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族群政治與政策*

 

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各位親愛的父老兄弟姊妹:在這個歷史的新起點,我們要以新的決心、新的作為,開展新的時代。這裡是我們共同的家園,是我們生存奮鬥的根本憑藉。五十年來的禍福相共,已經讓我們成為密不可分的生命共同體;而第一次由人民直選總統,更讓我們確立了以台灣為主體的奮鬥意識。競選活動雖已結束,但是競選時所作的承諾,一定要切實信守,早日實現。要建設一個現代化國家,有賴各方人才的投入。為追求政局的安定與國力的壯大,登輝認為,政府決策階層的工作,也要不分黨派,不分族群,延攬各界品德良好,能力卓越,見識宏遠,經驗豐富的人才,來擴大參與。全國同胞們:中華民族能歷五千年墜,端賴優秀文化的維繫。然而自十九世紀中葉以來,中華文化在西方文明的強烈衝擊下,備經危疑震撼,致使部分國人的信心動搖,國勢低落。所以,登輝無時無刻不在思考文化的重建與新生。希望在台灣地區的同胞,能建立新的生活文化,培養長遠宏大的人生價值觀,並以我國浩瀚的文化傳統為基礎,汲取西方文化精髓,融合而成新的中華文化,以適應進入二十一世紀後的國內外新環境。

李登輝 (1996/5/20)

 

        阿扁永遠以身為民主進步黨的黨員為榮,但是從宣誓就職的這一刻開始,個人將以全部的心力做好「全民總統」的角色。正如同全民新政府的組成,我們用人唯才、不分族群、不分性別、不分黨派,未來的各項施政也都必須以全民的福祉為目標。台灣因為特殊的歷史與地理緣故,蘊含了最豐美多樣的文化元素,但是文化建設無法一蹴可幾,而是要靠一點一滴的累積。我們必須敞開心胸、包容尊重,讓多元族群與不同地域的文化相互感通,讓立足台灣的本土文化與華人文化、世界文化自然接軌,創造「文化台灣、世紀維新」的新格局。

陳水扁 (2000/5/20)

 

        一味炒作族群議題,絕非台灣的願景,反倒是台灣的惡夢。台灣必須向前看,任何政策或路線如激化兩岸敵對或島內族群對立,危及周邊區域安全穩定,絕非台灣人民樂見的事,對大家更沒有好處。

宋楚瑜[1][1] (2002/7/25)

 

壹、前言

就一個多元族群國家的台灣在而言,表面上的平和狀態,可能真的是彼此利益和諧,可能是合作無間、可能是相互尊重、也有可能是老死不相往來、更可能是忍隱不發。如果說外省族群沮喪的是政治的優勢不再,客家族群不滿政治權力的分配、以及擔憂文化的傳承,原住民的困境則在如何維繫整個民族的命脈,也就是生存或滅絕的關頭,那麼,台灣的族群關係絕對不能算是沒有衝突。

近年來,如何讓少數族群覺得制度公平、感到獲得尊重,一直是有志之士關心的重要課題。在我們尋求民族認同 (national identity)[2][2] 的凝聚、國家定位的共識、以及政治制度的建構之際,如何調和族群間的歷史齟齬、建立和諧的關係,將是台灣未來能否成功鞏固民主的關鍵。進一步而言,從政治發展的角度來看,族群衝突勢必會挑戰到政府的正當性;從經濟發展來著眼,政局不穩一定會使外資、或旅遊卻步;從外交拓展作考量,如果台灣予人歧視少數族群的負面印象,國際社會很難伸出援手;從國家安全的顧慮來看,內爭恰好給隙的外敵介入的機會,侵犯國家主權。如果衡量西太平洋的區域安全,台灣的動亂不可避免將威脅國際秩序。

一般人已經漸漸習慣將台灣的族群結構化約為原住民族、外省人[3][3]、客家人、以及鶴[4][4]四個族群。不過,在政治場域來看,大致是沿著「原住民族vs.非原住民族(外省人+客家人+鶴人)」、「外省人vs.本省人(原住民族+客家人+鶴人)」、以及「客家人vs.人」三個軸線在競逐,我們將考察三個少數族群(原住民族、客家人、外省人)可能關注的政策走向。

 

貳、原住民運動的政策實踐

十多年來,台灣原住民運動追求的目標,大致可以歸納為正名、還我土地、以及自治三大任務。就正名運動來看,國民大會在1994年的第三次修憲增修條文[5][5]中以「原住民」取代長期被污名化的「山地同胞」,並且稍後在『原住民族教育法』(1998)[6][6] 中,正式使用「原住民族」;另外,相關的『原住民身分認定表(1991)[7][7]、『姓名條例』(2000)[8][8]、『原住民身分法』(2001)[9][9]、『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2002) [10][10]此外,長期被一些人學家視為平埔族的族,終於被政府正式承認為原住民;當然,俄羅斯娃娃般的「泰雅族、賽德克族、以及太魯閣族」關係,仍有待彼此的對話。有關平埔族的原住民身分問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原會除了任命一名平埔族菁英為兼任委員外[11][11],並積極委託學界進行身分認定的研究[12][12];我們以為,成功的關鍵還是要端賴多元的平埔族人的自我定位、整合、以及訴求的確定(施正鋒,2002a)。坦承而言,原住民(高山族)與國家關係的重建,有相當多的成分要借助於平埔族的定位,尤其是如果能了解平埔族當年是如何在被征服的過程中喪失主權,將有助於原住民(高山族)取回流失的土地。

就還我土地的目標而言,我們也看到原民會對於恢復傳統領域的努力,特別是推動各族部落地圖的重劃;原民會的具體作法大致是追隨原運歷年來的訴求,也就是希望開放被收歸國有的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不過,儘管『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內政部,2002[13][13],原住民菁英勢必要面對策略選擇的困境:「究竟要堅持理想而全盤輸掉,還是務實地讓步而取得階段性的勝利,卻要面對出賣族人的指控」。不管草案的實質內容如何,我們發現在民進黨執政後,原運面對空前的挑戰,也就是如何在保有原來充沛的活力之際,又能夠在體制內悠遊自如地實踐理念,卻又不至於被民進黨的非原住民從政同志指控為「不識大體」、或是「不顧大局」;在這樣的集體壓力之下,我們看不到媒體的報導、分析、或是對話,自然也就沒有來自民間社會的奧援。也因此,諸如在『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14][14]楬櫫的「土地條約」、或是在『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15][15]中提出的「土地議事庭」,尚未獲得輿論的廣泛討論。

就自治區的設置而言,原民會在時間的壓力下,先是聘學者擬定『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16][16],並且相繼在全國召開部落座談會,希望以由下而上的精神來綜合族人的初步看法,再來進行各方意見的整合;原民會日前更是召開會議,希望能進一步從事自治區規劃的研究,探討具體可行的方案,以期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由於當時研究小組並非原運出身[17][17],而且原住民學者的參與有限[18][18],以至於該草案被原民菁英伊凡諾幹嚴厲抨擊為原住民版的『地方制度法』[19][19],也就是將「民族自治」矮化為單一體制 (unitary system) 下的「地方自治」。持平而言,這並非單純的因為草擬者的族群身分非原住民所致,而是法律學者考慮的是如何在現有體制內獲得最高的可行性[20][20];相較之下,原運者關心的是如何作通盤的考量,也就是從原住民的民族權[21][21]、主權、以及自決權著手,進而擴及土地權、以及自治權的實踐,而非形式上的自治區設置(施正鋒,2002b)。

就草案的實質內容而言,政策原本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可行性、以及可欲性的 (desirability) 取捨的問題。然而,原住民的民族權在國際上原本就是嶄新的議題,也就是所謂的「第三代人權」的體現,因此,除了必須有非常的包容心與胸懷外,更需要有多元的視野;我國法律以大陸法係為主體,如果因為拘泥於現有的憲政體制/法律體系而嘗試作漸進式的調適,建構中的原住民自治體制極可能呈現支離破碎的面貌。

可惜,原民會並未結合現有的資源作充分的前置作業,連最基本的民族權論述都付諸闕如,以至於在日前與立委作初步接觸之際,竟然無力回答諸如「為甚麼你們原住民要設立自治區」的焦點問題[22][22],更遑論位階更高的民族權、主權、自決權、以及土地權等治絲的議題。也難怪族人除了質疑漢人的妥協意願外,更懷疑政府實施自治的誠意,特別是在缺乏具體的財政來源保證之前[23][23],不管是隸屬原民會、行政院、甚或總統府,自治區可能只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中央派出單位,又與美國印地安保留區的自生自滅何異?我們強烈建議,除了法規的草擬、以及自治區的規劃,原民會或可加強政治哲學、以及理論的研究,為成立自治區提供學理上的正當性。此外,我們以為,原民會在默默耕耘實務之際,除了要與學界作深入的對話以外,似可考慮進行對外的論述推銷、以及增加媒體的能見度,以免在立法之前就胎死腹中。

馬告 [蘭山] 國家公園」的設置,是地方政府(宜蘭縣政府)與環境保護團體[24][24]攜手合作的傑作,目的在阻止官(國軍官兵退役輔導委員會)、商(山老鼠)之間的共犯結構所帶來的濫墾盜伐、以及隨之而來的生態破壞。原運人士對於這樣的發展,顯然是愛恨交織:一方面,國家公園的圈地行為,無疑會牴觸到原住民對土地所有權的訴求;另一方面,在束手無策的情況下,國家公園似乎唯一能作起碼抗衡的機制。此外,部分原運朋友似乎相信,如果能從國家公園獲得原住民人事安插的承諾,多少也有政績上的表現,或可能舒緩自治區推動遲緩的相對剝奪感。

然而,從整體原運推動的策略上來看,在泰雅族小孩與總統出現媒體之後,馬告國家公園獲得政府風光地背書,我們看到的只是分潤式的奶嘴政策;如果我們記得漢人「朝三暮四」的故事,甚至於「退一步、近兩步」的策略,那麼,在所謂的「共管」原則下[25][25],族人競相走告的馬告國家公園「由共管到自治」,極可能是「雖贏得戰役、卻失去戰爭」的因小失大例子[26][26],空有「共管下的自治」。儘管戰後以來的退輔會支配或許會消退,不過,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個代表國家機器的公家機構,一旦這種權力關係被制度化,未來若要在重山峻嶺般中協商各種原住民權利的實踐,勢必又要增加一道新的阻礙,特別是不久之前還在並肩作戰的盟友;也就是說,原住民將很難說服漢人政府:如果原住民在前一分鐘可以接受「國家」公園的扈從式安排,為何現在又要固執地將國家公園置於「自治區」之下來管理?在這裡,我們暫且看到原運與環保運動初步聚合的例子,然而,如果兩者互不相容之際,何者的利益將優先?最令人擔心的是,由退輔會的隔離式不理睬政策、到馬告國家公園照顧式的政策,是不是代表民進黨政府的原住民自治底線就是如此了?

就政黨體系而言,當前三黨不過半的國會生態,當然不利民進黨實踐競選期間對於原住民的承諾。不過,也因為身為國會最大黨的民進黨席次並未過半,如果十名原住民立委[27][27]能視議題整合,甚或凝聚為紀律嚴整的超黨派原住民連線 (caucus),將不只是具有杯葛的作用,還可以自主地推動原住民自己的法案。此回,達悟族人對於蘭嶼核廢料的怒吼,逼得政府不得不正視問題的嚴重性,除了金素梅立委對於主由媒體的成功運用[28][28],以及充分掌握陳水扁「有危機才要處理」的決策模式以外,更重要的是展現眾志成城的政治實力。[29][29]

行政部門的總統府、行政院、以及原民會的三角立場必須加以整合,特別是居於雙重弱勢的原民會,在與上級單位、以及漢人進行對話協商之際[30][30],必須強化宏觀的民族權利來主導論述,而非爭取在鳥籠框架下的預算達到最大而已。此外,黨(民進黨)、政(行政部門)、以及社(原運)的水平關係必須加強聯繫,特別是後者。誠然,在執政之後,角色互換,未免讓原運的朋友有時空錯置而不知如何自處的徬徨;不管是從學理還是實務上的研究來看,在野黨上台雖然可以帶來前所未有的資源,卻不一定有利社會改革的推動,因為,除了體制收編的誘惑外[31][31],體制外的奧援將終止,除非兩者能作有意識的白臉、黑臉默契。

 

參、外省族群的民族認同

外省族群是在戰後隨著國民黨來台,他們不只是單純的移民,而且還可以說是非志願性的政治難民,也因此,對於故土中國有較強烈的戀;相較之下,早先來的鶴、或是客家族群,大多是自願前來的經濟性移民。眾所週知,在過去十年來,族群認同與民族認同有相當程度的聚合,進而左右著對國家走向的定位。具體而言,本省人會傾向於自認為是台灣人,並且對政治、或經濟上的統合採取較保留的立場;相對的,外省人對於中國人的認同比較可以不加思索地接受,對於中國比較有感情上的眷念、甚至於接受某種形式的政治結合。

戰後以來,中華民國在台灣取得領土的固著 (territorialized),隨著民主化的過程,原本族群間的政治支配關係逐漸獲得調整,政權也大致可以在總統直選後取得正當性,只不過,台灣與中國的定位仍懸而未決;雖然對於住在台灣的所有人來說,安全的最大威脅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應該是最基本的共識,然而,台灣住民的民族認同也有待自我清(施正鋒,2001200019991998)。追根究底,台灣與中國之間似有若無的緊張狀態,除了有外省人在國共鬥爭中家園被毀、親人被清算鬥爭的誓不兩立仇恨外,也有在冷戰時期與美國作被動式結盟而養成的黑白分明反共思想,更有在建構現代化民主國家過程遭受打壓所產生的同仇敵愾。

在一個多元族群的後殖民社會,「共同體的想像」 (Anderson, 1991) 往往會遭到質疑:「這是誰的想像共同體?」此時的任務是雙重的,也就是如何避免民族運動被扭曲為族群運動 (Chatterjee, 1993)。特別是在一個由不同波移民組成的社會,在設法要清集體認同之間的藩籬之際,民族主義除了要對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的侵犯,還要面對如何將多重自我建構成單一民族認同的課題 (Radhakrishnan, 1993)

如果說「國家定位」台灣獨立vs.中國統一決定於「民族認同」台灣人vs.中國人的話,台灣目前在尋求與中國建立妥適關係的過程中,源自內部的集體認同分歧,恐怕是比來自外部的促統壓力還治絲而。到底「中國是什麼?」除了代表政治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中國也有歷史、地理、血緣、以及文化上的意義。

目前的外省人在認同上的選擇是「在台灣的中國人」或「中國人在台灣」,近似於「中華民國在台灣」,似乎對於「新台灣人」有所卻步[32][32]。不過,當李登輝提出「兩國論」之際,蘇起試圖以「一族兩國」(two states in one nation) 來中立化,這當然不是情感上的牽掛在作祟而已。近年來,政府雖然廢除了傳統對於身分認同的籍貫措施,改紀錄出生地的方式,希冀能以土地的認同來擺脫省籍觀念在政治上的再現。如果鄉土代表的是家鄉與土地,那麼,「認識家鄉」或許是培養民族認同的方式之;然而,到底哪裡是家鄉呢?究竟個人出生、成長、還是現在居住的地方?如果是出生在外國的小孩,何處是家鄉?如果是老一輩的人,譬如戰前出生在日本、或是中國的人,特別是外省,他們又要如何來決定其家鄉?如果家鄉與國家並不趨同之際,鄉愁與民族認同又如何還區別?此時,應該是由鄉愁決定民族認同,還是由民族認同來設定家鄉的認定?其實,如果外省族群有這樣的困擾,我們著實應該加以正視,或許能經過對話來取得相互了解;畢竟,我們並不能假設這種困擾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消逝,尤其是面對在選舉過程日漸惡化的族群動員。

面對台灣內部多元族群的齟齬,陳水扁政府似乎是滿足於將台灣定位為「華人國家」 (Chinese state),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向中國的「中原則」作善意的回應。究竟華人的涵義為何?在過去,華人 (ethnic Chinese) 出現於華僑 (overseas Chinese) 的用法,也就是指移民而僑居於他國者,譬如華裔美國人 (Chinese-American)。在這裡,華人與日爾曼人 (German)、或是安格魯薩克森人 (Anglo-Saxon) 的用法相法,可以理解為具有共同血緣、或是文化特徵者;也就是說,用來作為族群性 (ethnicity)、或是民族性 (nationality) 的基礎/核心,正如日爾曼人可以分布於德國、奧地利、以及瑞士,而以安格魯克森人為主體的國家也有英國、美國、澳洲、紐西蘭、以及加拿大,那麼,華人也可以說有中國、台灣、以及新加坡三個國家。當我們看到陳水扁侃侃而談其先人來自中國福建漳州詔安,仍然是跳不出原生論思維的制約。

大體而言,華人代表的是中華文化、中華文明,而中國代表的是文化、歷史、血緣上的中國,也就是「文化中國」;相對地,台灣就是李登輝所謂的「新中原」。這是一種折衷式的思考,也就是視中國認同為文化認同、台灣認同為政治認同。如此的權宜性讓步,大概是台灣能接受「一個中國[33][33]」的最高底線了。問題是,華人的英文用字是Chinese,與政治中國的英文China幾乎有一對的關係 (isomorphism);即使中國不介意「華人中國」,亦即聱牙的Chinese China,「華人台灣」(Chinese Taiwan) 卻很有可能被詮釋為「中國所屬的台灣」,這樣的刻意自我模糊,難免被世人詮釋為自我矮化。

不過,就一個多元族群的墾殖國家 (settlers state) 而言,並非所有的台灣住民都來自中國大陸、或是對「非原住民」的故國有感情上的牽掛,因此,華人國家的定位根本是無視屬於南島人 (Australoid、或是Malayo-Polynesian) 的台灣原住民族的存在。或曰台灣的人口組成以主觀上自認為是所謂的「漢人」為主,因而並無大礙;然而,由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觀來看,即使人口再多,以任何單一族群的文化來定義民族認同的作為,都是對少數族群的不尊重。如果我們現在只是為了向一個外部的強權讓步,竟然自我否定內部少數族群對於民族認同的貢獻,未來是否有可能為了獨占國家機器,進而將台灣定義為鶴人的國家?[34][34]

一般人會以為,國家的存在是為了要保障認同;然而,民族認同雖然會受到外在力量所限制(壓制、或誘惑),卻絕對不是先天 (a priori) 能決定的,必須由國家內部去辯論來求得共識,尤其是在多元族群的台灣。更進一步言,民族認同與族群認同的關係是雙向的[35][35],也就是說,民族認同也會反過來強化族群認同。譬如說,中國牌可以被援引來保衛族群的集體認同、以及談判權力分配的籌碼,卻不一定代表整個族群急欲與中國結合,甚至於主張統一的政治菁英亦然。同樣地,某些本省籍族群政治人物可以輕易地指控對方為吳三桂、施,特別是選舉時刻,卻必然表示他們為台獨運動的真實信徒;在過去,這些人即使沒有社會主義或統一的思想,卻很容易被荒謬地打為「三合一」的內部敵人,現在,更容易將外省籍的政治對手戴上統派的帽子,也就是便宜行事的「反外省人」=「反國民黨」=「反中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外省族群認為當中國人就是其族群認同最重要的本質、不可動搖,誓言要國家保障其獨特的集體認同,即使中國沒有運用政經誘因來推波助瀾,我們也必須審慎考察,而非一味加以譴責,畢竟,民族認同、政治立場、或是意識型態都沒有對錯,只有選擇的過程是否公平、合理、或是平和。如果我們反對過去戒嚴時期對異議思想的打壓,現在就不應該重蹈覆轍。

中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有可能相容嗎?如果前者是民族認同、後者是地方認同,那麼,彼此就是上下位階的關係,也就是在國家定位上,台灣要臣服於台灣、要接受地方政府的地位,也就是接受「一國兩制」的公式;我們以為,大部分的台灣住民應該不會接受。如果兩者兩者都是民族認同呢?也就是接受雙重效忠的可能性如何?其實,近年來,國人取得雙重國籍者日盛,而且在全球化的發展之下,「離散」(diasporas) 的情況普遍,也就是居於異鄉、卻關心家鄉的安危。如果我們願意接納海外鮭魚返鄉,甚至於企業界主張引入對岸的高科技人才,卻擔憂「中國離散者」(Chinese diasporas),原因何在?最大的隱憂是中國與台灣敵對;如果將來兩者的關係有如台美、或是美加之間一般水乳交融,那就另當別論。

戰後,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幾乎全數遷台,外省族群多被安置軍公教,以致公家部門的人事安排未盡與族群人口成比例;蔣經國晚年體認到反攻無望,開始選擇拔本省菁英,以宣族群隱忍已久的不滿。在李登輝總統任內,菁英補方式日漸合理;不過,少數過去居優勢的外省菁英有時移事異之嘆,危機感頓萌,乃人之常情。為避免任何外省族群有「無立足之地」的認知,外省族群的認同應該受到相當的尊重、就業機會應該受到起碼的保障,進而在求政治權力、以及經濟資源分配的公平。

 

肆、客家族群的語言文化復育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終於在2001614日正式掛牌運作,在政治上的意義是佔有台灣人口至少百分之十五(四百萬)的客家人,首度被國家體制承認,這也是客家菁英十多年來從事社會運動的開花。然而,在甚囂塵上的政府改造呼聲中,客委會的存在一直被強烈質疑;其實,不少客家菁英原本也不是很贊成客委會的設立,理由大致是客家人並不像原住民一般需要國家的保障,彷彿擔心族人會淪為少數族群的地位。

其實,不論就政治權力、或是經濟資源而言,客家人或許算不上是明顯的少數族群。不過,客家族群對於母語流失、以及文化斷層的現象,一直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焦慮,不僅擔心自己的集體認同會逐漸淡化,更憂慮族群的存在要如何來確保(范振乾,2002)。其實,客家人迫切的文化關懷,更反映出要求認同被正式承認、要求取得公平的地位,以及要求參與國家的事務[36][36]

截至目前為止,客家族群整體最大的疑懼,可能是針對人數最多、卻又本身茫然無所知的鶴人而發。不可否認,台灣客家人的集體認同,有相當大的成分,是面對鶴族群人口優勢的防衛性反彈;由於清治開發時期的歷史記憶揮之不去,即使有共同的太平洋戰爭、及二二八事件經驗,客家人與鶴人之間仍有芥蒂。當然,國民黨統治者一貫的分化手段要負很大的責任,尤其是在兩個族群混居的縣市。

在反對運動漫長的抗爭過程中,原本挑戰的對象是國民黨的威權體制,其間,容或帶有些許的反外省人情緒,總體而言,卻是不分鶴、客家、或原住民的族群差異,客家人的參與、輸捐,卻從未落於鶴人之後。然而,儘管客家族群了台灣總人口的四分之一,一般鶴人對於客家人的印象,卻多懵懂無知,頂多是對於客家族群的文化特徵有浮光掠影的刻板印象。

事實上,在民進黨的發展過程中,客家人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客族出身的許信良能前後選上第五任、第七任黨主席,邱連輝當年(1981)也能在鶴人支持下當選屏東縣長,因此,如果說民進黨排斥客家人,也似有不公。儘管如此,如果說「客家人的危機感來自於鶴人的沙文主義」,是過度誇張的陳述的話,客家族群對民進黨的保留應該是不爭的事實。眾所週知,民進黨內部的派系鬥爭慘烈,尤其是在選前爭取黨內提名、以及選戰中競爭同路人的選票之際,有時同志間的嫌隙,尤甚於對政治立場迥異者的互斥。客家人在民進黨內並無特別的政治路線,也無成立客家黨部的企圖心,不過長期來看,大體屬於美麗島系,譬如早期的邱連輝,到現在的林豐喜、林光華、范振宗、張學舜、許張碧霞等人為是。當派系進行強力動員之際,客家的族群身份難免被波及,特別是在許信良兩度爭取總統候選人的過程裡,開始讓客家人懷疑民進黨是否有族群偏見。

陳水扁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對於客家公共事務協會的建議言聽計從,譬如說舉辦客家文化節、設立客家文化會館、提供調幅頻道播出客語節目、編輯客家母語教材等等。不過,在2000年的總統大選,由於有人在媒體放話,「客家人原本就不太支持民進黨」云云,無異給原本不服的民進黨客家支持者火上加油。陳水扁總統在選戰中也揭露其先祖來自福建詔安,因此他自己也是「鶴客」。不過,既有李登輝的前車之鑑,認同在選舉中的策略性調整,未免帶著強烈的工具性考量,效果自然打折扣。

回顧在台灣民主轉型的過程裡,非但族群間的差異未見消逝,原本的齟齬更是隨著選舉的自由化而持續擴大;特別是透過政黨的全國性動員,由省市長 (1994)、到總統 (1996) 選舉,政治人物從此必須正視客家議題所代表的意義何在,而非延續過去的恩寵式收編,客家族群從而開始扮演關鍵少數的角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之所以能快速成立,顯現的就是政治菁英超越黨派藩籬的初步共識:客籍立委背後的客家選票不可忽視。

坦承而言,大多數鶴族群對於客家人的心境大體欠缺同理心,因此,大而化之的做法難免被解釋為視若無睹、甚至於是不屑一顧;特別是在過去兩次總統直選,由於民進黨內部的初選稍有瑕疵,讓有心人士得以推波助瀾,進而影響大選的客家選票流向。其實,就是因為民進黨在桃、竹、苗的得票率有待加強,未來才有大幅成長的空間;前民進黨秘書長吳乃仁近乎棄守的說法,代表的是少數急功近利者的怠惰心態。

從族群政治的觀點來看,非原住民的三個族群當中只要任何兩個能夠結盟,至少就可以抗衡第三者的獨大、或制壓。因此,從外省族群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國民黨、新黨、還是親民黨,對於少數客家菁英的熱絡拉攏,可以說是合理的合縱連橫策略。相對地,清治時期的械鬥記憶猶存,不論是客家、還是鶴,彼此尚未能夠對於「義民」取得歷史和解,加上國民黨的長期以來的刻意分化,即使對於外來政權同樣嫌惡,彼此的互動卻尚難水乳交融。我們相信,唯有在每族群都能舒坦地呈現個別獨特認同感的前提下,族群間的和諧才有可能獲致。

到目前為止,大部份人恐怕仍然不知為何要特別成立部會層級的客委會,也有人質疑將來是否也要循例設置外省、或是鶴委員會,甚至於擔心是否會阻礙國民意識/民族意識 (national consciousness) 的凝聚?一般人的想法是不應該去刻意突顯族群的區別,唯恐會激化原本就有張力的族群關係,因此認為切勿將族群認同、以及族群關係在憲法中加以制度化。不過,站在弱勢族群的立場,任何淡化差異、或分歧的努力,很難不被解釋會淪為邊陲化、或是虛無化。傳統的「只有台灣人、或中國人」的論述雖然有民族認同/國家認同的考量,然而,在自己的族群認同尚未獲得鞏固之際,難免讓客家族群有強迫選擇靠邊站的認知,甚至於有放棄其自我認同的詮釋。

誠然,針對語言教育、以及文化傳承等業務,目前已有相關的教育部、以及文建會,然而,畢竟這些部會是自由主義作出發點,強調的個人權益/權利,對於少數族群的集體權[37][37]並未特別關注[38][38]。如果個人所屬的團體在決策過程不如其他族群,那麼,個人在形式上所取得的政治平等,並不會帶來真正的平等 (Ryden, 1996: 83)。如果集體權真的要有意義,除了成員必須要結合起來要求相關政策,更要有政治制度上的安排來執行 (Parekh, 2000: 217-18)。除非少數族群有自己的政治決策機制/機構,很難不被他人否決,如此一來,集體權的行使還是會落空 (Kymlicka, 1998: 3)

若要追求真正的族群和諧,光是口頭上的尊重於事無補,還要端賴「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 的精神如何實踐,也就是不管相對人數的多寡、或是政經力量的強弱,每族群的存在都是至高無上的、每族群的特色都是獨一無二的、對於社會都有相同的貢獻,因此,不只是要承認少數族群的存在,更要接受其族群的文化特色;此外,在多元文化主義的原則下,還要透過對話來協商規範上的共識,進而求取的國家的保障、以及公平的待遇 (Parekh, 2000: 13; Kymlicka, 1995: 10)。多元文化主義是少數族群的要求與國家對策的平衡,也就是說,少數族群在尋求保有文化差異的同時,也同時在摸索合理的整合條件 (Kymlicka, 1998: 25)。具體而言,族群之間先要「同中存異」,才能「異中求同」,也就是在整合的大前提之下推動多元文化主義,兩者並行不悖,也就是以「存異」來達成「求同」的大目標(Kymlicka, 1998: 8)

就程序而言,少數族群集體權可以藉著政治參與來推動;然而,究竟要透過憲法、政黨、還是選舉制度來產生代表,學者並沒有定論 (Kymlicka, 1998: 104; Ryden, 1996: 4; Philips, 1995: 14)。如果大家能以同理心作出發點,嘗試著去體會客家人長期以來對於語言、文化消失所感受到的危機感的話,至少應該能欣然接受在行政部門另外成立客委會的正當性,期待她能更積極協調分散各部會的相關事務、統籌客家教育及文化政策的推動。

一般人常說:「語言只不過是一種溝通的工具」,這是錯誤的說法,因為不僅語言的有無代表著集體生存的指標,語言的地位更象徵著族群之間的權力關係是否平等;此外,語言不僅是一種能力,而且是傳承文化、負載認同、代表尊嚴的媒介,所以被視為一種基本的權利。就西方國家的傳統來說,語言權[39][39]是少數族群權利的一種,除了必須加以保障,國家更要想辦法去發展,因此,絕對不能加以限制。他們的基本假設是這樣子的:國家採用的國家語言、或是官方語言,雖然出發點可能是善意的,也就是想要透過一個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整合,然而,這種對差異不寬容的作法,往往是社會衝突的來源;為了避免族群間的衝突,對於少數族群的語言作起碼的保障是必要的。

在一個有多元族群的國家裡,對於少數族群來說,原生的獨特語言往往是最方便的族群辨識標誌;當個人失去了自己族群的語言、文化,就是失去自己的認同,整個族群也形同消逝。進而言之,當客話/鶴話被矮化為方言之際,代表的是就是一種蔑視、打壓。近年來,即使政府稍有調整,將本土的族群語言稱之為母語,仍然是拒絕賦予官方語言的地位,也就是堅持這些語言依然不登大雅之堂。因此,客家族群對於客語(客家話、客話)復育 (revitalization) 的關切,顯現的不只是對於客家文化逐漸凋零的憂心,也是對於客家集體認同、尊嚴、以及地位的迫切焦慮。

我們可以將客委會的文化/語言政策規劃分為三大方向:短期的本質鞏固、中程的結構公平、以及長期的族群關係。首先,不容諱言,客家菁英大致同意其族群認同建立在客語操弄的能力,也就是說,「不會說客家話的人還算是客家人嗎?」因此,短期而言,最迫切的課題是客語教學如何落實。就目前教育部「母語教學」的定位,仍然把客語當作父母的責任,注國家資源,其實就是以消極應付來取代過去的「獨尊國語」;否則,在一般化「鄉土教學」的遮掩之下,將難逃方言點綴式的邊陲地位。客委會或可主動爭取客語教學的主導權,一方面進行客語師資的培訓及認證,另一方面加速客語的現代化,也就是標音系統的標準化、百科辭典的彙編、以及文學創作的鼓勵。

我們以為,以客語為主的「客家大學」應加速籌設,而且其定位是代表客家族群的國立大學,而非只是區域/地域性大學(譬如苗栗大學),也不該只是在現有大學裡頭聊備一格的義民學院。客語大學除了讓客家子弟有公平使用母語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以外[40][40],更要這些成為客家研究的重鎮,有如瑞士的德語、法語大學,或是魁北克的法語大學一般;理由很簡單,多數族群雖然不一定會有偏見,卻較難期待他們有足夠的敏感度來追求客家文化保存、振興,或是人才的培育。在大學數目急速增加之際,加上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營不善的院校應該可以收歸國有、或是轉交客委會作公辦民營。

中程來看,我們必須透過立法來取得客語在公共領域的平等地位,具體而言,就是制定『語言平等法』,讓大家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母語、或是偏好的官方語言。除了現有大眾運輸工具的播報外,諸如醫院、或公家機構等場所,也更應該有客語的接待、甚或執勤人員。客委會或可鼓勵民間企業、或是與人事行政單位磋商,議設置專業人員雙語服務津貼的可行性。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客家文化、或議題的能見度相當有限,尤其是在傳統電子媒體上,光是靠公共電視台還嫌不足,必須積極爭取專屬客家族群的頻道。在政府尚有關鍵性股權的台視、或是華視,即使暫時無力擇轉型為客家、或弱勢族群電視台,也應立即增加客語節目的百分比,或者適度釋股由客家鄉親來認股。在平面媒體裡頭,客家人才濟濟,如果能增取每週、甚至於每日的固定版面,效果應該不下於電子媒體。

長期而言,我們期待在未來的將來,在義務教育中有學習客家語言、歷史、以及文化的機會,也就是說,除了消極地將所有語言提升為官方語言外,更要積極地從小要求每個人學習至少一種其他族群的母語[41][41],以便提高其工具性,同時降地語言的政治操弄機會 (Chriost, 2000)

 

伍、結語

過去在戒嚴時期,省籍現象不容提及,動輒有蠱惑民心、分化團結、興風作浪的指控,遑論有健康對談或論述的空間,學界的探討也只好多集中於原住民的非政治面向。即使在1990年代,過去的反對運動也多視族群議題敏感,無不默禱族群分歧終將平息而去。我們必須指出,多元族群並無衝突的必然性,衝突也必然是負面的、或會以暴力的方式呈現;唯有坦承面對族群問題存在,才有可能制定有效的族群政策、建構和諧的族群關係。

我們以為,原住民終究還是要面對漢人政治文化所蘊含的各種規範。譬如說,當施政效率成為至高無上的目標之際,「國會減半」之勢銳不可擋,就不會有人去思考:當原住民立委的法定人數降為四人時,『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當中「原住民族國會議員至少族一名」的承諾是否會被棄之如敝屣。當然,更不會有人費心去徵詢原住民的看法。

就本體論而言 (ontologically),究竟是行為者 (agent)、還是結構 (structure) 因素具有支配性?換句話說,原住民族作為具有自主性的個體,是否甘心被外來的政治、經濟、社會、或是文化體系所馴服?社會科學的「建構主義」(constructionism) 告訴我們,方向應該是相互建構的,也就是說,還是要決定於行為者自己是否願意掙脫被他人強硬套上的枷鎖,特別是已經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制度、或是規範。

長期以來,客家族群本身一再被政黨的選舉動員強制割裂,同時,內部又很難招架統治者刻意的分化技倆,往往在政治合縱連橫的場域中被逼表態選邊。在總統直選以後,表面上客族儼然扮演平衡者的角色,卻不免要一再經歷被逼表態的尷尬。誠然,族群認同若能與政黨認同相互切割,多少能降低社會兩極化的走向;然而,客家人的主體性為何,應該更值得我們去深思。

就族群結構而言,客家人具有樞紐的地位。首先,客家人在戰前被「福化」的不少,同時,戰後與外省人通婚的也相當多,應該可以積極扮演本省、外省之間和解的橋樑。此外,客家族群或許因為語言上的天份、或是文風較盛,因此在主流媒體的影響力遠勝於鶴人,除了擔任族群的喉舌,或可振衰起蔽,領導台灣族群關係的建構。最後,客委會不妨當仁不讓,扮演族群原住民/漢人、以及本省/外省族群間互動的觸媒。

戰後以來,在外部的戰爭威脅下,台灣人逐漸接受與中國人不同的獨特的認同,也就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人」:既為中國人(文化上的華人、血緣上的漢人、中華民國國民)、也是台灣人(台灣的住民);同時,既不是中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也不是台灣人(鶴人、本省人、或白浪)。如果說台灣的住民有甚麼共同點,最沒有爭議的,應該是反對目前的中共政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省族群如果選擇保留中國人的認同(也就是「在台灣的中國人」)、或是堅持台灣必須與中國作某種結合(不管是文化、經濟、還是政治),只要採取民主、和平的方式,任何人沒有權利加以剝奪。

在公共領域方面,起碼在正副總統、五院院長、以及部會首長的提名或任命上,應該有某種省籍/族群平衡的安排,以便符合「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Lijphart, 1968) 的精神。當然,政府用人應以專業考量為主,讓族群覺得在制度上有起碼的公平待遇,絕對不能因個人族群背景而排斥;然而,如果兩者能力相同,必要時應優先錄用少數族群,來達到適度的比例[42][42]。儘管升遷的省籍/族群公平不一定要公式化,長期而言,卻必須尋求廣大社會在規範上的共識。各政黨在民意代表的提名,多會注意到族群背景,以求因地制宜;然而,地方首長或可採取輪流的不成文規矩,總統提名的慣例則有待建立,尤其是仍有企圖整合外省、本省企圖心的國民黨。

在私人部門方面,從客家人、原住民、到外省人、甚至於鶴人,都有似有若無的就業歧視經驗。企業界雖然不敢明文排斥某族群,卻可以非正式採取實質的指標,譬如過去用省籍,現在則可用語言能力。現在既已廢除籍貫措施,除了原住民的外表特徵與漢人有時稍異外,剩下來的明顯差異在語言流利的程度;未來只要讓雙語(或多語)教育落實,族群間在小學也學習彼此語言的機會,就可降低語言的族群辨識(或歧視)的功能。從消極面來看,『就業服務法』應該有反歧視條款。

一般人認為,族群因素在平時察覺不到,一到選舉則往往族群對立陡升,可見政治人物很難抵擋打族群牌的誘惑,特別是目前的國會議員、縣市議員選舉中選區制度[43][43],讓企圖訴諸族群情感的候選人有誘人的機會結構[44][44]。我們以為,除了政黨應該強力約束候選人外[45][45],或可考慮在『選舉罷免法』增加反煽動族群用語的條款,甚至於嚴重者將當選無效。平心而論,政治人物在政黨認同、政策、及形象外,進一步尋求族群認同,乃無可厚非;不過,我們在這裡的價值觀,是認為挑撥族群仇視,其罪應比賄選更嚴重。

即使在日常生活裡,我們也必須設法防止族群間的衝突引爆為危機。立委如果倚賴言論免責權而在議場大放厥詞[46][46],尤其是在尋求連任之際,目前的法律的確無法規範,唯有政黨能以取消提名來處罰。至於平面媒體、扣應節目、課堂講學、工作場所、街坊鄰居的言語,在不影響言論範圍的情況下,應該可以在譭謗、公然侮辱外的灰色地帶,考慮加列鼓動族群對立的罪行:譬如無中生有,動輒恣意加以「吳三桂」、「施」罪名;威脅要把台灣淪為「第二貝魯特」,或是暗示「第二二二八」發生時的對象易位。我們以為,不只明顯有侮辱意圖的用字,譬如「外省豬」,連充滿輕蔑的族群他稱,譬如「番仔」、「外省仔」、或是「客人仔」等,也有必要禁止使用。

最後,我們以為台灣長治久安之道,必須在教育上讓人有彼此相互尊重的起碼認識,在社會上能建立包容多元文化的價值,在政治上要有起碼的公平參與機會及管道,如此,才有可能進一步談政治制度上的建構。我們由北愛爾蘭的和解經驗來看(施正鋒,2002c),外部因素的控制是先決條件;其次,光是菁英之間的談判未必有效,最重要的是民間社會/非政府組織是否強韌有力。也就是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還要端賴百姓是否真的想要和平。

 

參考文獻

陳舜伶。2002。《原住民族運動中「權利法制化」進路的困局──兼論建構中的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水扁。2000。〈台灣站起來——迎接向上提升的新時代〉(中華民國第十任總統陳水扁宣誓就職演說全文(http://www.gio.gov.tw/info/2000html/chensp.htm)

范振乾。2002。《存在才有希望──台灣族群生態客家篇》。台北:前衛。

李登輝。1996。〈李登輝總統就職演說全文〉(http://newcongress.yam.org.tw/taiwan_ sino/05201. html)

山風。2002。〈民進黨如何「收攬」原住民立委──用人年金換原住民真心〉《財訊》6月,頁180-83

內政部。2002。『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草案』。

施正鋒。2002a。〈平埔身分認同〉「民族識別與身分認定研討會」。新莊,615-16日,台灣打里摺文化協會主辦。

施正鋒。2002b。《台灣民主鞏固的擘劃──政權輪替與制度改革》。台北:前衛。

施正鋒。2002c。〈北愛爾蘭的語言政策〉「各國語言政策學術研討會」。台北,淡江大學台北校園中正堂,926-27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

施正鋒。2001。《台中美三角關係──由新現實主義到建構主義》。台北:前衛。

施正鋒。2000。《台灣人的民族認同》。台北:前衛。

施正鋒。1999。《台灣政治建構》。台北前衛。

施正鋒。1998。《族群與民族主義──集體認同的政治分析》台北前衛。

施正鋒(編)。1995。《台灣憲政主義》。台北:前衛。

Anderson, Benedict.  1991.  Imagined Communities, rev. ed.  London: Verso.

Campbell, Tracy.  1996.  “Co-management of Aboriginal Resources.” Information North, Vol. 22, No. 1 (http://articcircle.uconn.edu/natResources/comanagement. html

Chatterjee, Partha.  1993.  The Nation and Its Fragments: 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Histori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hriost, D. MacGiolla.  2000a.  The Irish Language and Current Policy in Northern Ireland.”  Irish Studies Review, Vol. 8, No. 1. (EBSCOHost)

De Varennes, Fernand.  1996.  Language, Minorities and Human Rights.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Kymlicka, Will.  1998.  Finding Our Way: Rethinking Ethnocultural Relations in Canada.  Don Mills, O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ymlicka, Will.  1995.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Oxford: Clarendon Press.

Lijphart, Arend.  1968.  Typologies of Democratic System.”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1, No. 1, pp. 3-44.

Parekh, Bhikhu.  2000.  Rethinking Multiculturalism: Cultural Diversity and Political Theory.  Houndmills, Basingstoke, Hampshire: Macmillan Press.

Phillips, Anne.  1995.  The Politics of Presen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Radhakrishnan, R.  1993.  “Postcoloniality and Boundaries of Identity.”  Callaloo, Vol. 16, No. 4. (Expanded Academic ASAP Intl Ed.)

Rodríguez, Iokiñe.  2000.  :Indigenous Peoples, National Parks and Participation: A Case Study of Conflicts in Canaima National Park, Venezuela.” Work in Progress Seminar Paper.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University of Sussex.

Ryden, David K.  1996.  Representation in Crisis: The Constitution, Interest Groups, and Political Parties.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Shih, Cheng-Feng.  2002.  “Ethnic Identity and National Identity: Mainlanders and Taiwan-China Relation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tudies Association 43rd Annual Convention.  New Orleans, March 24-27.

Tully, James.  1995.  Strange Multiplicity: Constitutionalism in an Age of Divers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發表於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辦、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承辦「我國族群政策與法制之設計學術研討會」,2002/10/3,礁溪,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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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http://yam.chinatimes.com/ctnews/china/news/200207/C91725600219004.html的報導。

 

[2][2] 一般人又稱為「國家認同」,字面上大致是指「對於國家的認同」,不過,這樣的定義並不周延,因為,認同不只是自己對於他人、族群、地區、理念、組織、或是國家的認定 (identify with),更重要的是「對於自己的定位」(self-identity)。這裡所謂的「民族」(nation),是指具有集體認同、希望生活在一起、而且要以國家的政治型態來體現的一群人,也就是所謂的生命共同體;在這樣的認識下,民族認同的有無才是構成民族的唯一基礎,才是國家存在的理由 (raison dêtre)

[3][3] 我們在此,只是作約定俗成的用法,並無字面上的排他用意。

[4][4] 或稱閩南人、福人、或是河洛人;在此,鶴人用法只是借其音

[5][5] http://www.nasm.gov.tw/law/law2-83.htm

[6][6] http://www.apc.gov.tw/03_law/原住民族教育法.htm

[7][7] http://www.apc.gov.tw/03_law/原住民身分認定表.htm

[8][8] http://www.apc.gov.tw/03_law/姓名條例.htm

[9][9] http://www.phhg.gov.tw/makun/yu/yu_1.htm

[10][10] http://www.apc.gov.tw/03_law/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htm

[11][11] Kavalan族的潘朝成。台北市原民會也有一人,是Pazeh族(巴則海)的潘紀揚。

[12][12] 政治大學民族所林修澈教授。

[13][13] http://www.apc.gov.tw/02_convinent/02_economic/eco_04_11.asp相關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001)

[14][14]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見http://www.pongso.org/nr/taojz.htm

[15][15] 摘要見http://udn.com/SPECIAL_ISSUE/FOCUSNEWS/ABIAN/b/16story1.htm

[16][16] http://www.apc.gov.tw/11_information/02_new%20admin/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htm

[17][17] 事實上,起草的學者陳銘祥早年曾經參與國家政策中心所擬的『台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草案』(1990)

[18][18] 也就是任教於東華大學民族學院的原住民唯一政治學博士高德義。不過,他並未公開發出異議、或是選擇退出。

[19][19] 筆者曾經私下就教原住民菁英,該草案與原運追求的目標有多少相符?答案是百分之五十。果爾,未來送達立法院審查,豈不將只剩百分之二十五?

[20][20] 有關法律人的「權利法制化」途徑,見陳舜伶 (2002) 的自省。

[21][21] 也就是indigenous rights、或是aboriginal rights

[22][22] 這是企劃處長林江義表示「心虛」的說法 (2002/4/10)

[23][23] 如果要原住民族自籌財源,那麼,自治也不過是空中的大餅罷了。

[24][24] 事實上是以劉守成縣長夫人田秋為代表。

[25][25] 據了解,所謂的「共管」(co-managementjoint management、或是participatory management) 學自加拿大。問題是,加拿大的做法是政府先與原住民 (First Nations) 簽定條約來解決土地所有權、以及自治權,再來處理國家公園的共管機制;行政院長堃則反道其行,打算與含混的「共管」模式來進行自治(政務委員林豐盛之語),也就是以人事為餌來交換自治權。參閱相關報導http://www.matthewlien.com/news_stories/news_stories_04_02_2001.htm;比較Rodríguez (2000)、以及Campbell (1996)

[26][26] 譬如說,《中國時報》破天荒舉出台灣教授協會成員戴寶村的說法,認為泰雅族並沒有所謂的傳統領域,因為他們來到該處的時間與漢人相當。不禁令人想起過去南非白人政權的說法,祖魯人 (Zulus) 前來的時間不會比波爾人 (Boers) 來得早。

[27][27] 原住民普選八名立委,加上民進黨、以及親民黨的不分區立委各一名(陳道明、蔡中涵)。

[28][28] 如果是其他人,譬如巴燕、蔡中涵、或是瓦利斯.貝林,主流媒體會如此捧場?

[29][29] 當然,也有人質疑是核廢料處理費在作祟。不過,這樣的說法並不能否定達悟族反對核廢料的正當性。站在「己所不欲、不施於人」的漢人規範,如果核廢料的安全處理絕對沒有問題,一定有人會問:「為何不將其運往總統府儲存?」有關政府對於蘭嶼設置自治區的立場,除了達悟族人內部看法尚待整合以外,坊間的說法是核廢料除了本島以外,無處可送。

[30][30] 譬如內政部、或是法務部。

[31][31] 山風 (2002) 的用字「收攬」。

[32][32] 或許是擔心同樣地會被污名化。

[33][33]「一個中國」的概念可以眾多意涵。例如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或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共產黨與國民黨);或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或一個中國=一個歷史、文化、地理的中國;或一個中國=一個中國+一個台灣。其實,「一個中國」也未必否定承認台灣共和國的可能。

[34][34] 我們以為,內外有別地適用規範,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腳的。

[35][35] 參見Shih (2002) 對於外省族群認同的初步探討。

[36][36] 根據 Parekh (2000: 5),文化的保有/保存有三層意義:是對於自我認同的肯定、是要扭轉過去所遭受的歧視、以及想要在未來有公平的競爭基礎。

[37][37] collective rightsgroup rights;參見Parekh (2002)Kymlicka (1995)

[38][38] 請參考Tully (1995)、以及Phillips (1995) 對於自由主義、民族主義、以及社群主義對於族群差異的不安、壓制、以及規避所作的討論。

[39][39] language rights、或是linguistic rights;有關語言權,見 De Varennes (1996)

[40][40] 也就是以客語為教學的用語 (medium),而非只是將客語當作研究、或是教學的對象 (subject)

[41][41] 參見『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1994)、族群章、102條「各族群之語言文化及少數族群之工作權應予保障。國民義務教育除個人母語外,至少學習一種其他族群語言」施正鋒,199597

[42][42] 譬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01) http://www.apc.gov.tw/02_convinent/03_welfare/wel_01. asp

[43][43] 學術上稱為「單一不讓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簡寫為SNTV);見施正鋒 (1999)

[44][44] 諸如粗暴的「外省豬滾回去」。早期選舉之際,遽聞國民黨也有惡意的謠言,本省人一旦上台,要把一半外省人趕到台灣海峽,一半殺死後當作解剖用;此種惡劣的中傷雖然無知,殺傷力之強卻無法評估。

[45][45] 譬如民進黨前立委候選人徐宜生(台中縣)在競選過程中驅趕豬仔造勢,黨籍要人多保持距離,不願前往助講。

[46][46] 國民黨立委洪秀柱日前在向行政院長唐飛質詢,指控故宮博物院長杜正勝斥部屬「不會說台灣話,可恥!」指出民進黨過去愛提「外省人吃台灣米數十年,不會說台灣話不覺得可恥」,並反問唐飛會不會說台灣話、聽得懂台灣話?(《中央日報》2000/7/7)雖然用意是在反對傷口灑鹽,旦聽來卻讓人很不受用。幸好,第二天的報紙多低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