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理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特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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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請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但其成員不得與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成員重疊。委員之遴選由人事室簽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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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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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學、研究與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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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所需財源之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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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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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校務基金開源措施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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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校務基金經濟有效節流措施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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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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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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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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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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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得視任務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本校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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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行政人員由本校現任人員兼任為原則。並得依行政需要以約聘方式進用專業人員,其人事及行政費用,由校務基金中非屬政府編列預算之經費支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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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應就其任務執行情形,做出年度報告,提交校務會議以評核其績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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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