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各族群平等關係的建構*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台灣是一個墾殖社會(setters society),不是移民國家(immigrant country),這樣的區別,主要在承認原住民族在台灣的歷史地位,而非只是一波移民裡頭較早/最早來的而已,也就是說,當原住民被一般化的情況下,實質上是要被虛無化,進而否定其特有的原住民權利(indigenous rights)。客家人、以及鶴人(福人/閩南人)是自願前來的墾殖者後裔,在主觀上大致已經將台灣當作是故鄉、或是母國,因此,應該可以稱呼為本土人士(natives)。長期被國民黨帶來的中華民國體制羈絆的所謂「外省人」族群,由入境問俗到土斷,有較為曲折的心路歷程;由於歷史上的結構因素使然,是否願意/可以稱為少數族群(ethnic minority),在主、客觀上仍有分歧的看法。一般所謂的「外籍新娘」,可以算是「婚姻移民」(marriage migrant),通常是急欲加入這個社會;由於她們是單性前來,彼此之間是否已經凝聚出某種程度的族群意識,仍有待觀察,不過,從人權/福利的角度來看,至少已經不是單純的內政部人口普查類別,而是我們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必須重視的公共政策議題。

在這裡,我們先將探討原住民的權利如何在憲法中加以落實,緊接著是剖析我們走出客家人與鶴人的歷史糾葛,再來是嘗試由認同的角度來了解外省人族群,最後才稍加說明我們對於新近移民的看法。

 

台灣新憲中的原住民族專章

陳水扁總統曾經先後簽定過『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1999/9/10)、以及『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再肯認協定』(2002/10/19),這些都是選舉之前的承諾。在連任總統之後,陳水扁進一步宣示,在未來台灣的新憲法之中,將特別設立原住民族專章,原住民菁英喜出望外,開始構思這個專章的意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特別成立了一個「憲法原住民族政策制憲推動小組」,針對該會所提出的專章草案提出十項重大議題,邀請相關學者撰寫論文,並廣邀原住民各級行政人員、原運人士、以及研究生,每週進行攻堅式的討論,預期在九月底正式提出建議案。以下是規劃中的議題:

 

為什麼原住民族權利要入憲

什麼是原住民族的固有權(inherent rights

原住民族的自然主權意義何在

原住民族自決權的正當性

為何原住民族要自治

單一/聯邦體制與原住民族自治安排(含權限爭議)

原住民族代表的意義與有效政治參與的安排

原住民族中央民族議會的建構

傳統領域與土地權、資源權、漁獵權的關係

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習慣法

原住民族的財政權入憲

從民族條約來看國與國之關係

原住民憲法專章面臨的憲法問題

 

就墾殖國家尋求與原住民族重新定位的方式來看,大致有宣示(美國)、簽定條約(紐西蘭)、入憲(加拿大)、以及判決(澳洲)等四種途徑,再透過政治運作,最後以立法的方式來落實。以憲法來確認原住民族的集體權/民族權,以加拿大的『1982憲政法案』(Constitution Act, 1982)最為明確:

 

The existing aboriginal and treaty rights of the Aboriginal peoples of Canada are hereby recognized and affirmed.

 

拉丁美洲國家在1980年代末期以來的民主化,已經有11個國家以憲法條文來表達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包括阿根廷(1994)、玻利維亞(1994)、巴西(1988)、哥倫比亞(1991)、厄瓜多爾(1998)、瓜地馬拉(1985)、墨西哥(1992)、尼加拉瓜(1987)、巴拿馬(1994)、巴拉圭(1992)、祕魯(1993)、以及委內瑞拉(1999)等國Van Cott, n.d.; Mendoza, n.d.)。在北歐的芬蘭(1999)、挪威(1995)、以及瑞典(1998)三國,也在憲法中保障沙米人(Sami)的權利。另外,紐西蘭、以及澳洲在近年來積極推動新憲,也認真考慮如何將原權入憲,特別是在澳洲,他們把原權入憲當作是與原住民進行歷史和解的關鍵Wickliffe & Dickson, 2001; n.a., 1997)。

就象徵意義而言,原權入憲代表著國家與原住民要重新建立關係的決心,這也是一種契約書,表示過去被不請自來的外來政權吸納的原住民,從此要共同建構這個民族國家(nation-state);再來,在憲法中承認原住民權利,也是一種最終的保障,以免非原住民社會以人數上的優勢來主導立法,通過不利原住民的法案;當然,這也同時表達政府未來如何施政的願景,以提高原住民族的整體地位;最後,光是對於這個議題的討論,也可以提高百姓對於原權的關心、並且促進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菁英之間的對話,培養彼此的共同體的感覺Jull, 2002: 13-15

大體而言,憲法中的原住民條款可以包含三種:前言、反歧視、以及權利。如果是在憲法前言提到原住民,通常是在作歷史定位的努力,特別是作為「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的意義,也就是說,他們是在墾殖者還沒有前來之前,就已經居住在這裡很久了(至少是往前超越文字的記載),而非以顧名思義/望文生義的方式,解釋為「最原先的住民」(firstoriginal habitants)的意思;換句話說,這並不涉及考古學家所關心的研究課題,究竟在石器時代的史前住民是否現在原住民的祖先,因此,「原住民族/原住民」是絕對的概念、是獨一無二的,而非想當然爾的相對概念Eira, n.d.)。

就相關原住民族的反歧視條款而言,大致是與其他少數族群作一般性的規範。至於原住民族權利的內容,除了上述的認同權,還包含自決權、文化權、財產權/土地權、以及補償權等等。除了實質的憲法內容,原住民與政府進行協商的架構/程序,也並須事先作規範,譬如說,究竟要多數決、還是少數否決式的共識決。另外,原住民內部必須先作整合,譬如談判代表的代表性(representation)、或是授權(mandate)。

在歷來的民間憲法草案當中(施正鋒,1995),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在前言特別描述到「我們的馬來玻里尼西亞語系祖先,過去在台灣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著」;黃昭堂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建議在內閣中設置「原住民部」;人民制憲會議的『台灣憲法草案』、以及第二次台灣人民制憲會議『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都設有「原住民族專章」,陳水扁總統大概是根據原運人士的一貫主張而有此承諾。

如果我們嘗試著去了解世界原住民運動在過去30年來、或是台灣原住民運動在過去20年來的努力,就不會發生近日對於原住民身分的去脈絡化詮釋。即使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1994)以「原住民」取代充滿負面聯想的「山胞」字眼,已經有十年,不要說政治人物對於這個國際通用的名詞有所疑慮,連學者也是眾說紛紜,更不用說一般老百姓。由此可見,我們目前所作的努力,只是在從事理論上的思考,還有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間進行論述上的交換、尋求妥協之道,特別是非原住民學者專家,如此一來,才有辦法與政治人物進行溝通,並且使用一般人能了解的語言來說明,說服老百姓來參加討論,終究,學術、政治、以及庶民/媒體之間才有真正的對話。

 

客家的本土認同與「福沙文主義」

由於歷史上的偶然,也就是清將施對於「惠、潮之民」的偏見及歧視,造成客家人大規模渡台落於人之後。直到日本前來殖民統治之前,滿清政府於邊疆「蠻荒之地」的國家洞穿能力不足,在客家與鶴之間難免因為開墾競爭而有齟齬、甚至於彼此兵戎相見,也就是歷史上的「分類械鬥」,統治者藉機採取以夷制夷的政策,台灣客家族群的集體意識因此開始凝聚。不過,當義民爺的祭祀逐漸與三山國王信仰並駕齊驅之際,代表的就是保鄉衛土的客家人,無形中已經開始在從事土著化 (naturalization) 的努力。從太平洋戰爭到二二八事件,外來政權的統治讓客家人與鶴人、以及原住民開始強烈體會到休戚相關的共同命運感,不過,由於戰後避秦來台的國民政府進行政治分化,客、鶴兩族之間即使有相當的通婚,彼此的關係卻一直未洽。

在過去十年來的民主轉型過程中,由於一些人傾向於將民主庸俗地矮化為投票主義,再加上本土化 (indigenization) 的論述稍嫌跳躍,不免讓客家族群菁英萌生疏離之意,以為這就是要進行「鶴化」,譬如客籍的許信良批評「本土論述是台灣歷史發展上,一個最多餘、最沒有意義的論述」,他甚至於認為本土化是少數人追求的「族群民族主義」(《聯合報》2004/5/24)。我們因此可以這樣說,對於台灣的客家族群而言,衝擊其集體認同的「重要他者」(significant other)就是福人/鶴人。

長期以來,作為少數族群的客家人,不僅是在政治場域的參與客客氣氣、小心翼翼,在公共領域的再現幾乎也是被當作是隱形人看待。一直要到1980年代中期,隨著國民黨威權體制的自由化,民間的社會運動一一崛起,客家運動才打破百年孤寂式的緘默,以跨越政黨的「還我母語」運動來表達對於族群文化凋零的痛心、以及對中華民國的「獨尊國語」政策的抗議。此時此刻,客家菁英除了強烈揭露出認同被威脅的焦慮,也反映出客家人對於鶴族群文化所感受到的無形壓力,窺諸彰雲嘉南福客的涵化郭伶芬,n.d.),更可印證客家族群的集體認同失落感,尤其是在離開原鄉(桃竹苗、六堆)者。客家人除了間接表達對於所謂「自然同化」的反對,也委婉地抱怨區域發展不均衡的無奈當中,又夾雜著幾分未能在政治上平起平坐的憤懣,其實是充分顯示著不應該被現代國家排除的期待。

回顧在民主過渡的過程裡,非但族群間的差異未見消逝,原本的齟齬更是隨著選舉的自由化而持續擴大;特別是透過政黨的全國性動員,由省市長 (1994)、到總統 (1996) 選舉,政治人物從此必須正視客家議題所代表的意義何在,而非延續過去的恩寵式收編,客家族群開始扮演關鍵少數的角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所以能快速成立,顯現的是就是政治菁英超越黨派藩籬的初步共識。

坦承而言,大多數鶴族群對於客家人的心境大體欠缺同理心(empathy,因此,大而化之的做法難免被解釋為視若無睹、甚至於是不屑一顧;特別是在過去兩次總統直選 (19962000),由於民進黨內部的初選稍有瑕疵,讓有心人士得以推波助瀾,進而影響大選的客家選票流向。其實,就是因為民進黨在桃、竹、苗的得票率有待加強,才有大幅成長的空間;民進黨秘書長吳乃仁近乎棄守的說法,代表的是少數急功近利者的怠惰心態。此回總統大選 (2004),桃、竹、苗的客家選票明顯擴張,證明客家人是理性而務實的選民,絕非特定政黨的囚犯式支持者。

回想在1994年舉行的「第二次人民制憲會議」中,與會代表除了支持概括性的多元文化原則、以及多語政策外,客家族群更積極提出建言,要求在國民義務教育中除了要有母語教學外,每小學生至少要再學習一種其他族群的語言;這些精神終於在隨後通過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中,以條文的方式獲得確認(第102條)。回想當時的激烈辯論,議者則擔心族群差異的承認/突顯恐會激化原本就有張力的族群關係,更不用說在憲法中加以制度化。然而,站在弱勢族群的立場,任何淡化差異的努力,很難不被解釋會淪為邊陲化。傳統的「只有台灣人」、或是「只有中國人」的論述,儘管有內部整合的殷切期待,然而,在個別族群的認同尚未獲得確認之前,難免讓客家族群有被迫選擇靠邊站的認知,甚至於有放棄其自我認同的詮釋,特別是本土化論述的說明不夠細膩,也就會讓一些客家菁英以為,這是要建構一種以鶴人為中心的台灣認同,也就是以本土化包裝鶴1

客家菁英大致同意其族群認同建立在使用客語的能力,不容諱言,也就是質疑「不會說客家話的人還算是客家人嗎?」然而,在當前語言教育、以及媒體管道未能有立足點平等之前,若堅持以語言作為客家認同的唯一標誌,面對強勢語言的融合暗示、及商業利潤的考量,客家人口勢將逐漸萎縮。我們是否可以接受更開放的族群認定方式,譬如說,以主觀認同與否來承認其個人的族群歸屬,而非硬性要以「客觀的標準」來辨識?

我們以為,為了要確保客家的集體認同,除了文物保存、文化發揚、以及語言推廣以外,現代的客家人認同是建立在彼此共同的記憶、或是經驗。因此,客族歷史的重建刻不容緩,特別是先人飄洋過海、披荊斬棘的史詩。更重要的是,這些是所有台灣人的集體資產,而非客家人自己的家內事。政府應該讓客家人有選擇自我認同的機會。或許所謂的外省族群,不願讓過去的籍貫措施帶來歧視,客家人卻有族群人口萎縮的擔憂,因此,在人口普查中,政府應該可以藉此確認客家族群的人口數,至少適當地讓客家文教支出符合人口比例。

我們以為,站在族群政治角度來看,客家族群的短期目標是尋求客家認同的自我確認,中程的目標則在於追求社會結構的公平性,長期目標則在於建構和諧的族群關係。就族群結構而言,客家人一向具有樞紐的地位。首先,客家人在戰前被「福化」的不少,同時,戰後與外省人通婚的也相當多,應該可以積極扮演本省、外省之間扮演互動的觸媒、或是和解的橋樑。此外,客家族群或許因為語言上的天份、或是文風較盛,因此在主流媒體的影響力遠勝於鶴人,除了擔任族群的喉舌,或可振衰起蔽,領導台灣族群關係的合理安排。

長期而言,若要追求真正的族群和諧,還要端賴「多元文化」的精神如何實踐,也就是不管相對人數的多寡、或是政經力量的強弱,每族群的存在都是至高無上的、每族群的特色都是獨一無二的,而且,都要獲得國家的平等待遇、以及保障。光是口頭上的尊重於事無補,至少也要有制度上的誘因來落實。和諧的族群關係必須建立在健康的互動過程。我們企盼在不久的將來,大家在義務教育中有學習客家語言、歷史、及文化的機會,也就是說,除了消極地將所有語言提升為官方語言外,更要積極地從小要求每個人學習至少一種其他族群的母語。

 

嘗試了解「外省族群」的族群認同與國家認同

外省族群是在戰後隨著國民黨來台,可以說是非志願性的政治難民,也因此,對於故土中國有較強烈的戀;相較之下,早先來的鶴、或是客家族群,大多是自願前來的經濟性移民。眾所週知,在過去十年來,族群認同與民族認同有相當程度的聚合,進而左右著對國家走向的定位。具體而言,本省人會傾向於自認為是台灣人,並且對政治、或經濟上的統合採取較保留的立場;相對的,外省人對於中國人的認同比較可以不加思索地接受,對於中國比較有感情上的眷念、甚至於接受某種形式的政治結合。

戰後,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幾乎全數遷台,外省族群多被安置軍公教,以致公家部門的人事安排未盡與族群人口成比例;蔣經國晚年體認到反攻無望,開始選擇拔本省菁英,以宣族群隱忍已久的不滿。在李登輝總統任內,菁英補方式日漸合理;不過,少數過去居優勢的外省菁英有時移事異之嘆,危機感頓萌,乃人之常情。為避免任何外省族群有「無立足之地」的認知,外省族群的認同應該受到相當的尊重、就業機會應該受到起碼的保障,進而在求政治權力、以及經濟資源分配的公平。

隨著民主化的過程,原本族群間的政治支配關係逐漸獲得調整,政權也大致可以在總統直選後取得正當性,只不過,台灣與中國的定位仍懸而未決;雖然對於住在台灣的所有人來說,安全的最大威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應該是最基本的共識,然而,台灣住民的民族認同也有待自我清。追根究底,台灣與中國之間似有若無的緊張狀態,除了有外省人在國共鬥爭中家園被毀、親人被清算鬥爭的誓不兩立仇恨外,也有在冷戰時期與美國作被動式結盟而養成的黑白分明反共思想,更有在建構現代化民主國家過程遭受打壓所產生的同仇敵愾。

在過去,國民黨政府以「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以及「中華民族」的民族認同來壓制族群認同,卻在實質上進行垂直式的族群分工,無形中將國家加以族群化;相對地,本土人士一方面高舉台灣民族主義式的民族/國家認同,一方面又追求當家作主式的族群公義/平等,雖然未必刻意,恐怕多少也有幾分是以國家/民族的大帽子,加上民主的多數決所提供的正當性,試圖掩飾對於族群分配的企盼。近年來,主客易位,倒是泛藍的勢力強調族群的差異/競爭,相對地,泛綠陣營則多強調只有國家認同的問題,沒有族群的衝突。表面上看來,國家認同與族群認同似乎是有上下的位階,不過在實證上,兩個的存在並非相互排斥,而且規範上,彼此的定位也有待商榷。

在一個多元族群的後殖民社會,「共同體的想像」往往會遭到質疑:「這是誰的想像共同體?」此時的任務是雙重的,也就是如何避免民族運動被扭曲為族群運動。特別是在一個由不同波移民組成的社會,在設法要清集體認同之間的藩籬之際,民族主義除了要對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的侵犯,還要面對如何將多重自我建構成單一民族認同的課題。

如果說「國家定位」台灣獨立vs.中國統一決定於「民族認同」台灣人vs.中國人的話,台灣目前在尋求與中國建立妥適關係的過程中,源自內部的集體認同分歧,恐怕是比來自外部的促統壓力還治絲而。到底「中國是什麼?」除了代表政治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中國也有歷史、地理、血緣、以及文化上的意義。

目前的外省人在認同上的選擇是「在台灣的中國人」或「中國人在台灣」,近似於「中華民國在台灣」,似乎對於「新台灣人」有所卻步。不過,當李登輝提出「兩國論」之際,蘇起試圖以東、西德模式的「一族兩國」來加以詮釋,這是否只是情感上的牽掛而已?近年來,政府雖然廢除了傳統對於身分認同的籍貫措施,改紀錄出生地的方式,希冀能以土地的認同來擺脫省籍觀念在政治上的再現。如果鄉土代表的是家鄉與土地,那麼,「認識家鄉」或許是培養民族認同的方式之;然而,到底哪裡是家鄉呢?究竟個人出生、成長、還是現在居住的地方?如果是出生在外國的小孩,何處是家鄉?如果是老一輩的人,譬如戰前出生在日本、或是中國的人,特別是外省族群,他們又要如何來決定其家鄉?如果家鄉與國家並不趨同之際,鄉愁與民族認同又如何還區別?此時,應該是由鄉愁決定民族認同,還是由民族認同來設定家鄉的認定?其實,如果外省族群有這樣的困擾,我們著實應該加以正視,或許能經過對話來取得相互了解;畢竟,我們並不能假設這種困擾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消逝,尤其是面對在選舉過程日漸惡化的族群動員。

面對台灣內部多元族群的齟齬,陳水扁政府似乎是滿足於將台灣定位為「華人國家」 (Chinese state),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向中國的「中原則」作善意的回應。究竟華人的涵義為何?在過去,華人 (ethnic Chinese) 出現於華僑 (overseas Chinese) 的用法,也就是指移民而僑居於他國者,譬如華裔美國人 (Chinese-American)。在這裡,華人與日爾曼人 (German)、或是安格魯薩克森人 (Anglo-Saxon) 的用法相法,可以理解為具有共同血緣、或是文化特徵者;也就是說,用來作為族群性 (ethnicity)、或是民族性 (nationality) 的基礎/核心,正如日爾曼人可以分布於德國、奧地利、以及瑞士,而以安格魯克森人為主體的國家也有英國、美國、澳洲、紐西蘭、以及加拿大,那麼,華人也可以說有中國、台灣、以及新加坡三個國家。當我們看到陳水扁侃侃而談其先人來自中國福建漳州詔安,仍然是跳不出原生論思維的制約。

大體而言,華人代表的是中華文化、中華文明,而中國代表的是文化、歷史、血緣上的中國,也就是「文化中國」;相對地,台灣就是李登輝所謂的「新中原」。這是一種折衷式的思考,也就是視中國認同為文化認同、台灣認同為政治認同。如此的權宜性讓步,大概是台灣能接受「一個中國」的最高底線了。問題是,華人的英文用字是Chinese,與政治中國的英文China幾乎有一對的關係;即使中國不介意「華人中國」,亦即聱牙的Chinese China,「華人台灣」(Chinese Taiwan) 卻很有可能被詮釋為「中國所屬的台灣」,這樣的刻意自我模糊,難免被世人詮釋為自我矮化。

一般人會以為,國家的存在是為了要保障認同;然而,民族認同雖然會受到外在力量所限制(壓制、或誘惑),卻絕對不是先天能決定的,必須由國家內部去辯論來求得共識,尤其是在多元族群的台灣。更進一步言,民族認同與族群認同的關係是雙向的,也就是說,民族認同也會反過來強化族群認同。譬如說,中國牌可以被援引來保衛族群的集體認同、以及談判權力分配的籌碼,卻不一定代表整個族群急欲與中國結合,甚至於主張統一的政治菁英亦然。同樣地,某些本省籍族群政治人物可以輕易地指控對方為吳三桂、施,特別是選舉時刻,卻必然表示他們為台獨運動的真實信徒;在過去,這些人即使沒有社會主義或統一的思想,卻很容易被荒謬地打為「三合一」的內部敵人,現在,更容易將外省籍的政治對手戴上統派的帽子,也就是便宜行事的「反外省人」=「反國民黨」=「反中國」。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外省族群認為當中國人就是其族群認同最重要的本質、不可動搖,誓言要國家保障其獨特的集體認同,即使中國沒有運用政經誘因來推波助瀾,我們也必須審慎考察,而非一味加以譴責,畢竟,民族認同、政治立場、或是意識型態都沒有對錯,只有選擇的過程是否公平、合理、或是平和。如果我們反對過去戒嚴時期對異議思想的打壓,現在就不應該重蹈覆轍。

問題是,中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有可能相容嗎?如果前者是民族認同、後者是地方認同,那麼,彼此就是上下位階的關係,也就是在國家定位上,台灣要臣服於中國、要接受地方政府的地位,也就是接受「一國兩制」的公式;我們以為,大部分的台灣住民應該不會接受。如果兩者兩者都是民族認同呢?也就是接受雙重效忠的可能性如何?其實,近年來,國人取得雙重國籍者日盛,而且在全球化的發展之下,「離散」(diasporas) 的情況普遍,也就是居於異鄉、卻關心家鄉的安危。如果我們願意接納海外鮭魚返鄉,甚至於企業界主張引入對岸的高科技人才,卻擔憂「中國離散者」,原因何在?最大的隱憂是中國與台灣敵對;如果將來兩者的關係有如台美、或是美加之間一般水乳交融,那就另當別論。

事實上,並非所有的台灣住民都來自中國大陸、或是對「非原住民」的故國有感情上的牽掛,因此,華人國家的定位根本是無視屬於南島人的台灣原住民族的存在。或曰台灣的人口組成以主觀上自認為是所謂的「漢人」為主,因而並無大礙;然而,由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觀來看,即使人口再多,以任何單一族群的文化來定義民族認同的作為,都是對少數族群的不尊重。如果我們現在只是為了向一個外部的強權讓步,竟然自我否定內部少數族群對於民族認同的貢獻,未來是否有可能為了獨占國家機器,進而將台灣定義為鶴人的國家?甚麼是合理的國家認同想像,我們以為,每個人不只可以保有其族群特色,甚至於,在不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停留在信念的層次,某種雙重的政治民族認同,應該可以認真加以考慮(圖2)。

作為婚姻移民的「外籍新娘」

我國雖無正式移民政策,不過,以婚姻方式移入的新移民已經有四十萬,包括來自東南亞(越南、高棉、印尼)、以及中國者。跨國通婚有其社會經濟的背景,然而,我們的政治菁英卻傾向於帶著自我中心(ethnocentrism)的眼光,也就是以膚色來作優劣的排序,一方面認為本地人優於這些外籍新娘,另一方面卻又隱含自己不如白種人(女婿)。

一般而言,由於新移民的來源多元、人數較少、以及居住四散,而且缺乏政治動員的意願,通常不會有諸如自治、甚或分離的訴求;此外,由於是自願前來,通常移民也有較強的接受同化的誘因。我們以為,對於這些新加入的國民,起碼的反歧視立法是必要的,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個人的出生地、國家來源(national origin)、外觀、或是文化特徵(語言)而限制其基本人權,包括公共領域(學校、公家機構、以及媒體)、以及日常生活(工作、商業、娛樂)。要求她們加入主流社會是合理的,不過,卻不能因此打壓其文化特色、或是對於其母國的眷戀;在過渡時期,甚至於有必要提供其母語上的服務,特別是社會福利項目的提供;更重要的是,國家必須提供語言、教育、以及職業上的訓練,而非只是生育的工具Kymlicka, 2000: 190-94;夏曉鵑,2003;藍佩嘉,2004

站在人權的角度,應該有讓其保有其母語的選擇權。更何況,在南向政策的長期規劃下,讓我們的新生一代有學習東南亞語言絕佳良機,至少讓台商有多一個擴展商機的能力,特別是母舅所居住的國家,何樂不為?

建立民族國家是可欲的目標,問題在如何塑造「民族」(nation) 的方式是否壓制到少數族群/原住民族的認同(Kymlicka, 2000)。在我們想像中的台灣認同,除了有我們的客家、鶴、外省、以及原住民(包含平埔族)四大族群以外,還有來自中國、日本、美國、以及東南亞的文化成分(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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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墾殖國家與移民國家的差別,見Kymlicka (1995: 21) 的討論。

請參考Kymlicka (2000: 204-5) 對於冷戰結束後,居於東歐的俄羅斯人的描繪。

譬如柯林頓總統1994年與美國印地安人及阿拉斯加土著部落領袖歷史性會面談話(President Clintons Remarks in Historical Meeting with American Indian and Alaska Native Tribal Leaders, 1994)。

外坦吉條約』(Treaty of Waitangi, 1840)、以及『外坦吉條約法』(Treaty of Waitangi Act, 1975)。

瑪莫案第一號』Mabo No. 1, 1988、以及『瑪莫案第二號』Mabo No. 2, 1992.)。

http://www.abo.fi/instut/ESC-files/kap5.htm

譬如澳洲國會在1998年對於『原住民土地法』(1993)提出歧視性的修正案,讓原住民深深體會到,如果沒有憲法上的保障,原住民的權利是隨時可以被剝奪的Oam, 1999: 11

參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United Nations 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1994)、以及施正鋒(20001999)。

譬如考試委員陳茂雄(2004)為文,指出民進黨「政策拉攏客家族群,忽略福族群例如這次總統大選後,民進黨對少輸的客家族群論功行賞,對大贏的福老族群卻不聞不問,在客家地區大量造鎮,福老族群只有乾瞪眼的份」,並未嘗試著去了解客家菁英的想法,。

有關於新加坡民族/新加坡人的打造,見HillFee (1995)、以及Chua (1995)

有關國家認同與國家安全的關係,見施正鋒(2003)。

譬如監察院認為行政院未能控制移入人口的素質,因而提案糾正,見《中國時報》(2004/7/8)的報導。

有關於移民的人權,見Mattila (2000)、以及Taran (2000)

* 發表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台灣原住民族族群文化與發展會議」,台北,國立師範大學教育大樓,2004/8/10。本文初稿分別引言於引言於「台灣憲政研究中心第十次會議」,台北,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辦公室,2004/7/22;民進黨中央黨部族群事務部主辦「族群論壇第三次座談」,台北,國際藝術村,2004/6/18;「第二次中道理性座談會」,台北,台灣國際會館,2004/5/2,以及民進黨中央黨部族群事務部、文宣部主辦「族群論壇第一次座談」,台北,華山藝文中心,20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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