「認同政治/差異的政治」(identity politics/politics of difference)當作論述的中心。

認同政治的特色有:(一)每個人都有多重認同,彼此之間有可能重疊、也有可能相互經爭;(二)認同之間往往有優先次序,因此,必須不斷地經過詮釋、以及承認;(三)除了否定被施加的(imposed)認同外,自我定還要透過與他者進行討論、以及協商Tully, 2000: 218-20。因此,光是具有公民的身分還是不夠的,在多元文化主義的精神下,所謂的相互尊重、相互承認,也就是以承認來表達對於對方的尊重,具體而言,就是由國家出面保障少數族群的權利(minority rights,特別是透過公共領域的制度設計,來表達公平的承認、或是公平的整合條件Wievorka, 1998; Patten, 2000: 196-98; Kymlicka, 2001: 162-63,以防止支配性的族群採取族群式的民族主義ethnic nationalism),將其自我族群的認同提升為民族認同、同時將其他人的認同貶為族群/地域性認同,也就是在進行國家的民族化(nationalized state)過程中,有以無意將國家變成族群化的國家(ethnicized state),如此的排他性塑造民族的方式,是當前族群衝突的根源(Wimmer, 2002)。

關心國家整合的人難免擔憂,對於族群差異的承認,是否會造成國家整合的障礙?事實不然,對於少數族群來說,不承認(non-recognition)代表的就是排除在外(exclusion),社會分歧並不會因此降地;相對地,對於族群認同的確認,反倒是有助於民族認同的凝聚,也就是說,唯有「同中存異」、才有可能「異中求同」Patten, 2000: 204-6。我們在這裡可以看到,多元文化主義與民族主義其實是可以相容的,不必為了要塑造民族而犧牲族群認同Aleinikoff, 1998; Kymlicka, 1995。我們甚至可以說,透過相互的對話,傾聽對方為何會堅持其認同被承認,除了可以避免誤導、或是刻版印象,即使彼此不一定能達成共識,但至少可以讓對方感到窩心,這種相互歸屬的心靈悸動,就是向台灣民族形成跨出的第一步(Tully, 227-31)。

我們可以想見的最大的困擾,將是出現相互競爭的民族認同之際,也就是族群之間對於國家的定位南轅北轍,譬如北愛爾蘭人的新教徒主張留在英國、而天主教徒贊成與愛爾蘭共和國統一,或是台灣的例子,有人追求台灣獨立建國、也有人想要與中國統一,這時,根據多元文化主義,又將如何安排?首先,站在言論自由的角度,多重的民族認同應該被允許呈現;再來,我們可以有退出國家(允許北愛獨立)、重劃國界(北愛與英國、或是)、或是以制度培養共同的認同,譬如採取地域式、或是文化式的自治

中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有可能相容嗎?如果中國認同是民族認同、而台灣認同是地方認同,那麼,彼此就是上下位階的關係,也就是在國家定位上,台灣要被矮化為地方政府/特別行政區,也就是接受「一國兩制」的公式而「香港化」,大部分的台灣住民應該不會接受。相對地,如果台灣認同是民族認同、而中國認同是族群認同,這時,中國除了代表政治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也有血緣、以及歷史/文化上的意義,也就是說,中國認同是台灣多元認同的部份,特別是外省族群記憶猶新的部分,自然要被尊重,就好像李登輝一輩無法割捨日本認同、或是年輕一代離不開美國好萊塢/斯奈/麥當勞文化一般(圖5)。

 

如果中國認同與台灣認同都是民族認同呢?也就是接受雙重效忠的可能性如何?其實,近年來,國人取得雙重國籍者日盛,而且在全球化的發展之下,「離散」(diasporas) 的情況日益普遍,也就是居於異鄉、卻關心家鄉的安危。如果我們願意接納海外鮭魚返鄉,甚至於企業界主張引入對岸的高科技人才,卻擔憂「中國離散者」(居住台灣、關心中國)、甚至於「大陸新娘」,原因何在?最大的隱憂是中國對台灣的敵視,民族認同影響國家安全的確保;如果將來兩者的關係正常化,有如台美、或是美加之間一般水乳交融,那就另當別論。

 

共和主義/憲政主義

在政治學界的討論裡頭,共和主義與憲政主義往往被同時提及,也就是自由、以及民主兩項理念(Fonte, 2000)。首先,近年來重返政治哲學的共和主義,強調被統治者的同意,也就是「主權在民」的原則,用一般人的用語,就是民主政治、或是民治。比較特別的是公民權(citizenship)概念的引入,也就是除了傳統自由主義所要求的消極公民資格、權利(自由/政治/福利)、以及義務以外,共和主義更主張公民必須積極參與政治,以決定國家未來的走向Miller, 2000: 3; Beiner, 1995: 4-5;這種公民權稱為「共和國公民權」(republican citizenship),而這種民主制度就是「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問題是,在民族國家的脈絡下,除了因為住民的身分而取得公民資格以外,又如何與民族成員的資格(nationality)相互契合呢?根據Renen1990),民族是所謂的「每天公投」(daily plebiscite),然而,除了歸化者以外,絕大多數人的公民/國民的身分是由出生(屬人/屬地)而自動取得,並無刻骨銘心之處。Carens2000)認為必須進一步將認同議題與公民權結合,也就是在尋求與民族認同定位之際,同時確認自己的認同。具體而言,就是透過公共對話、爭辯、說服、了解、以及協商,一方面作相互承認的努力,一方面取得公民身分,另一方面又培養民族認同Tully, 2000: 215Tully2000: 83-84甚至於提出更高的公民標準,也就是「隨時願意捍衛其他成員的權利、並且促進共同體的共同利益」。

先前所提的雙重民族認同,在這裡又以雙重公民權/國籍的形式出現,共和主義又如何看待?Miller2000,第5章)主張,公民權必須是有界線的,不能四海一家,也就是說,除了權利以外、還牽涉到如何履行義務;如果門戶大開,成員的互信、互賴程度勢必下降,也就無法履行相互負責的義務,不能援引基本人權作為卸責的藉口(頁89)。Fonte2000)甚至於認為,如果公民的政治效忠可以自由轉移,即使彼此不相衝突,卻跨越國家憲政架構的規範,彷彿是一群具有特權的貴族。藝人張惠妹對於中國的交心,反映的不外就是「商人無祖國」的反公民權態度,也就是要享盡公民的權利、卻不願意對於同胞負責,那麼,所謂的「我對於這片土地的愛、我生在這裡、全家都在這裡,,怎麼可能對這塊土地沒有愛?」豈是一句「沒能耐參與大人的世界」所能交代

如果說共和主義所關心的是民主參與的原則/程序,憲政主義觀照的則是實質的制度設計、以及理念的實踐,尤其是多元文化主義所揭對於少數族群權利的保障。在這裡,政治制度(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的設計不只涉及少數族群的有效政治參與,更顯現支配族群分享權力的意願。我們分別以客家族群、以及原住民所關心的議題來討論。

儘管語言並非族群認同的充分、或是必要條件,不過,卻涉及敏感的政治權力、經濟資源、以及文化認同分配,特別是在百年來「獨尊國語」的政策下,被支配族群的母語被長期壓抑為私領域的生活語言(patois)、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方言(dialects),因此,語言儼然成為當前台灣社會的政治張力來源。尤其是對於客家族群來說,最方便的族群辨識指標就是會不會說客家話,因此,在「還我母語」的巨擘下,企盼能確立客語在公共領域的地位,也就是政府部門、媒體、以及學校。

在民進黨政府上台以後,相關部門在多元文化主義的精神下,不僅把語言當作文化資產、也將語言權視為基本人權,草擬了相關語言平等的法案。基本上,這些草案的共同點是大家所使用的語言(包括原住民各族語言、客家話、以及福話/鶴話/Holo)都是「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s)、或是「本國語言」(native languages),不再獨尊「北京話/華語」(Mandarin)為單一「國語」。至於要採取單一/多重「官方語言」(official language)、或是官方語言的內涵/適用範圍,尚未有明顯的共識,特別是本土人士對於「國語」的文化霸權仍有相當疑懼。不過,在少數族群聚居的地方,倒是可以入境問俗、因地制宜,以當地的族語設置單一/雙語/三語官方語言。

在短期內,為了要促進國人作跨族群的溝通,我們終究還是要面對是否要採取單一、還是多元的全國性「共通語言」(general language)的問題。也就是說,在確保了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以及族群認同以後,除了溝通上的經濟效率考量,我們進一步必須考慮的是民族認同凝聚的問題。長期而言,我們希望每個人都能先從幼稚園就學會自己的母語,並且能以母語作為接受小學基礎教育的語言,進一步在中學要求每個人再學習至少一種其他族群的語言,以便在最快的將來,大家都至少可以在聽/說的程度,自由地使用各種語言來與他人溝通,不讓語言成為交流的障礙、或是政客操弄的符號。

陳水扁總統曾經先後簽定過『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1999/9/10)、以及『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2002/10/19),這些都是選舉之前的承諾。在連任總統之後,陳水扁進一步宣示,在未來台灣的新憲法之中,將特別設立原住民族專章。就象徵意義而言,原權入憲代表著國家與原住民要重新建立關係的決心,這也是一種契約書,表示過去被不請自來的外來政權吸納的原住民,從此要共同建構這個國家;再來,在憲法中承認原住民權利,也是一種最終的保障,以免非原住民社會以人數上的優勢來主導立法,通過不利原住民的法案;當然,這也同時表達政府未來如何施政的願景,以提高原住民族的整體地位;最後,光是對於這個議題的討論,也可以提高百姓對於原權的關心、並且促進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菁英之間的對話,培養彼此的共同體的感覺Jull, 1998: 13-15

在歷來的民間憲法草案當中,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在前言特別描述到「我們的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祖先,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著」;黃昭堂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建議在內閣中設置「原住民部」;人民制憲會議的『台灣憲法草案』、以及第二次台灣人民制憲會議『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都設有「原住民族專章」,陳水扁總統大概是根據原運人士的一貫主張。

在甚囂塵上的「國會減半」呼聲中,首當其衝的就是原住民族的立委席次,將由目前的8席降為6席,這不僅是違背當年制憲運動對於原住民運動所作「族一席/族群代表」的承諾,而且也沒有與原住民菁英作協商、說明,這當然違反共和主義的相互說服、審議的精神,也不免讓人懷疑,憲法增修條文多元文化主義所蘊含的相互承認、尊重,是否僅限於無傷大雅的藝文活動點綴、或是對外用來區隔文化中國的幌子。

我們再重新回歸思考當年族群代表的規劃,關心的是少數族群的國會發言權可以透過保障名額來確定,不過,實踐保障名額的真諦何在,也就是說,究竟是只要滿足泛少數族群在整體社會的代表就好(代表泛原住民族)、還是各個少數族群至少都要有起碼的某種代表性(代表原住民族的個別族群)?特別是針對迷你型少數族群是否也應該有代表的問題,必須考量國會席次的總數、以及該族的人口數,以便取得合理的少數否決權,同時,多少也要考慮每張選票票面等值的原則,不能過度懸殊。因此,如果考慮將迷你族群適度合併為單一選區,就必須協商彼此如何輪流推派候選人,以免各自依附其他少數族群,那就永遠與國會無緣。

如果以邊遠地區的代表性來看,金門縣的投票人數不過30,000左右、連江縣大約4,500人,那麼,在現有被政府承認的原住民12裡頭,除了雅美族(3,800人)、族(344人)、以及噶瑪蘭族(1,700人)以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3),其他族群的人口數都不下於連江縣,因此,他們應該各至少保障一名國會議員。如果說真的必須降低國會席次,那麼,每縣市至少要有一名立委的想法也必須調整,可能金門、馬祖、澎湖、台東必須另作安排。

 

建構中的台灣民族國家

在我們的想像中,目前的台灣是由原住民族、外省人、客家人、以及鶴人四大族群所組成,其內部又是各自呈現多元的現象;而新移民究竟是要分別融入嫁娶配偶的族群、還是有可能另外自成一個新的移民族群,除了端賴非新近移民四個族群接受的意願,還要看來自不同國度的她/他們是否能產生具有集體認同的共同體。當然,包括中國、日本、美國、以及東南亞國家的局部文特色,也都是我們的部份(圖6)。

 

在多元文化主義下,所有族群的文化特徵、以及認同都要被尊重,即使是與主流社會迥然不同的民族認同。在共和主義之下,所有的成員必須進行公開的對話、審議、妥協,包括國家定位、民族認同、以及政治制度。在憲政主義之下,上述的協定必須能加以制度化、確認。這三項理念的實踐,其實是環繞著一個更高的理念民族主義,也就是要把台灣建構成為一個現代的民族國家。在未來,期待多元族群是我們的資產、而非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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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是相對於原住民的「非原住民」分類型態;與所有的建構(construct)一樣,都是人為的。

不管考古上的證據有無、或是文書上的記載如何,國際上對於原住民的認定,並不是由漢字「顧名思義」所想當然爾的「最先的住民」(firstoriginal inhabitants)。

平埔族以虛線表示,是因為除了被國家承認為原住民的噶瑪蘭人以外,其他族的集體認同仍相當隱晦。

亦即national identity,一般稱之為「國家認同」。其實,在政治學裡頭,國家認同(state identity)另有所指,包含在國際上的定位(sovereign/social identity of the state)、以及國內的集體認同(corporate/internal identity of the state);當然,兩者是相互建構的,Rae (2002)、以及見施正鋒20004-8

有關於民族認同的有無,共同的文化特徵並非充分條件,譬如救生艇上的一群人未必就有同舟共濟的,重要的是彼此是否有主觀的意願、以此為家、一起追求共同的目標Miller, 2000: 28-31

有關於少數族群權利的內涵,見施正鋒(2004)。

並非驅逐出境、離開土地。

有關共和主義的內涵,見Lacroix (2001)、以及Pettit (1997)。多年來,、澳有所謂的「共和國運動」,主要的訴求是在脫離與英國王室的形式臣屬關係;見Cox (2001-2002)

見《自由時報》(2004/8/7)的全版報導。參考歌手周杰倫語:「政治的應該歸政治,我在生活上是白痴,所以不清楚發生是甚麼事」;見《自由時報》(2004/8/7)。

有關憲政主義(自由)與共和主義(民主)的差別,見Fonte2000)。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以及文化建設委員會。

包括客家的桃、竹、苗,以及原住民的55個鄉鎮、或是未來的自治區。

譬如澳洲國會在1998年對於『原住民土地法』(1993)提出歧視性的修正案,讓原住民深深體會到,如果沒有憲法上的保障,原住民的權利是隨時可以被剝奪的Oam, 1999: 11

* 發表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辦「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台北,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國際會議廳,2004/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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