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我們  加到最愛  會計室首頁

 

一、 教育部為促進專科以上學校建教合作之經費之合理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建教合作包括民間及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三、 建教合作經費應於年度概算籌編時,估計全年收支總額,以收支併列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惟其    中屬於中央機關委託辦理事項部分,基於總預算不重複編列之原則,得由各校以代收代付方式,仍    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建教合作經費應按各案經常費分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由學校統籌運用,以支付水電、維護等    必要之一般行政費用。建教合作案全案經費如有節餘,亦得由學校統籌運用。 五、 各院校參與建教合作或委辦事項之有關人員每月酬勞,由各校院按約定經費之多寡、計畫之繁簡、    工作之輕重、期間之長短等在各計畫經常費於分配第四項所定一般行政費用後之數額範圍內,按下    列標準支給:    (一)計畫主持人:教授或副教授,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五。    (二)協助研究及行政支援人員: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最高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      十,行政支援人員不得超過其工作補助費百分之六十。    (三)主管監督人員:得視合作計畫情況支給,最高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五十。    (四)因建教合作計畫需短期約聘(雇)專家、專門技術或行政人員,其薪給應按其學經歷,比照各      該校同等職務人員之支薪標準支給情形特殊者,得酌予提高;聘(雇)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應由學校層報行政院核定後支給。    (五)研究生協助研究計畫,每人在同一時間內,除原領獎學金外,以領有一項研究酬勞費為限,此      項酬勞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分別以不超過本條第(二)款所規定講師及副教授之支給標準      為原則,但參與特殊專案須支給較高之酬勞費者,應由學校併同建教合作計畫層報教育部核定    (六)訓練鐘點費比照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外聘教師情形特殊者,得酌予提高      ,惟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標準一倍。 六、 同一時間內計畫主持人或協助研究人員以承接一個計畫為原則,惟性質相近或相互關係密切者,得    承接第二計畫,其月支酬勞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之薪給(包括薪俸、學術研究費或工作補助費),    主管監督人及一般行政支援人員,以支領一個計畫之酬勞費為限。 七、 承辦國外建教合作或有關國防科技之重大研究案件,其計畫主持人及協助研究人員之酬勞得不受第    五條一、二兩款之限制,惟每月支給總額仍應依照第六項之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