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與認同政治--族群認同以及國家認同的考量*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While a common language is useful for the coherence of a nation, a common auxiliary language is sufficient; there is no need for all citizens of a nation to be native speakers of a single language, and absolutely no need for a nations language to be clearly distinct from all others.

Stephen Barbour (2002a: 14)

 

儘管族群認同形成的基礎有其客觀條件,譬如共同的血緣、語言、還是宗教,不過,更重要的是主觀條件,也就是在成員之間,彼此的集體經驗、記憶/失憶、還是歷史的建構。在台灣,我們所熟悉的四大族群的分類方式,雖然有其背後錯綜複雜的構成因素,不過,一般人還是習慣以語言來作最方便的族群辨識指標。在我們進行民主轉型的過程中,民間以「還我母語」的訴求來表達族群公義、平等的企盼,挑戰百年來「獨尊國語」的語言政策,卻無意中觸及最敏感的政治權力、以及經濟資源分配的考量,因此,語言使用即使不是我們當前最敏感的議題,卻是政治張力的來源之此外,由於我們與巨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藕斷絲連的血緣、歷史、文化、甚至於政治上的牽扯,語言政策的制定又牽涉到國家認同/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的定位,語言政策的制定因而必須擴大參考架構的設定。既然語言議題是我們對於族群政治、以及國家定位看法的表徵(proxy),那麼,只要我們能對於語言政策能取得起碼的共識,就多少能處理/化解(settle/resolve)國人在認同政治上的分歧。

首先,我們必須先指出,語言議題之所以治絲益,有很重要的緣由是來自於「語言只不過是一種溝通的工具」的錯誤認知,也就是刻意淡化語言在政治、經濟、以及文化上的功能,也就是權力、資源、以及認同的分配/確認,當然就無法制定出合理的語言規劃來(施正鋒,2004)。

再來,我們以為當前台灣語言問題的癥結,主要在於統治者(日治、國治)相信「文化式的民族主義」(cultural nationalism),也就是國民必須是具有共同的語言/文化,因而採取強迫式的語言同化政策,希望能透過族群差異的消彌,來達成塑造文化民族、以及建構民族國家的期待。問題是,自從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概念出現以來,所謂的「民族」(nation)是指「政治民族」、而非「文化民族」,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命運共同體的追求,而非要生硬地將多元的族群文化作單一化的斧鑿去勢。不管過去「皇民化」、或是「國語人化」的同化政策是否出自於善意,不過,就是因為如此霸道的「國家族群化」(ethnicized state)作法,也就是「單一族群國家」的幻覺,讓被支配族群感受到強烈的相對剝奪感,因為語言不平等不只反映出族群的地位、以及尊嚴被壓制,更代表著整個族群會隨著文化的凋零而消逝。

在國際人權理念的推動過程中,西方國家已經由對於所有住民的生存權/自由權、以及所有國民的公民權/政治權/平等權/反歧視的重視,逐漸發展到對於少數族群認同權/文化權的保障,特別是在多元族群的國家裡頭,少數族群權利的積極保障,往往被當作是實現民主、以及促進和平的先決條件,尤其是少數族群的「語言權」(linguistic rights) 被視為最基本權利,也就是透過少數族群語言在公共領域(也就是教育、媒體、以及公家機構)平等地位的確保,企盼把語言當作是正面化解族群齟齬的調和劑,而不再視為衝突的來源(Skutnabb-Kangas, 2001)。

近年來,在客家委員會率先草擬了『語言公平法』草案,經過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修定為『語言平等法』草案,最後由文化建設委員會整合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我們可以看出來,除了所有語言當作是國家的資產外,在多元文化主義的基本精神下,這些草案的大致是強調各族群的語言平等,也就是說,大家所使用的語言都是「國家語言」(national languages)、或是「本國語言」(native languages),不再獨尊「北京話/華語」(Mandarin)為單一「國語」,更重要的是本土的原住民各族語言、客家話、以及福話/鶴話/Holo,將不再被當作是帶有強烈貶抑未到的「方言」。

就西方多元族群國家的實務經驗來看,除了獨尊語的英國、法國、或是美國以外,我們可以另外歸納出語言隔離、以及相互學習兩種模式(見圖)。就比利時而言,南部講法語的Wallonians、以及北部說荷語Flemish各有其所屬的行政區域,也就是Wallonia、以及Falnders;在這兩地區,法語、及荷語分別是其單一官方語語言,至於在首都布魯塞爾,採取的是法語/荷語雙官方語言Howell, 2000: 149。由於法語在政治、經濟上的傳統支配性,Wallonians通常不願意學習荷語,而Flemish卻因被迫學習法語而具有語言能力的優勢。

 

 

同樣地,西班牙為了要安撫少數族群,特別在其1978年的憲法列了語言條款。雖然Castilian被尊為「官方國家語言」(official Spanish language of the State),至於包括CatalansBasques、以及Galicians在內的少數族群,其語言其個別所屬的自治區具有官方語言的地位Mar-Molinero, 2000: 99

瑞士有四種語言,也就是日爾曼語、法語、義大利語、以及Romansch,都是國家語言,不過,因為講Romansch總人口不到1%,只有前三者具有官方語言的地位,也就是在聯邦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運作;和比例時相訪,其聯邦的組成基本單位「」(Canton)反映出族群特色,也就是採取語言的地域性/入境問俗(territoriality),因此,大多數的採取單一的官方語言政策(包括教學用語),另外,有三個採用日爾曼語/法語雙官方語言(BernFribourg、以及Valais), 只有在Romansch人聚居的Crisons,是採取日爾曼語/義大利語/Romansch三官方語言Schmid, 1981: 20-26。根據研究,三分之二以上的瑞士人通曉另外族群的語言,特別是人數較少者:當講日爾曼語的人與講法語的人交談,不論是在日爾曼語、還是法語區,人數較多的前者會客氣地講法語Schmid, 1981: 30; 2001: 129; Steinberg, 1996: 157

加拿大可以大致分為講法語的魁北克省(85.7%講法語)、以及講英語的其他省分(94%講英語);全國來看,67.1%的人只會英語、15.2%的人只會法語、16.3%的人兼通英語/法語,特別是母語是法語者往往必須學英語Churchill, 1998: Schmid, 1981: 110。自從『官方語言法』(1969)通過以來,加拿大採取的是英語/法語雙官方語言政策,特別是聯邦的公務人員必須通曉兩種官方語言,因此,重點在如何加強他們的語言能力,尤其是以英語為母語者的法語能力(Churchill, 1998)。魁北克省政府在1974年宣布法語為該省的單一官方語言,隨後,又以『101法案』(1977)加以確認,也就是採取地域性的語言自治(linguistic autonomy)精神,出發點是自我保護;聯邦雖然認為語言權利屬於個人、而非集體,並沒有多大的干涉(李憲榮,2002)。

綜合上述四個國家的作法,「地方性通行語言」的設計,應該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說,在四大族群的語言被賦予平等的國家語言地位以後,可以進一步在少數族群聚居的原鄉,因地制宜,以當地的族語為單一/雙語/三語官方語言,譬如客家的桃竹苗地區、或是原住民族鄉鎮/自治區。至於地方性通行語言/官方語言的內涵,可以作全國性的協商,斟酌是要限定於公部門的運作(立法、行政、司法),還是要擴及教育(國民教育)、或者是媒體。

長期而言,我們希望每個人都能先從幼稚園就學會自己的母語,並且能以母語作為接受基礎教育的語言,進一步在中學要求每個人再學習至少一種其他族群的語言,以便在最快的將來,大家都至少可以在聽/說的程度,自由地使用各種語言來與他人溝通,不讓語言成為交流的障礙。

然而,在短期內,為了要促進國人作跨族群的溝通,我們終究還是要面對是否要採取單一、還是多元的全國性「共通語言」(general language)的問題。也就是說,在確保了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以及族群認同以後,我們進一步必須考慮的是國家認同凝聚的問題。

誠然,由於歷史發展的偶然,北京話/「國語」儼然是大家目前在語言溝通上最大的公約數。對於外省族群來說,他們在主觀上未必就是把北京話當作其母語(native speaker of Mandarin,不過,就客觀而言,年輕一代的並無機會學習母語,北京話也就實際上成為其沒有選擇的母語(native command of Mandarin)。排開衝擊最大的外省族群來看,即使是客家人、或是原住民,由於過去的族群競爭關係所留下來的記憶,對於福話/鶴話作為通用語言所表達的疑慮,因而似乎寧願使用過去殖民者/統治者所留下來的語言,包括日語、或是北京話;這當然不是簡單的「多數決」(majority rule)就可以說服大家,特別是少數族群。

反過來說,有任何反對將北京話當作共同語言的理由嗎?如果我們能克服過去「國語政策」所帶來的羞辱、掃除北京話的不自主歷史污名,那麼,為了要安撫本土族群對於北京話蘊含的語言霸權所有的疑懼,必須先要加緊將其他族群的母語作積極的復育,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超越消極的母語保護訴求,而且要具體第保障所有的語言的平等,並且能積極地以母語作為教學語言。我們知道,除了北京話以外,其他的語言都是相對的弱勢者,特別是在科技方面的結合而言,因此,要提高其地位,必須由國家出面進行語言的正常化、以及標準化的工作,否則,在發展不足的情況下,這些語言就只能當作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日常生活會話(patois),那麼,地位是永遠無法提高,更不用說有系統的推動。

其實,台灣並非唯一使用北京話的國家,因為至少還有中國、以及新加坡;同樣地,我們也不能說台灣是漢人、或是華人的國家,就好像我們說台灣是南島民族(Austronesians)的國家一般。更正確地說,不管人數多寡,我們是多元語言、以及多元族群的國家。不過,不論是北京話、客家話、還是福話,我們畢竟在語言上與中國有相當程度的進似、甚或雷同。

如果我們認為北京話的中國/中華文化認同是無傷大雅、甚至於是可欲的成份,就不會刻意去加以區隔;譬如,台北市擁抱中國的漢語拼音,強調的是與國際接軌,對於夾帶的中國政治認同,自然是若無其事。相對地,如果我們相信語言文化與政治是無法切割的話,自然會對北京話的木馬屠城效應戒慎小心,這已經超越繁體字語簡體字、或是ㄅㄆㄇㄈ與羅馬字的區隔,更不用說通用拼音是否為台灣拼音的境界,而是台灣的北京話Taiwanese forms of Mandarin)是否為中國華語的另外一種方言而已。我們以為,至少要立即放棄所謂的海外華文教育的市場,因為我們沒有必要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競爭中國的正統、或是華人的祖國;相對地,我們應該儘快展開海外台僑的客家話、福話、以及原住民語言。

最後,對於新近婚姻移民(外籍新娘)的語言,不管是越南語、印尼語、還是高棉語,雖然是「非本土語言」(non-indigenous languages),而且也尚難看出其現代移民的集體認同出現,不過,站在人權的角度,我們在期待她們加入本土之際,應該有讓其保有其母語的選擇權。更何況,在南向政策的長期規劃下,讓我們的新生一代有學習東南亞語言絕佳良機,至少讓台商有多一個擴展商機的能力,特別是母舅所居住的國家,何樂不為?

參考文獻

李憲榮。2002。〈加拿大的英法雙語政策〉收於施正鋒編《各國語言政策──多元文化與族群平等》頁3-49。台北:前衛出版社。

施正鋒。2004。《台灣客家族群政治與政策》。台中:新新台灣文化教育基金會/台北:蘆圖書出版公司。

Barbour, Stephen.  2000a.  “Nationalism, Language, Europe,” in Stephen Barbour, and Cathie Carmichael, eds.  Language and Nationalism in Europe, pp. 1-1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arbour, Stephen.  2000b.  “Germany, Austria, Switzerland, Luxembourg: The Total Coincidence of Nations and Speech Communties?” in Stephen Barbour, and Cathie Carmichael, eds.  Language and Nationalism in Europe, pp. 151-67.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urchill, Stacy.  1998.  Official Languages in Canada: Changing the Language Landscape.  Canadian Studies Program, & Official Languages Support Programs. (http://www.pch.gc.ca/progs/lo-ol/perspective/english/languages/ index.html)

Howell, Robert B.  “The Low Communities: A Study in Sharply Contrasting Nationalism, in Stephen Barbour, and Cathie Carmichael, eds.  Language and Nationalism in Europe, pp. 130-5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Molinero, Clare.  2000.  “The Iberian Peninsula: Conflicting Linguistic Nationalism, in Stephen Barbour, and Cathie Carmichael, eds.  Language and Nationalism in Europe, pp. 83-104.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chmid, Carol L.  2001.  The Politics of Language: Conflict, Identity and Cultural Plur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chmid, Carol L.  1981.  Conflict and Consensus in Switzerlan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kutnabb-Kangas.  2001.  “The Globalization of (Education) Language Right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ducation, Vol. 47, Nos. 3-4, pp. 201-19.

Steinberg, Jonathan.  1996.  Why Switzerland? 2n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有關於「語言」(language)與「方言」(dialect)的差別,語言學者強調的是客觀的指標,特別是相同的地方;相對地,政治學者與社會學者注意的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認同,尤其是差異的部分Howell, 2000: 132。語言學者Barbour2000b: 157甚至於懷疑,究竟是否又所謂絕對的「純粹的標準」。

又稱為Flemish。究竟要歸為日爾曼語、荷語、還是弗萊明西語,見Howell2000: 131的討論。

其實,居東部邊界地方,也有極少數操德語者;他們也有自己的行政區域。

見客委會『語言公平法』草案(第11條)、以及國語會『語言平等法』草案(第9條)。

是否要復振外省族群的個別母語,譬如說廣東話、上海話、或是滿州話,除了成本、以及效益的考量,關鍵還是在本身是否有這樣的期待,國家才能進一步提出規劃。

包括所謂的「台灣國語」、或是外省族群自認為字正腔圓的「國語」。

* 引言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族群語言之保存與發展分組會議」,台北,新大學華僑會館,2004/8/4-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