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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第三章      會計審核
  第四章      現金審核
  第五章      財物審核
  第六章      財務審核
  第七章      工作審核
  第八章      預算審核
  第九章      協同審核
  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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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之。



 第二條  各機關制定或修訂會計制度時,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及各機關之組織職掌,訂入其會計制度。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加強監督。   第三條  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並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會計人員所能鑑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       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第四條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三、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鉤稽與查核。       五、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第五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下列原則       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本身之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並接受上級         主管機關派員抽查。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及現金、票據、證券與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會計單         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會計單位負責         。    第六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       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       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第七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第八條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
      細研閱。
 
 第九條  各機關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組織與職掌。
       人力配備。
       計畫目標。
       程序與方法。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加蓋日期戳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
      查現金、票據、證券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第十一條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
      計人員報請機關首長核閱後,送有關單位參考。
 
 第十二條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審核人員執行審核
      之參考。



 



第三章 會計審核
 
  第十三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
      ,並報告該機關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
      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
      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第十四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
      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
      不生效力。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
      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
      蓋章者。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按照各機關組織規模授權辦法及零星費用限額,分別由各機關長官
      或其他授權人依訂定之分層負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各項:
      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
      此限。
      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v     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
      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原始憑證
      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
      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
      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     傳票是否按時裝訂,並由經辦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於裝訂處加蓋騎縫印章。
      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有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其原因。
 
 第十七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各項:
      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應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u各機關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符。
     v各機關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現金科目當日
      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單位現金出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w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相符。
     x各種帳簿之首頁,有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有否由機關長官
      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種帳簿之末頁,有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
      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否由各本人簽名或蓋章。
      各種帳簿之帳頁,有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亃b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項:
     s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t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u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v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x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否分年編號收藏,有否編製目錄備查。
     y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有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
      員之事務者,有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z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報告之銷毀,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有否將變更
      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第十九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s預收及預付款項與遞延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有否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
      據。
     t應收及應付款項有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已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v各種收入及費用帳目,至期終結帳時應行調整者,有否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w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x懸宕日久之帳款有否積極稽催處理。



 



第四章 現金審核
 
 第二十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之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應注意下列各項:
     s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
     t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是否根據傳票隨時登記,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科目是否正確完備。
     u各機關實際庫存現金有否超過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v各機關實際結存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預付所轄各單位週轉金),有否超過各該核
      定最高限額各機關原訂週轉金最高限額及庫存現金最高限額是否適當,有無資金長期滯存或不
      敷週轉之現象。
     x預付各單位之週轉金,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有無按時編造現金及票券報告連同應解繳之現
      金送交出納單位簽收入帳。
     y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週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z備付零星費用之週轉金,其撥付及報銷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善,備查簿有否隨時登
      記。預付週轉金之實際結存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和,是否與預付週轉金定額相符。
     {各機關現金、票據及證券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
      符合,如不相符有否編製調節表存案備查。
     |各單位預領之週轉金,是否按規定派員作不定期之檢查,每次檢查結果有否列入紀錄。
     雈X納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保管是否良好,有否按規定作不定期之檢查,有無檢查紀
      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摁w房設備是否堅固完善,鑰匙及密碼暗鎖是否由指定負保管責任人員兩人實際掌管,庫房之容
      量是否適合實際需要,庫房之安全設施是否妥善。



 



第五章 財物審核
 
  第二十一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
      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係費用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
      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各公營事業機關契約之審核,得依下列規定辦
      理:
      s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者,正式合約不再由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t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部門依照各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仍應送會計人
       員會核辦理。
      u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會計單位備核:
       搹U項契約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者。
       猻偽t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者。
       葶偯野I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惟事後仍應補送
        會計人員會辦。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s財物之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
       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t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訂定標準規範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
       發使用。經濟採購量與存量控制制度是否妥當。
      u財物之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有無意圖規避稽察程序而分批辦理,其超過稽察限額者,是否依
       照稽察條例辦理。
      v其未達稽察限額之財物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是否依照各機關有關購置定製財物及營繕工程
       之規章辦理。
      w主管採購或營繕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營繕手續。在辦理公告招標、比價或
       議價前,有否將有關文件,先送會計單位審核會簽。
      x會計單位會簽上述文件時有否注意下列各事項:
       搦摒讞珚條款與一般習慣上應有之規定是否符合。
       瓽糷餕v利義務有否詳細列明。
       艄I款條件與工程進度或交貨數量是否相稱。
       鄍瘜f或完工期限有否訂定。
       廜O期罰款之條款有否訂定。
       漡鴾頩H約或不履行契約時,是否另有保證,如為人保,保證人是否有放棄先訴抗辯權等規
        定。
       y財物或營繕工程之驗收,其在稽察限額以上者,有否依照稽察條例辦理。其未達稽察限額
        者,有否依照各機關規章辦理。財物購置定製營繕工程涉及專門性者,有否按規定由有關
        單位會辦驗收手續:
        搦定驗收單位人員有否負責辦理財物數量之點驗。
        犑瑋N單位人員有否負責品質檢驗及技術性之檢驗簽證
        葽|計單位有否派員監辦,其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z營繕工程是否由主辦工程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人工與材料數量及工程
         進度,會計人員於監辦或付款時得抽查施工紀錄,對其內容如有疑問時,應由有關部門
         負責說明。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
         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
        |購置之財物有否作充分有效之使用,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黹]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己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
         、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暙傰瘞]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並依稽察條例或各機關有關規章辦理,經辦變賣財物
         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第六章 財務審核
 
 第二十三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業務部門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業務單位每日收受現金及票券是否於每日終了時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繳送出納單位,簽收入
      帳。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數字是否與當天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
      調節相符。
      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月報表有否經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
      清情事。



 



第七章 工作審核
 
 第二十四條各機關之業務收支,為計算個別業務之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應由各機關會計單位應用成
      本會計及統計抽樣技術,測定各類業務之個別收入、成本以決定其成果
 
 第二十五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注意下列各項:
      為抽樣測定各類業務收入及成本之分配狀況,所選收入及成本調查代表單位是否足以代表全
      體各不同類型之收入及成本之分配狀況。
      為抽樣測定各類業務收入及成本之分配狀況,所選抽樣調查日期是否足以代表全年各月份收
      入及成本分配之正常狀況。
      為分攤各項聯合收入及聯合成本,所採分攤基礎是否適當合理。
      各項聯合收入及聯合成本之分攤,計算是否正確。
      根據收入及成本計算結果所求得各類業務之成果概況,有否作適當之表達並提供必要之分析
      與說明。
      主要營運項目實際營運量值與預算所定營運量值相比較,如有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分
      析其增減原因。
      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成本分析結果有否重視,有否及時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八章 預算審核
 
 第二十六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
      s各機關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歲出、歲入預算之擬編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計畫及預
       算內容是否切合實際,所定預算目標是否富有激勵功能。
      t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u各機關之收入及支出,有否按季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其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否分析其
       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v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搊鐘妡P施工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之進度相符。
       瑒痗竣坐銗I是否與採購或營建契約所訂相符。
       猺p畫之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符。
        如有不合,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鉊磪誘銗X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章 協同審核
 
 第二十七條各機關會計人員依法執行內部審核,與視察人員查視各機關財務,應按下列原則,採取分工合
      作,密切配合。
     s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以書面審核方式為主,視察人員查視財務以實地抽查方式為主。
      會計人員依法檢查所屬機構所屬單位保管之現金、財物係屬平時例行性之查核,視察人員查點
      各機關保管之現金、票券、財物係屬突擊性之抽查。
     u會計人員對於各級機關帳表應作經常連續性之書面審核。視察人員對於各級機構帳表,於必要
      時應作專案性之抽查。
     v會計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視察人員協助赴各機構作實地抽查。
      視察人員審核各級機構帳表,必要時得請會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技術上之協助。
      視察人員對各級機構財務會計抽查結果,填列查帳報告,儘速由會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就有
      關報表紀錄加以鉤稽複核。如有發現與相關機構報表紀錄數字或日期不盡も合,以及帳款有可
      疑之處,應即提出追查,情節重大者,並須爭取時機,迅與視察人員聯繫,作進一步之查究。
     y會計人員對於視察人員查視報告所列有關財務會計各事項,應細心研究分析,凡屬各機關共同
      性之問題,應主動研究設法解。
     z視察人員對於各機關實施會計制度及執行財務規章,發現如有偏差,應即提示糾正。如制度規
      章本身確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據實列入查視報告,以供會計人員研究改進。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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