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問:實施校務基金基本制度理念為何?
答:
一、落實大學自主:現行公務預算體制下,經費來源完全由政府編列預算,學校依計畫申請經費,執行預算。
在各種政府法限制下,歲入收取、經費存儲,使用較缺乏彈性,今大學自主已蔚為風潮,藉由校務基金制
度之實施,賦予學校更大自主空間,為必然之趨勢。
二、增加預算編制及執行彈性:公務預算體制,預算超收須全數繳庫,決算剩餘無法保存,預算執行缺乏彈性
,致國立大學校院整體及計畫性受到限制。今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即為改善上述缺失,促使學校開源節流
,評估資源使用效能,完整規劃未來發展方向。
三、紓解政府財政壓力:近來國家財政吃緊,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支出大幅增加,而稅收並未相對成長,政
府預算赤字攀升,財政日益困難,校務基金存儲,增加孳息收日,提升基金作業效率,吸收社會資源投入
教育事業等等,均有助於學校可運用資金增加,政府財政亦可獲得紓解。
四、教育資源分配合理化:在教育資源有限及近年來民間對中、小學教育、私立學校及技職教育等應加強補助
之要求下,如何使教育資源配更趨合理化遂為重要課題。民國八十六年憲法修正,取消教科文百分之十五
預算保障,更加突顯有限的教育資源配置問題。國立大專院校實施校務基金制度,有助於學校整體經營,
鼓勵開闢財源,建立捐助興學正常管道,健全財務規劃,積極推動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加強社會服務…
…等優點,政府於培植其提高財務自籌能力,善盡社會責任之餘,方能有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健全國家
教育發展。
第二問:校務基金預算體制運作上之特性為何?
答: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附錄二)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特性為:
一、國庫撥補額及政府輔助收入外,法定預算僅代表一項執行計畫之承諾, 並不代表一項政府提供
之可用資源。
二、受益付費原則,除特殊項目外,成本與費用可依預算法第八十七條、第 八十九條及中央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不受法定預算額度限制,案作業量伸算,並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三、年度賸餘,按「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分配後,留供基金循環運用。
四、僅將國庫撥補額及政府輔助收入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第三問: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後所產生之預期效益,及已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其具體成效如何?
答:
一、 鼓勵學校廣籌財源,降低因政府財政困難,對高等教育資源緊縮、排擠之負面影響,奠定高等教育更穩
定之發展基礎。
二、 各校財務運用較大之自主空間,落實校務發展規劃,促進各大學良性競爭。
三、 縮短財務收支作業流程,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四、 加強學校注重成本效益觀念,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五、 靈活財務收支調度,增加孳息收入。
六、 加強社會服務功能,吸收社會資源,有效促進財源的拓展。
七、 透過會計報表資訊,發揮會計決策功能。
八、 公私立大專院校財務運作制度較趨一致,便利主管機關監督輔導。
第四問:校務基金之資金來源為何?
答:
一、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 學雜費收入。
(三) 推廣教育收入。
(四) 建教合作收入。
(五)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 捐贈收入。
(七) 孳息收入。
(八) 其他收入。
二、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依據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附錄一)
第五問:校務基金之資金用途為何?
答:校務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教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依據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附錄一)
第六問:實施校務基金後,是否一切收支軍需納入基金?
答:
一、為維護學校財務之完整,實施校務基金後,其一切收支均需納入基金運作。凡接受教育部、農業委員會、
環境保護署、國家科學委員會等機關委辦或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其經費收支應納入校務基金作業收支管
理。另接受公務機關委辦或補助計畫之結餘款及所孳生利息,應納入校務基金作業收支並由學校統籌管理
運用,免予繳回國庫。
二、教育部為避免造成排擠校務基金財源之籌措,嚴重扭曲校務基金整體財務收支全貌,進而影響校務基金之
執行成效及推廣作業,已通函各國立大專校,嗣後不得再申請籌設與學校業務有關或重疊之財團法人基
金會,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條亦明定,學校或校內單位不得再申請籌設財團法人
。另教育部亦刻正參酌審計部意見研擬修正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楚離原
則與配合措施。
※依據法規:教育部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台(八五)會一字第八五零三八四二二號函(附錄七)、教育部八十八年
五月十二日台(八八)會一字第八八零四零七九八號函(附錄八)、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八七)
忠授五字第零八五三六號函(附錄九)、行政院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八)忠授五字第零二八五
八號函(附錄十)。
第七問: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原則為何?
答: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三條規定(附錄十三)及因應高等
教育發展趨勢,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編列,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八問:實施校務基金後,應如何有效編製財務購置預算?
答:校務基金之財務預算,應先詳實填具財產異動計畫,確實管制報廢財產,以落實太舊更新計畫,作為預算
編製之依據。
第九問:實施校務基金後,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是否得以自訂標準支給?
答:否。目前仍應依照行政院訂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專案報院核准後使得支給。
第十問:實施校務基金後,有關教職員工福利事項,是否有所改變?
答:國立大學校院改制為校務基金,僅關係財務制度之變更,學校及教職員工之屬性,以及適用之相關人事法
規均未改變,故改制後有關福利事項,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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